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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議會廠商三方過招.之乎者也國學造詣要深

縣府議會廠商三方過招.之乎者也國學造詣要深

【記者趙奇濤/宜蘭報導】

在宜蘭縣政府上班, 必須要有很好的國學底子, 宜蘭縣議會在質詢的時候,就「讀冊」「營養午餐」「免錢」 這件事,和縣長林姿妙「繞口令」,在議會中引起熱議;而礁溪溫泉公園委外經營, 縣政府和廠商竟也能就同一個契約內容 ,互控對方,雙方都要有極高深的國學造詣,就文字的解讀論戰,雙方的「賭注」也不小,每天的代價是11萬多。

 

縣議會前議長 陳文昌議員 在議堂上一再地追問林姿妙縣長,有沒有說過讀書營養午餐都不要錢?讀書不要錢、營養午餐也不要錢?

林姿妙縣長說,她講得是「營養午餐免錢」。

陳文昌議員緊盯不捨,縣長最後表示「沒說過讀冊免錢」。

 

由於縣府追加預算只編列營養午餐的經費,讓家長免負擔;陳文昌、吳宏謀、劉添梧等議員緊追不捨,如果縣長有說讀書免錢,則主張將預算退回重編,免得縣長的政見做一半;縣長答後沒說過,也是陳文昌預期想要的「答案」,一則讓社會公斷縣長有沒有「說謊」,一則再質問祕書長林茂盛,既然縣長沒說過,幕僚長何以「大主大意」向媒體表示,要視財源狀況,編列讀冊免錢。

 

蔡文益議員指林姿妙縣長說「讀冊營養午餐免錢」,就是「去上學,吃養午餐」不用錢。

有議員說,要看縣長的「標點符號」怎麼用,如果是「讀冊、營養午餐免錢」,是頓號,就是兩者都免錢;如果是「讀冊,營養午餐免錢」是逗號,就是去讀書,午餐免錢。

「讀冊營養午餐免錢」這一件事,在議會引起熱烈的討論,延伸出兩種說法。縣府官員以後寫公文,更要嚴謹,以免出錯。

 

下面這個例子,則更耐人尋味,縣府委外經營的一條契約內容,廠商根據它向縣府求償;縣府也根據它,要求撤銷廠商求償。縣府公文之為文,能不慎乎 到底這些「文字」該如何解釋,雙方的意見完全對立,何以都認為對自己有利?

  

縣府和廠商訂約,雙方契約第15.2.1條約定:「除甲方就協調委員之決議提出異議或協調不成立時,乙方提付仲裁時甲方不得拒絕外,甲乙雙方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應以書面表示同意為之」。 縣府認為提出仲裁之前,雙方要有書面同意,而縣府並未書面同意仲裁,認為這項仲裁無效,向宜蘭地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

 

廠商輕車悠遊也是根据契約第15.2.1條約定,廠商解釋說,契約寫得很清楚:「除甲方就協調委員之決議提出異議或協調不成立時,乙方提付仲裁時甲方不得拒絕」對於甲方有不同意見,或雙方協調不成立時,「乙方提付仲裁時甲方不得拒絕」,講得非常清楚,雙方意見不同或協調不成立,乙方提付仲裁,甲方不得拒絕。這也合乎商界常理。

該則契約的後半段文字,也就是縣府主張的部分──「甲乙雙方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應以書面表示同意為之」。但縣政府漏看(或許是”故意”,也或許是國學程度的問題)一個字──「外」,也就是說,除了前述情況之外(「除甲方就協調委員之決議提出異議或協調不成立時,乙方提付仲裁時甲方不得拒絕」),甲乙雙方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應以書面表示同意為之。意即在沒有任何爭議的情況下,雙方若要仲裁,須雙方出具書面同意。

 

目前仲裁縣府已輸了,但縣府要否定已輸結果,雙方正如火如荼的進行訴訟爭議,如何演變猶未可知,從這兩個案例看起來,縣府上班員工,要不時增進自己的國學素養,民意代表也要充實自己的國學造詣 ,廠商和縣政府簽訂契約,尤需注意文字的排列組合,標點符號,連結辭等,以免被官員兀自擴權解釋,廠商興沖沖地前來投資,不但陷入無法互利的困境,還落入氣沖沖打官司的窘境,進退維谷。

 

從仲裁協會文字內容和法院的裁定,顯然認為縣府國學程度不太好,但用民眾的納稅錢付款買單,來讓官員讀懂契約文字,這成本會不會太貴了些?划得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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