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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的時間差.竟差了千萬罰金和五年刑責(影音新聞)

「一天」的時間差.竟差了千萬罰金和五年刑責(影音新聞)

 

【記者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羅東鎮已經歇業的立祥發公司,因為處理氨氣不當排放的廢水被環保局查獲,如果提早一天被查獲,就能免除刑責,也能減少鉅額罰款。

羅東鎮十六份圳是6月8日被民眾發現有大量的魚群死亡,宜蘭縣環保局據報後會同動植物物防疫所進行捕撈魚屍檢驗,初步判斷是因為水質不佳所導致,共撈起1500公斤。經環保局派員尋線追查,到6月15日循線在立祥發工廠(羅東鎮中山路四段361巷107號)當場查獲。

排放廢水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可裁處3萬到300萬罰鍰。也就是最高罰300萬元。

陳金德縣長當年在高雄市政府處理日月光排放廢水案時,因法令上未完備,無法科以刑責,為此立法院針對「《刑法》第190條之1」修法,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於本月13日公布,依照法律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三天後生效。

也就是修正後的法律自6月15日起生效,而立祥發也是6月15日被「人贓俱獲」。

依據新修正通過的《刑法》第190條之1規定──「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縣長陳金德今天在縣務會議中也表示,全案將移送宜蘭地檢署追訴刑責。這個因陳金德處理日月光事件 而修正的法律,也是第一件在陳金德手上依該法進入司法程序。

立祥發是做食品的冷凍廠,照理說並沒有廢水的問題,所以也不用申請 排放廢水的操作許可,何況它在歇業中,已經不做了,卻因 對於氨氣的處理不當,惹出來怎麼大的麻煩,應是始料未及,只因「一天」的時間差,竟可能觸犯5年刑責及1000萬元更高額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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