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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溫泉烏龍案○2~官員對仲裁案百折不撓一路阻擋.縣長林姿妙左右為難

礁溪溫泉烏龍案○2~官員對仲裁案百折不撓一路阻擋.縣長林姿妙左右為難

【記者趙奇濤/專題報導】

宜蘭縣礁溪溫泉OT案縣府和廠商的糾紛,已經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定,雙方訂立的合約中,也有仲裁的約定,然而縣府卻一再抵制“仲裁〞的態度,卻超乎一般常理,縣府的各項作法,讓大眾來評一評,是否合理?

 

礁溪溫泉公園OT外包案,雙方在契約中明定,在契約履行中有任何爭議,在提付仲裁、提起訴訟前,應先交協調委員會處理。

 

契約第15.2.1規定:「除甲方就協調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異議、或協調不成立時,乙方提付仲裁時甲方不得拒絕外,甲乙雙方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應以書面表示同意為之。」

 

輕車悠遊公司多次要求召開協調委員會,縣府未予理會,即依前項規定“協調不成立”,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請仲裁;縣府卻以前項規定末段“甲乙雙方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應以書面表示同意為之”,縣府沒有“書面同意”,所以主張不能仲裁,仲裁不成立。

 

這是縣府第一次不同意仲裁,要撤銷仲裁,乍看之下,也言之成理。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是最專業機構,(能不能仲裁)他們看合約下,豈能不清楚?

仲裁書中對縣府的主張也作了說明:兩造雙方同意下,可以仲裁,但要書面。

惟一方就協調會不成立,或協調內容不同意,就無需書面了。

 

的確,如果協調不成,還要對方書面同意才能仲裁,何其難也,則前段“協調不成立時,乙方提付仲裁時甲方不得拒絕外”的立意精神何在?

 

107年2月9日仲裁協會判定後,仲裁的費用共140餘萬元,甲乙雙方各負擔一半,由於是輕車提出仲裁,已先墊付該費用,判定各付一半後,縣政府也沒有依“法”主動負擔,輕車向縣府要求支付半數,縣府也來個「拖」字訣,最後輕車向法院申請查封縣府財產欲強制執行,縣府才同意「付款」。

 

去年2月9日仲裁結果判定,認為雙方的“契約關係存在”, 也就是說縣府不能「強制收回」自營,「收回」期間,造成輕車的損失, 也裁定平均每天以11萬3千元計算。

 

雙方契約15.2.3明載:「採仲裁程序解決爭議時,仲裁判斷應為最終之裁決,雙方同意恪遵此項裁決。但經一方提起撤銷仲判斷之訴 勝訴確定者,不在此限。」

 

照說去年2月仲裁判定之後 ,縣府應即進行恢復由輕車經營,以減少損失。嘿嘿,我們的宜蘭縣政府卻另有更深不可測的招式,使出之後,撤的卻是人民辛苦的納稅錢。

 

15.2.3中很清楚的寫著:「採仲裁程序解決爭議時,仲裁判斷應為最終之裁決,雙方同意恪遵此項裁決」。然而縣府對這項“最終裁決”並無意“恪遵”,反而是非常高明地看準了該條文的後半段:「但經一方提起撤銷仲判斷之訴 勝訴確定者,不在此限」。於是縣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踏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縣府這樣的作法到底合不合理?縣府究竟是“予豈好訟哉,予不得已也”,還是展現公家單位的拗蠻,合約的誠信問題可以不顧,在字裡行間搞小動作?

 

仲裁判定從105年9月1日縣府強制接管開始,每天應賠廠商11萬多元,107年2月9日仲裁判定,縣府仍不從速處理 還進行漫長的訴訟,到現在已超過一年,每天11萬多,花的都是百姓的納稅錢,官員也都無動於衷。

 

縣府撤銷仲裁案,另外有幾個層面可以思考。

一、如果這個官司縣府沒有贏,可見該案從頭開始都是縣府錯誤的施政造成的結果,則縣府每天要賠的11萬多,迄今已經近億元,這筆鉅額賠償到底是~應由人民納稅的公帑支出;還是應由縣府經手該案的相關人員,依權責輕重來分攤?

若縣府賠償廠商的費用,由相關的官員分擔,當能收遏止官員今後“頤指氣使胡作非為”之效。

 

二、仲裁協會既已判定輕車公司經營的權利存在,縣府打「撤銷仲裁判斷」的官司,緃然縣府官司打贏了,縣府贏了什麼?縣府可以繼續「強制經營」?還是「仲裁撤銷」贏了,可以不用賠錢了?

縣府即使勝訴,是在宊顯「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的判斷書是可以不理會的。不一定要執行的,是無效的」?

 

三、廠商受到的損害已經專業機構判定勝訴,竟能任由縣府玩權弄法,怠惰不執行?

 

該案既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定,整個事件的流程,來龍去脈,文件證据等,都作了詳細的分析和結論,何況該案案情單純,都已是既成事實,也不會改變,無需再追踨什麼疑點。縣府應拜託法院「趕工」審理,從速結案,因為縣府每逾一天有流失11萬千元公帑的壓力,法院能從速結案,也算是莫大功德的為民服務案件。

 

只是該案已歷經了林聰賢、陳金德、吳澤成三位「離職」縣長,新上任的林姿妙縣長接手算是無妄之災,該案看起來也快結束了,對林姿妙來說真的是「等(法院判決)也不對,不等也不對」,自不免左右為難。

(續集,近日不定期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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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kamalan-news.com/local/15/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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