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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長徐松奕被黑.檢察官起訴誣告者

消防局長徐松奕被黑.檢察官起訴誣告者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消防局長徐松奕兩年來遭林姓男子連續在臉書貼文或留言,指摘局長收受賄賂,更改考績;也有議員在議會中也据以指責,徐局長對林姓男子提告,案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偵結,依加重誹謗罪、及誣告罪嫌將林男起訴。

 

檢察官劉憲英在起訴書中指出,被告林建宏因誣告等案件,案經偵查終結,應提起公訴,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後:

犯罪事實

一、林建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之臉書網頁上,公開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贴文或留言,接續指摘宜蘭縣政府00局長徐00如附表一所示之内容,足以生貶損宜蘭縣政府00局局長徐OO之人格與社會評價。林建宏又另行起意,意圖使徐OO受懲戒處分,於一○七年七月三十日,透過宜蘭縣政府民意信箱網站提出檢舉,誣指宜蘭縣政府00局局長收禮更改考績涉及收賄,並附上林建宏於其個人臉書網頁發表貼文與照片之截圖。而該案經宜蘭縣政府調查結果,則無發現00局長涉有林建宏所指收受賄略之情事。

 

訊據被告林建宏固坦承有為附表一所示貼文與留言,並向宜蘭縣政府民意信箱檢舉OO局長收禮更改考績涉及收賄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誹謗及誣告犯行,辯稱: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晚上七點半,伊去(宜蘭縣政府OO局) 00分隊泡茶,吳OO說他考績是乙等,他想送禮三斤茶葉,叫局長幫他把考績改成甲,他說他考績甲和乙會有半個月薪水的差距,他送的三斤茶葉是划算的,問伊有沒有認識賣茶葉的人,因為OO分隊常常跟茶葉商買茶葉,叫伊用伊的手機打電話给賣茶葉的老闆,伊在晚上七點四十五分打電話,茶葉在晚上八點送到00分隊,吳00就走到外面用LINE聯絡徐OO問他在不在家,然後吳00走進來,伊在那邊和人泡茶,伊問吳00要送多少斤,他說他要送兩斤,一斤留著自己喝,後來吳00就開伊的車出去,隔约十分鐘他回來,伊有問吳00茶有無送出去,吳00說有,送去了,他說三斤全部送,所以伊當天有在臉書標註日期、時間、地點發表這件事。

 

吳00很早之前就問伊他考绩是甲還是乙,伊有叫人家去問,得知他的考績是乙,其他人是找議員關說,買個茶葉送給議員,伊有跟吳00建議,請他找議員關說,但吳00說他不想欠人家人情,他不想找議員拜託,所以才要用送禮的方式,伊行的直,坐得正,伊都是0述事實云云。

 

惟查:前揭事實,業據證人徐00與吳00供述屬實,復有被告於脸書所發如附表一所示貼文與留言內容之截圖、宜蘭縣政府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府政查字第一0セ0一九三九八五號函文、暨所附之宜蘭縣政府民意信箱網頁畫面之截圖、被告於民意信箱0情案件之案件基本資料、分辦資料及承辦資料、被告於共個人臉書網頁發表之貼文與照片截圖、宜蘭縣政府00局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宜消政字第一0七00一五七ニ八號函附之宜蘭縣政府00局政風室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ー日有關吳00於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晚間攜帶不明禮品赴宜蘭縣政府00局局長住家疑似送禮一事之簽呈、宜蘭縣政府00局政風室對吳00之訪談紀錄、吳00之公務人員考绩表與宜蘭縣政府00局一0六年年终考績清冊在卷可稽。

 

且證人吳00復稱:伊是單纯想送禮,伊與局長是二十幾年同事了,有時伊自己種的菜也會送給局長,伊不是因為考績被打乙等之事才去找局長,當時伊不知道者绩被打乙等,因為還未公布,伊沒有拜託林建宏打聽考績之事,但他有說誰誰考績是乙等,伊忘記他有無說伊考績被打乙等,當時是同事張00買茶葉,所以伊才說伊也來買,並請林建宏跟同一家茶商買,伊有打電话給該家茶商,

但打不通,後來林建宏來,伊就請林建宏幫忙買,約隔半小時後,茶商就把茶葉送過來了,伊沒有(對林建宏)說要請局長把伊考績打甲等,但伊有跟林建宏說要送茶葉给局長,當天第一次伊是開林建宏的自小客車,局長不在,伊就回00分隊,茶葉帶回00分隊,當時林建宏還在隊上泡茶,林建宏沒有問伊茶葉送出去否,伊返回隊上要把車鑰匙還給林建宏時,有說局長不在。

 

