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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釀命案.討債助陣均難逃法網

債務糾紛釀命案.討債助陣均難逃法網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男子陳○彥因與林O圻有債務糾紛,為了討債,透過朋友幫忙,結果這些幫忙的朋友,也全都涉及傷害致死罪,分別被判刑,這件去年5月發生的傷害致死案件,宜蘭地方法院12日下午四時許宣判。

 

宜蘭地院判決主文摘要如下:

陳○彥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吳○儒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趙○宇共同犯傷害致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

陸○辰共同犯傷害致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李○倫共同犯傷害致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張○偉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該案的過程重點如下:

  • 陳○彥因與林O圻有債務糾紛而遍尋林O圻未果,於107年5月14日10時50分許,經在宜蘭縣大同鄉南山村經營農藥行之陳○忠以電話通知陳○彥,其在宜蘭縣大同鄉南山村南山派出所前見到林○圻。

 

  • 陳○彥隨即於同日10時53分許,電請李○倫到宜蘭縣大同鄉南山村找林○圻,李○倫遂駕車又搭載廖○輝(由本院另行審結)、陸○辰、張○偉共同前往;陳○彥亦駕車前往南山村,並於途中打電話給其員工吳○儒,要求吳○儒駕駛其所有自小貨車搭載趙○宇前往會合。

 

  • 嗣於同日12時許,陳○彥、李○倫、廖○輝、陸○辰、張○偉、吳○儒、趙○宇等人,在南山街上碰面後,陳○彥等人主觀上雖均無致林○圻於死之故意,然在客觀上可預見如以棒球鋁棒、藤條等堅硬物體或徒手持續重毆他人之身體、四肢,將可能造成他人失血過多而死亡之結果,竟共同基於傷害人之身體及妨害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陳○彥指示李○倫等人尋找林○圻。

 

  • 嗣吳○儒、趙○宇發現林○圻在宜蘭縣大同鄉泰雅路之「○○肥料行」的客廳後,趙○宇抓住林○圻後,再以左手扣住林○圻的脖子,右手則持在現場撿拾之木棍敲打林○圻的頭部;

吳○儒徒手打林○圻之頭部;

廖○輝、陸○辰趕至現場後,再持棒球鋁棒從客廳追打林○圻至廚房,陸○辰則持藤條毆打林○圻之手、腳、背部及腹部,林○圻因傷重倒地不起;

陳○彥、李○倫、張○偉隨後趕至現場後,陳○彥見林○圻傷重無法行走,指示李○倫等人將林○圻帶離現場;

李○倫遂拿塑膠水管綁住林○圻之身體,再由李○倫、趙○宇、吳○儒共同將林○圻拖到肥料行,陳○彥指示以其所有之自小貨車,載林○圻到宜蘭縣大同鄉南山段某工寮後,吳○儒、趙○宇、陸○辰將林○圻從後車斗扛下車,廖○輝、陸○辰、李○倫在工寮內持續持藤條或徒手毆打林○圻,並要林○圻還款;

林○圻因不堪凌虐表示要返家拿土地權狀貸款還債後,陳○彥即指示李○倫開車載林○圻返回住處拿權狀。

 

林○圻於返家途中跳車欲逃跑,又遭廖○輝、陸○辰分持棒球鋁棒、藤條毆打,待拿到權狀後,李○倫再將林○圻載至宜蘭縣羅東鎮之陳O彥住處等候。嗣同日16時許,陳O彥返回上開住處後,廖○輝、陸○辰仍持續持以藤條或徒手毆打林○圻,直到同日19時許,林○圻因傷勢嚴重、呼吸困難,廖○輝等人始委由不知情陳○哲駕車將林○圻載往羅東博愛醫院救治;

然林○圻的受傷情形是(一)左額裂傷、顏面多處挫擦傷、刮傷。(二)胸、腹、背、腰和四肢多處平行軌道狀瘀傷。(三)兩臂、四肢大片瘀傷。(四)左前臂閉鎖性骨折出血等傷害,導致出血過多,引起低血容性休克,於同日19時27分許,到該醫院時已無呼吸心跳血壓,經急救無效而死亡。

 

廖○輝、李○倫、陸○辰獲悉林○圻死亡後,在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傷害致死等犯行前,於同日晚上22時50分許,共同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員坦承其等上開犯行,廖○輝並交出藤條2支、棒球鋁棒1支等物,自首而接受裁判。陳○彥於當日晚上獲悉林○圻死亡後,為圖湮滅自己之犯罪證據,於翌(15)日上午8、9時許,至孫○杉所經營之農作物包裝器材店內,要求將其店內、外裝設監視器在案發當日所錄影之電磁紀錄刪除。

 

另指使陳○忠(所犯湮滅證據部分業經宜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同(15)日下午2至4時間某時,至肥料行,要求張○睦之兒子張○哲將其店內、外裝設監視器在案發當日所錄影之電磁紀錄刪除。嗣警據報後,於同年月16日16時57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彥之上開住處搜索,當場在上開住處客廳扣得沾有血跡之藤條1支,始偵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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