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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份 黃錫墉擬向監察院提出糾舉【影音新聞】

不滿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份 黃錫墉擬向監察院提出糾舉【影音新聞】

三星鄉長黃錫墉任期結束,有意轉換跑道參加縣議員選舉,民進黨宜蘭縣黨部於今年1月23日辦理縣議員初選民調,黃錫墉陣營發現有意爭取連任現任宜蘭縣議會議長陳文昌,派出大批人馬駐進宅代接電話,企圖影響初選結果,黃錫墉除向宜蘭縣黨部提出抗議之外,向宜蘭縣地方檢察署遞狀控告陳文新等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昨日地檢署偵查終結,對陳文新等人做出不起訴處份,黃錫墉深表不服,認為司法受政治力介入,未來不排除向法務部提出陳情及向監察院提出糾舉。

 

已向宜蘭縣選委會正式登記參選下屆三星地區縣議員候選人的三星鄉長黃墉,今(6)日上午在律師林詠御的陪同下,假三星鄉長辦公室召開記者會,黃錫墉提出質疑表示,告訴人尚未收到地檢署書狀之時,媒體已先一步揭露不起訴結果,經律師向書記官請求給付書狀時,卻表示書狀尚未寄出,既然當事人都未受到書狀,為何先提供媒體資料? 而且時間點剛好落在候選人登記完畢之時間點,不免讓人遐想是否有政治力介入。

查地檢署雖然查證係代理縣長之小孩確有受議長夫人余女士之指派,前往他人家中代接電話之事實,但是究竟係「陳文新」、「議長司機阿勇」、同事「洪00」載去的說法各有不同。如此公然以代接電話影響電話民調初選的情事,地檢署竟草草帶過,認不適用選罷法結案,豈不是變向鼓勵初選候選人以作弊方式進行選舉,無以係大傷司法威信之舉。

依媒體所提供之不起訴書,本件鄉長黃錫墉為參加民調之另一組候選人,也有繳錢作民調,當然係假民調之犯罪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當有權提起告訴。無奈地檢署擅自將告訴人改為告『發』人,讓該案鄉長無法以告訴人名義聲請再議,是否係害怕高檢署再議後、或交付審判後,高檢署檢察官或法官會認為這樣的行為就是違反選罷法,不同意地檢署的認定,才刻意不讓此件有再議之機會。

律師林詠御表示,相對於先前三星鄉公所祕書陳坤控告前宜蘭縣縣黨部主委林進財涉嫌提供不實民調電話區域,違反選罷法一案,同樣的地檢署在該案都認為陳坤係具告訴人地位,反之,在本案事證明確,且對象更具體,卻擅自將告訴人變成了告發人,為了就是不讓鄉長進行再議,不僅是雙重標準,也難讓人民信服。 

 

宜蘭地檢署對此案做特別處理,將「告訴」變「告發」,顯然與一般案件不同,令人在冷相信司法,公平,公正,公開與公信力是否特定人害怕翻盤與禁不起檢驗,而全力封殺任何可能的司法管道,令人不得多做聯想,地檢署這種恣意作為將「告訴」變「告發」枉顧告訴人權益逕自對法律解釋作出認定,特意不讓告訴人有再議之管道,身為上級機關的法務部,恐有失監督之責,未來不排除向法務部陳情甚至向監察院提出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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