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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德新版「農舍興建要點」公布【影音新聞】

陳金德新版「農舍興建要點」公布【影音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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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名煒、趙奇濤/宜蘭報導】

全國矚目的宜蘭縣長陳金德版「農舍興建」方式,今天出爐,陳金德縣長上午在縣務會議中,宣布縣政府訂定的「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新訂的要點中,包括了興建農舍應檢附之文件、位置,排放水的標準等內容。重點如下:──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審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資格 與農業用地整體配置 ,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之一之農舍興建,特訂定本要點。

 

 

  • 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應檢附下列申請日前二年農業生產佐證資料之一。但申請人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

 

 

  • 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不含休耕給付) 。

 

 

  • 缴售公糧稻穀之證明。

 

 

  • 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核定計畫書影本(不含大力培訓類) 。

 

 

  • 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零點一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三萬零六百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調整)。

 

 

  • 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 ,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限內之證明。

 

 

  • 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

 

 

  • 興建農舍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如屬都市計畫土地, 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第二點之證明文件。

 

 

  • 經營計畫書。

 

 

  •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 前款查詢清單所列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

 

 

(七)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屬未經申請之農業用地及五年內未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等事項之切結書(附件一)。

 

 

(八)農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核發之無自用農舍證明。

 

 

(九)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申請者 ,檢附分管協議書、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 經營計畫書(附件二),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建農舍之需求。

 

 

(二)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

 

 

(三)產銷計劃(生產及銷售規劃)。

 

 

(四)農舍用地,、農業設施及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 ,及對農業環境之影響。

 

 

(五)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

 

 

  •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農舍用地之配置應依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來函附件之經營計畫書格式指導申請人,以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或其他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適當位置,且限配置於臨路地界線起縱深百分之四十範圍內。

 

  

六、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宜蘭縣廢(污)水排入農田灌排系統       加嚴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

 

 

七、申請案件由本府農業處受理、現勘並提供初審意見 ,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 由申請人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照執照

申請。 !

 

 

八、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府秘書長擔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農業處處長擔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及具有專門學識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申請案件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農會派員列席。

 

 

 九、依本要點核發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 ,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能在前項有效期限內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建造執照、或農業設施

容許使用申請者 ,得於期限屆至前敘明理由申請展延, 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編者按  【實際內容,以宜蘭縣政府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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