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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再摃縣政府.未成立「專審會」.守護不適任教師?

教師工會再摃縣政府.未成立「專審會」.守護不適任教師?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教師工會指出,全臺各縣市針對不適任教師,分別成立「專審會」調查,只剩宜蘭縣與連江縣是迄今唯二尚未成立之地方政府,令人對此深感失望;縣政府表示對於不適任教師之審查機制,早已訂定,教育部去年修法規定成立「專審會」,只是「行政指導」。

 

教師工會指出,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向來是社會關注的教育議題。為加快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教育部於去年 6 月 28 日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規定各地方政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學校教評會可決議將「教師法」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教師移送「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以回應社會各界普遍關心學校內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

 

教師工會表示,期望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保障之前提下,協助學校能夠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避免外界質疑學校內部處理及調查時的公正性,同時減輕學校行政之負擔。此項規定已經頒布一年多,各地陸續啟動「專審會」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培訓工作;甚至,部分縣市「專審會」已經完成不適任教師處理案。本會基於維護教師專業之組織宗旨,曾多次向縣府建言:儘速成立宜蘭縣「專審會」,以更積極、更具專業考量的方式,協助縣內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

 

教師工會表示,根據該會針對全臺各縣市「專審會」組成之調查,宜蘭縣與連江縣是迄今唯二尚未成立「專審會」之地方政府,令人對此深感失望。宜蘭縣溪南某校校務經營,深受不適任教師問題所苦。以往該校耗費大量人力和時間,常因為不了解程序而徒勞無功。該校眾多教師與家長無不寄望縣府能及早成立「專審會」,協助學校提升調查、輔導評鑑之專業度,維持處理程序之公正性,減少曠日費時無謂的等待。教師工會近日再就此問題聯繫相關單位,屢遭消極回應,宜蘭縣「專審會」成立之日依然遙遙無期。

 

教師工會認為,縣府根本無意依法實施不適任教師處理新制度,教育部修法美意恐將落空。過往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常有「師師相護」的批評。面對縣府消極實施「不適任教師處理新制度」的行政作為,不知道相關團體會如何評價掌握推動「專審會」權力、身負成立「專審會」之責的教育處陳處長呢?懇切呼籲縣府請依法積極推動成立「專審會」,教育處切勿成為不適任教師的守護者。

 

縣政府教育處指出,有關宜蘭縣政府針對不適任教師之審查機制,於97年訂有「宜蘭縣政府處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及104年「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要點」,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如有檢舉或發現教師有不適任情事,即啟動相關作業流程,及時保護學生,並協助輔導學校辦理相關作業,宜蘭縣訂定行政規則,訂定時程,比許多縣市早,相關制度完整,並無包庇或保護不適任教師之疑慮。

 

教育處表示,目前教育部106年所訂修定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有關教育部對於專審會之組織,雖屬行政指導性質,而本縣相關制度已建立,與本縣目前審議小組兩者之組織,將以修法方式與現行制度相結合,更將彰顯保障學生學習權益,並有效解決不適任教師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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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四、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 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 (一)專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 長遴聘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同級校長協會代表、同級家長團體 代表及同級或全國教師組織代表組成,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其 中教師組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專審會任務如下: 1.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 2.成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並遴聘與解聘調查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員)及教 學專業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 3.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派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4.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 (三)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行政機關代表得由代理人出席,並列 入出席人數;非屬行政機關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應於開會前向專審會請 假,未經請假而未出席達三次者,得解聘之。 (四)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行之。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3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聘 條件及運作如下: (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 (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 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 教學有優良表現。 (三)教育部應建立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庫,並就調查及輔導所需專業辦 理研習。 (四)經遴聘為調查員或輔導員者,於依專審會指派從事調查或輔導期間, 得申請公差(假),服務學校應依規定核准;代課及交通費等費用,由教育部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召集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進行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案件研討。 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並應遵 守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迴避規定。 學校教評會審議經申請調查及輔導之案件,應參酌專審會之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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