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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德收回救國團土地 再攻地上建築物(影音新聞)

陳金德收回救國團土地   再攻地上建築物(影音新聞)

【記者王名煒、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長陳金德將救國團名下的龍潭游泳池土地,變更為宜蘭縣所有之後,15日進一步對地上建築物的使用執照,縣政府要查,將會全部或局部撤銷,縣府建設處也會發函給救國團, 請救國團在10 天內陳述意見。

 

陳金德縣長說,縣政府會依相關法令和土地登記規則 ,會先請救國團陳述意見 到底有沒有 土地 使用 同意 相關 權利 證明 文件 ,(因為土地是宜蘭縣所有,蓋建築物取得”地主〞同意)如果沒有, 我們會依法 註銷 這6棟房屋的 保存登記 。使用執照的部分 救國團又用另外一個名字去申請, 87 88年 間 他用原來的名稱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直屬 台灣省宜蘭縣團務指導委員會」向宜蘭縣政府的建設處 申請 使用 執照, 所以建設處發給他 的執照 也是這個名稱 ,但是這個名稱後來之前已變更為社團法人,名稱也改了。

 

陳縣長說,我們會撤銷他的起造人, 基本上起造的不是現在的救國團, 現在的救國團用舊的救國團去申請 ,從 礁溪鄉公所 矇騙過來的合法房屋證明 ,這個就是不適 格 ,我們考慮到供公共使用 先撤銷他的起造人, 但是這個我們會給救國團 10天陳述意見的機會。

 

陳縣長表示,依照法令規定,救國團 申請使用執照的相關 文件裡面,就要 土地跟建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所以救國團顯然缺乏 土地的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所以建設處也會發函給救國團 ,請他陳述意見, 當初提出申請房屋登記,是用「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名義申請登記,而在同時間也申請使用執照,使用執照的申請名義是「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宜蘭縣團務指導委員會」。

 

陳金德縣長表示,救國團從78年後已經是社團法人,已不隸屬政府機關,無權繼續管理龍潭游泳池,何況救國團又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也就是未取得宜蘭縣政府的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整個房屋登記及使照的取得過程有瑕疵,除非救國團能夠提出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否則宜蘭縣政府會全部或局部撤銷救國團的泳池地上物所有權。

 

既然是撤銷為什麼會有局部撤銷 和全部撤銷的差別? 陳縣長說 ,全部撤銷的話, 那些建築物 就不能供公眾使用 ,因為沒有使用執照 ,游泳池就會中斷一段時間, 我們為了讓現在在游泳的人能夠繼續游泳 ,先撤銷他的起造人 ,使用執照還在,這些房屋還是合法的, 還是可以供公眾使用,將來我們等 徵收 之後 ,再來 更換起造人。

 

記者問:那這個房子到底是誰造的 ?總要有人蓋吧。

 

陳縣長說,這個是各說各話 ,四季游泳會 民國70年的時候那邊是一片廢墟吧, 所以他們去籌錢,當時陳定南當縣長,縣政府出了20萬元, 市公所出2萬元0 縣政府是出錢最多的。直到107年的今天, 游泳池的維修費 每年都是四季游泳會向縣政府申請補助。龍潭游泳池縣府收回之後,會全年開放供公眾使用,不會採會員制。

 

縣府地政處長黃志良表示,一、查本案補辦建築使用執照時申請人之適格性與應備申請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同意書)未臻完備,容有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另依同法第119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按「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為同法第102條明定。

 

龍潭游泳池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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