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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檢起訴酒駕致人於死~縣內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

宜檢起訴酒駕致人於死~縣內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月前發生因酒駕致人於死且逃逸的案件,宜蘭地檢署張立言檢察官今(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這是宜蘭地檢署第一件起訴~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之案件,宜蘭地方法院已分派審理法官。

 

宜蘭地檢署張立言檢察官偵辦林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之案件,於今(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林姓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2日清晨4時12分許,因酒駕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且逃逸罪嫌,張檢察官於接獲報驗後,迅速依法相驗並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林姓被告獲准。

 

該案於偵查終結前,由黃智勇檢察長親自召集張檢察官、偵查組及公訴組主任檢察官,召開「偵結會議」,就該案犯罪事實及量刑等證據之調查,是否完備深入討論交換意見後,於今(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宜蘭地方法院表示,這一件屬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情形,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經電腦抽籤分為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由國民法官專庭即刑事第四庭負責審理,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林惠玲、陪席法官楊心希、受命法官游皓婷。未來本院將依國民法官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地檢署移送該案後,地路 分案為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下稱強處案),依國民法官法及地院刑事分案規則規定,由非國民法官專庭之其他法官輪分辦理。經電腦抽籤為刑事第五庭義股法官李蕙伶辦理,簽改合議庭審理。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認被告涉犯刑法之加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以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有卷附證人及證據資料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被告於發生時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後,旋即逃離現場而躲避其責任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經羈押顯難順利進行審理,合議庭爰裁定羈押。+

 

國民法官法第一階段已於1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案屬該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案件類型,亦係宜蘭地檢署第一件起訴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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