第二次伊要去拜訪局長時,林建宏沒有在00分隊,當晚九點伊到徐00住家後,局長開門之後看到伊帶茶葉禮盒,就直接叫伊離開,沒有說其他話,局長也未收禮,林建宏當日或事後也沒有向伊查證茶莱是否有送出之事,伊沒有跟林建宏講東西己經送了,伊確實未跟他講茶葉有送成之事,可能是林建宏看伊回來兩手空空(才这麼說),當日伊跟林建宏說要送茶葉時,沒有說也要同時送錢等語,故被告林建宏所辯,自難遽以採信。

 

況依前揭吳00之公務人員考績表、與宜蘭縣政府OO局一O六年年終考績清冊內容所所示,吳OO於一百零六年之考績並非甲等,故被告林建宏指摘及檢舉宜蘭將縣政府00局局長收禮更改考績一事,即屬無據。又宜蘭縣政府00局為宜蘭縣政府所屬之一级機關,且宜蘭縣政府人民O情案件管制作業要點所稱人民O情案件,包括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维護,又民眾向宜蘭縣政府民意信箱O情之事項,包括投訴、O情或建議,,內容涉及檢舉相關人、事之弊端,經O情人提出具體事證者,由計劃處以密件方式簽報一層裁示等情,有宜蘭縣政府之組織架構圖、宜蘭縣政府人民O情案件管制作業要點、宜蘭縣政府民意信箱網頁中有關民眾O情流程說明之列印資料、宜蘭縣政府電子信箱O情案件作業規定在卷可稽,故被告林建宏向宜蘭縣政府民意信箱網站提出檢舉,應屬向該管公務員為之,從而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及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被告先後多次加重誹謗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空間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且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請論以接續犯,其所犯加重誹謗與誣告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按,林男被檢方起訴,渉及的法條(刑法第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相關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國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速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開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徐松奕局長表示,他絕對沒有收過吳姓隊員的茶葉禮盒,其他自家種的菜也從來沒收過。

 

林男在臉書上的貼文或留言摘要如下~

★「林縣長,你的OO局長如果還要繼續任用此人嗎,基層的哀怨,好像你也沒真正為基層警消尋覓一個值得信任,照顧基層的長官,它的長處,騙、說謊,白色恐怖,縣長你是真的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嗎,選你就是要改變,如果還是以往思维,那豈不是得不到煥然一新的感覺,如果承襲之前的用人,那你的名譽也只有被這個人拖累,找個知羞恥心、有同理心、愛心的好公務員,帶領基層00走向不被局長欺壓,壓榨的尊嚴與尊重」、「如果一個人連禮、義、廉、和都無,何德何能當公務員,浪費民脂民膏,不用繼續為它辯解,它自己了然於胸。」

★「我就是無聊跟著國家的公務車,裡面坐著00局局長徐大長官,上班時間跑回家,浪費公帑,毫不遮掩,官大,學問大,欺善怕惡,兩面手法」,「「大長官我就一直跟著你,最好不要被我錄到 用公務車戴老婆去吃早點與上班?」。

★這都是屬於貪污,我決定不考慮人情事故及朋友,把之前送茶、送酒,正式檢舉宜蘭縣政府(攻風處)查察OO局局長收受賄略,更改考積一事送辦,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晚上八點十分,有行車紀錄器錄影 車號,人證某分隊與義消,茶葉(梨山茶)三斤,ー斤三千元,共9000元,分隊交貨,開車至局長家送禮?

★「你贊同你的00局局長收禮,還酒,白色恐怖嗎,這種為當官或背離國民加入民進黨,現在你聲勢看漲,又想吃回頭草,完全不知禮義廉恥為何,如何教育下一代的主人翁,期盼未來縣長,澈底翻轉00,讓基層O0 更能兼顧家庭與工作環境,問題就是這個會(騙與說疏)的公務員好大喜功,喜歡應酬喝酒,欺負酒,製造小團體,三思而後行吧?」。

★真正為基層00請命,第一個要換的就是O0局長,完全不適任,好大喜功,對基層00吝嗇、殘酷、鬥爭,把服務縣民的00局,搞得有如派系,辛苦得做死,懶惰的更是靠張嘴…,就請林縣長打聽看看。

★縣長上任,希望你堅持换掉它就對了,基層00絕對給你99分,因為一分是同一個樣出一張嘴,基層做得要死,,平時不務正業,要它多好,就是做夢,就是(下台兩個字)最適合,現在整個心就想續任,你就完成它的願望(下台换人)換一個有肩膀、有將心比心,道德傾域好的長官吧。

★具體指摘「基層宜蘭OO警消,你們認為他還適任你们的長官嗎,捫著良心道德:

1,有無用臉書監控你們。

2,私領域有無動用O0分隊當司機,簽出簽入一簽什麼,因為都沒管制。

3,用政風室與一個警察不要的,行白色恐怖威嚇,調職,串證。

4.喝酒時就是你ㄟ兄弟,有事時就無情無義。

5,選舉了,人常說選賢與能,也不是太期待議員,那是騙自己而已,你們辛苦是社會有目共睹,但是害群之馬,還要繼續隱瞞真相,只是為了區區的考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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