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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陳金德.針對性選前通過表示遺憾

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陳金德.針對性選前通過表示遺憾

【記者趙奇濤/宜蘭報導】

監察院今天以「13:0」全票通過監委仉桂美、李月德提案,彈劾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理由是陳金德於任職高雄市環保局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期間,違法經營商業,違失事證明確;陳金德縣長表示全台類似情節有一千多人,為何僅對此案提出彈劾,提案監委有針對性,且在選前的敏感時刻通過彈劾,令人遺憾。

 

監察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於任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環保局)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期間,兼任「白馬花園屋」民宿及「長安文創有限公司」兩家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18日以無記名投票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李月德提案彈劾陳金德。

 

彈劾案文指出,陳金德於102年2月5日至103年12月24日擔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於103年12月25日至105年9月11日擔任高雄市副市長,其在96年間買賣取得一間位於宜蘭縣五結鄉孝威南路的農舍,於100年4月11日以該農舍辦理「白馬花園屋」民宿之營業登記,截至104年5月16日始辦理停業,該民宿在停業前確有營業之事實,且陳金德個人所得亦有源自該商號之營利所得;此外,陳金德在101年11月5日以其本人為負責人辦理「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該公司於102年2月5日至同年8月18日及103年8月18日至103年9月30日期間確有營業之事實,此有營業稅稅籍資料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稽。

 

監委仉桂美、李月德表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而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實務見解,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均不得作為免責之論據,亦不得主張不知違法而解免違失之責,陳金德自102年2月5日起陸續擔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職務,具公務員身分,負有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仍續兼任上開兩家營利事業負責人,且兼職期間確有營業之事實,違失事證明確,因此提案彈劾。

 

目前正率縣府團隊赴歐洲考察治水、環保工程的陳金德縣長,獲知被監察院彈劾新聞,陳縣長發表聲明如下:

 

一、民國96年立委選舉落選後,係為平民身分,並未具公務人員資格,民國100年4月11日將位於休閒農業區的房舍,合法申請經營「白馬花園民宿」,以此維生。民國102年2月5日至高雄市政府擔任環保局長,雖然沒有在第一時間註銷營業登記,遠在高雄,並未有實質經營之事實,並已於104年5月16日廢止登記在案。

 

二、民國101年開設「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販賣小紀念品,亦為相同情形,離開宜蘭後,未及註銷相關登記,名義上雖為負責人,均未有參與經營之事實,該公司於103年註銷登記。

 

三、在高雄任職期間,名下位於宜蘭之民宿及公司幾乎處於停業狀態,既未經營,也未獲取報酬。上述實情,在約詢時皆已一一說明,惟部分監委不察,對於無營利之實際狀態視而不見,執意在兼職之名做文章,並在選前的敏感時刻通過彈劾,令人遺憾。

 

四、考試院調查兼職人員情形,全台類似情節有一千多人,為何僅對此案提出彈劾,提案監委之針對性,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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