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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德首件「轉型正義」(下)~~救國團重砲還擊

陳金德首件「轉型正義」(下)~~救國團重砲還擊

 【記者王名瑋、趙奇濤/獨家報導】

宜蘭縣政府決定撤銷救國團龍潭游泳池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縣府表示已於6月1日收到救國團的「陳述理由」,媒體向救國團和縣政府索取「陳述理由」的內容,雙方都「不提供」給媒體,由於陳述理由是正當的事,為什麼雙方都不提供?事有蹊蹺,本網記者乃深入追查。

 

記者追查的結果,發現縣府對於龍游泳池採取強勢「轉型正義」作法,救國團在「陳述理由」時的措辭也不假辭色,直指塗銷救國團所有權違法;並「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從縣政府的公文來印證──縣府承認先前的行政處分是錯誤的;還呼籲宜蘭縣政府儘速回歸法治,切勿擅自侵害人民財產權。

 

据來自高層人士透露,救國團「陳述理由」中,一開頭就說「宜蘭縣政府又想撤銷救國團建物所有權」,救國團表示,5月22日及24日分別收到由宜蘭地政事務所、宜蘭縣政府寄發的公函,內容表示對救國團的建物所有權登記以及建物使用執照,欲以「瑕疵疏失」、「錯誤登記」、「救國團提供不正確資料」為由撤銷建物所有權登記及使用執照,要求救國團陳述意見。

 

救國團在回函中指出,「宜蘭地政事務所違法塗銷所有權」,《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關於塗銷登記之規定,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意旨,僅限於不涉及私權爭執,或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或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之情形;且縱屬登記機關疏失而錯誤之登記者,如其應否塗銷涉及私權爭執應經民事法院裁判予以確定者,即應不許逕由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1 項規定予以塗銷,故凡有任何登記權利法律關係之私權爭執者,均不得由地政機關逕為判斷得否塗銷。

 

救國團並表示,宜蘭縣政府自己承認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之前宜蘭縣政府及宜蘭地政事務所於5月9日的行政處分,逕自撤銷救國團土地所有權,並完全不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顯然違背了《行政程序法》規定。而其後5月22日及24日救國團收到的兩份函文卻又要求救國團陳述意見…,顯示宜蘭縣政府承認先前的行政處分是錯誤的。

 

救國團「呼籲宜蘭縣政府儘速回歸法治」表示,「依法行政」為公務員處理行政事務之基本原則。公務員必須遵守行政程序,不可怠忽逾越,致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否則,政府機關將淪為幫派組織,國家也必然無法有效治理,呼籲宜蘭縣政府儘速回歸法治,切勿擅自侵害人民財產權。

 

救國團在5月10日至宜蘭縣地檢署按鈴控告陳金德代理縣長與地政事務所主任後,並於29日到監察院遞送陳訴書,要求監察院查明宜蘭縣政府代理縣長陳金德及宜蘭縣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之違失責任,並予以懲處。

 

救國團表示,陳金德縣長主導宜蘭縣政府逕命變更登記之舉,剝奪救國團的土地之所有權,形同實質徵收人民合法持有之土地,悖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揭之「徵收程序法定要件」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更明顯牴觸《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同時救國團既為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就沒有「與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符」的情形,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也不能用「登記錯誤」為由逕行變更登記,依據《土地法》的相關規範,涉及土地所有權人的實質變動,並且和當事人之間有爭議時,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駁回變更登記的申請,交由司法判決,方屬適法。

 

救國團說,政府機關不能一直和人民活在不同的平行時空,  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政府的首要工作應為全力捍衛人民的權利與福祉,豈知宜蘭縣政府急忙地塗銷救國團所有權登記給縣政府,連通知地主都沒有,行政權能這樣偷偷摸摸嗎?如此政府機關一直和人民活在不同的平行時空,人民的怨言不論多大,政府似乎都聽而不聞,身為人民團體的救國團只好訴諸於司法,希望司法能夠真正為人民落實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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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德首件「轉型正義」(上)~~救國團龍潭游泳池歸縣府所有

 https://www.kamalan-news.com/local/1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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