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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天飛來喜訊.纏訟十餘年終告塵埃落定

天外天飛來喜訊.纏訟十餘年終告塵埃落定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台中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求償債務,興訟多年,今年初向宜蘭地院申請強制執行事件施工中的「天外天」(現稱欣芮國際)大飯店工程,宜蘭地院還因被媒體報導不諳法令,提出澄清,這件債權紛爭了10餘年,最近最高法完已終審定讞,「天外天」勝訴;另外,「天外天」 董事長張世鈺夫婦對「天外天」被法拍後,向法院申請確認其債權,幾經訴訟,最近亦經高等法院駁回定讞,意即張世鈺夫婦被判定在「天外天」已經沒有任何持股。

 

從2007年開始動工的「天外天」(現稱欣芮國際)大飯店發案,2008年9月,受到國際金融海嘯衝擊後,雷曼兄弟宣告破產,當時台灣整體經濟也受到重大影響,前董事長張世鈺因周轉不靈,工程停擺。直到2014年,天外天進行董事長改選,由欣芮國際開發董事長劉貴富接任,重新開發天外天酒店案。

 

卻由於工程停擺多年,原始發出的建照早已過期,產權方面也衍生出許多糾紛,借貸銀行、營造公司都提出訴訟,申請法拍,申請強制執行,原董事長夫婦也訴請確認其股權…歷經10餘年,如今全部的訴訟終於全部定讞,負責經營的劉貴富董事長,在嚐盡酸甜苦辣之後,終於鬆了一口氣,可以全心投入後續營建工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書指出,再抗告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73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最高法院的理由摘要如下:

「本件再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21707號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宜蘭地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3日駁回再抗告人就系爭建物(坐落宜蘭縣三星鄉阿里史段阿里史小段暫編779建號建物)强制執行之聲請,再抗告人對之不服,提出異議,經宜蘭地院於同年5月6日以109年度執事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提起抗告。

 

原法院以: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而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之外觀認定,如係不動產者,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如未於地政機關登記者,即得依房屋納稅義務人、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相關公文書認定之。若債權人無法提出上開證據,使執行法院得由外觀上認定債權人所查報之財產屬於債務人所有時,執行法院自應依職權撤銷執行之處分,無待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資救濟。

 

查再抗告人聲請對系爭建物為強制執行,固經宜蘭地院於109年1月9日至現場查封,然系建物建造執照之起造人於96年10月 8日即已由相對人變更為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復於106年9月20日再變更為第三人「貝門股份有限公司」,且興建系爭建物之各期工程款,係由兆豐銀行名義開立之信託專户所支出,有系爭建物建造執照、信託契約書、信託事務管理通知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再抗告人復未提出可資審認系爭建物為相對人所有之證明,顯無從自外觀認定系争建物為相對人所有之責任財產,再抗告人聲請執行系争建物,自不應許之。爰維持宜蘭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核無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之情事。

 

末按本院49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所謂「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係就形式審查結果得認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第三人就所有權歸屬猶有爭執時,執行法院非得反於該財產之外觀,逕為實

體審認之情形所為闡述,與本件系爭建物外觀並非相對人所有之事實有別。再抗告論旨謂原裁定達背該裁判意旨云云,並非可取,其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宜蘭地院新聞稿

麗明營造公司向宜蘭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施工中的「天外天」建造物,有媒體消遣宜蘭地院,指「宜蘭地院又出包,司法改革應對症下藥,執法人員素質需再提升」,宜蘭地院109 年 2 月 10 日也罕見地主動發稿澄清,主要內容如下:

 

「本院受理 108 年度司執字第 21707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為債權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 108 年 12 月持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就坐落宜蘭縣三星鄉阿里史段阿里史小段土地上之未辦保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強制執行。本院依債權人所提文件形式審核後,於 109 年 1 月 9 日至現場查封系爭建物。

 

第三人“貝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三人)於同年 1 月 13 日向本院具

狀聲明異議主張系爭建物為其所有,本院查封程序顯有違法不當等情。

 

本院旋於同日轉知上開聲明異議狀予麗明營造,並函知第三人貝門公司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18 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旨。而債權人麗明營造嗣後於同年1 月 21 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主張系爭建物確為債務人天外天所有,且第三人貝門公司所述係屬實體爭執,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等情。本院於同年 1 月 31 日再次轉知債權人麗明營造上開書狀於第三人表示意見。

 

系爭執行事件涉及系爭建物即未辦保存登記之興建中建物,是否為第三人貝門公司所有之爭議,以及關於第三人貝門公司上開聲明異議有無理由,本院於轉知債權人以及第三人貝門公司書狀,並使其充分陳述意見後,會由承辦之司

法事務官另日進行裁定。而如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之裁定不服,仍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以為救濟。

 

是系爭執行事件上開爭議仍待本院裁定,而媒體刊載本院系爭執行事件有關司法事務官對法條不熟悉等情,顯有誤解,爰一併澄清如上。

 

欣芮國際度假酒店(原名天外天)位於三星鄉草湖玉尊宮上方山上,總投資金額40餘億元,土地面積約10.3公頃,建築物近兩萬坪,共有6棟建築,其中管理棟已經取得使用執照,是地下一層、地上三層1幢1棟1戶的建築物,可供77輛的車子停放,造價為1378萬元。總房間數有200多間,有可容納200桌的大型宴會廳,以及Spa設施、婚禮教堂,等,完工啟用將是三星鄉第1個5星級飯店,董事長劉貴富說,飽受風霜的欣芮國際度假酒店,總算能透一口氣,正面迎向接下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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