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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證.只准州官放火~縣府接管礁溪溫泉.發行票券.也明訂日期

鐵證.只准州官放火~縣府接管礁溪溫泉.發行票券.也明訂日期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委託業者 經營,因業者發行的票券「印有日期」,縣府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開罰3萬元,若不改善,將連續處罰;業者接獲消費者正義聲援,拿出縣府接管期間發行的票券~也「印有日期」,根本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礁溪溫泉公園縣府以OT案委由輕車悠遊公司經營,105年8月17日以業者私印票券中止、105年9月1日接管,訴訟縣府敗訴,於111年10月31日又交還業者 經營。

 

業者恢復經營後,販賣的預售票,都印有使用年限,縣府以預售票應屬於有價證券,也就是這張預票券,它應該是跟現金等同價值,無論它到期與否,不應該任意下殺,所以業者應將票款信託到銀行。

 

最近業者又被縣府開罰3萬元,票券不得印日期,票款必須向銀行信託,如果不改善,可連續處罰。

訊息傳開後,有「正義的消費者」主動提供縣府接管時期的票券,正面印著「特別券」,後面印「注意事項」,其中第4 點~「4本特別券為森林呂重新用特別處理而另為發行,票券使用期限至108年3月31日止。」,縣府自已賣票就有印「使用期限」的日期啊。

 

縣府票券背面印的「注 意事項」內容如下~「

1.每日營業時間:08:00〜22:00。

2本風呂湯屋係男、女分開裸湯,請勿著泳裝或衣物下水。

3.本風呂泡湯不提供毛巾,請自行攜帶或現場購買。

4.本特别券森林風呂重新啟用特别處理而另為發行,票券使用期限至108年3月31日止。

5.本券為記名有價票券,遺失或失竊恕法補发,敬請妥善保管。

6.本券不得兌換現 金 或 找零, 毁損、髒汙恕不接受任何更換或退費,。

7.本券印有防偽標 記,如經塗改或毁損者無效。

8.本兑换券為贈票,不得轉售。

發行单位:宜政府服務專線:03-9876630

地 址:宜蘭縣礁溪鄉公園路70巷60號」。

 

業者表示,礁溪溫泉公園OT案是業者和縣府合作經營,縣府抽百分之一,業者每年還要繳給縣府固定權利金100萬元,土地租金10萬元,縣府抽1%就形同股東,就算要向銀行信託,縣府至少有百分之一的責任,縣府負擔了沒有?;OT案有年限,假設業者 標一次十年,票券當然要印時間,不然過了期限,業者 怎麼負責消費者去泡湯?

 

業者說,當年縣政府因為經營不善,而且每年重虧700餘萬元、所以和業者簽約時也很寬鬆,合約條件如下(可以預賣票卷、縣府還要協助幫忙賣):

4.1.3 協助乙方(業者)參與甲方(縣府)辦理活動~(如歡樂宜蘭年、綠色博覽會、國際童玩節、冬戀溫泉季、露營季等)之合作(如票券連賣、行銷等)。

4.1.4 協助乙方(業者)與蘭陽博物館等縣府所轄之文化教育機構或遊憩風景區之合作(如票券連賣、商品銷售、行銷等)。

 

業者認為,合約既簽訂同意了票卷銷售、也明定抽成、縣政府不可因嫌抽少,要多抽一點,合約既已簽立,縣府於合約期内也只能抽取應得分成。

所以縣府強以(有期限)合約,但要求(無期限)票卷服務、必須全額信託來壓榨廠商。廠商縱使銷售良好、也要大虧,縣府顯無依照合約協助業者的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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