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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縣未取締obike 縣長等四人挨告

宜縣未取締obike 縣長等四人挨告

記者趙奇濤/獨家報導

「oBike」近來因為管理問題在各縣市掀起熱議,新北市明令禁止、台北市研訂「共享運具自治條例」、台中市政府對obike佔用公有土地或停車格,強行拖吊取締,宜蘭縣員山鄉民林錦坤認為宜蘭縣政府未取締,今6日向宜蘭地檢署,具狀告發縣長吳澤成、建設處長林國民、環保局長周錫褔、警察局長詹永茂4人, 明知obike佔用公有土地或停車格,從事非法之商業營業出租自行車之行為,卻任由obike公司違法營業,涉嫌圖利廠商。



林錦坤表示,obike已經在宜蘭各地以免付土地租金之方式,佔用機車停車格及道路擺放車體,在自行車車體繫上「廣告牌」,利用手機通信掃描系統,為從事自行車「出租」的行為。其經營模式確實已達到有營利行為的事實存在,而其行為亦早已違反了相關規定,台中市政府拒絕oBike投放,只要街頭出現就直接拖吊。 。 。



林錦坤說,obike以機車格或道路為工作場,並以廣告牌繫於車體上,用手機掃描方式營業,與擺攤營業何異,業者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規定,吳澤成等人竟免收地租、免開單告發、免開罰、免依廢棄物清理之、免沒收自行車營業攤架,大喇喇公然包庇obike佔用公地違法營業,涉嫌包庇图利業者。



縣府表示,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1日派員到現場查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oBike車輛非屬定著物,有關其車體之使用說明,尚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事。



縣府說,經查oBike共享自行車上之QR cord,尚無法認定為有礙景觀之廣告物,故無法適用。 針對oBike共享自行車違規投放方式,縣府前已派員勘查投放地點,對於投放不合適之地點要求業者移置。並已邀請業者代表協商,強烈要求業者停放位置需合法,且不能妨礙交通秩序,且平時應加強巡邏;惟業者或使用者仍未遵守交通規則隨意停放,影響市容及交通秩序。倘未能依規定停放,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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