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er

開車被照相未繫安全帶.遭罰~高等行政法院宣判逆轉

開車被照相未繫安全帶.遭罰~高等行政法院宣判逆轉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一名趙姓男子開車行駛國五高速公路,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被公路警察大隊攝得其違規事實,逕行舉發,趙男拿出醫院診斷證明,表示其心臓動過手術,置放心臓除顫器,並非沒繫安全帶,而是繫於腋下,以確保心臓與生命之安全;然監理單位認其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仍予裁罰3000元;趙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現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新台幣300元,由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监理所負擔。被告應给付原告新台幣300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原告趙00主張~

我因心律不整曾接受心臓除颤器置放左胸之手術,醫師多次囑咐放置除顫器之左胸部位不可受到任何外物壓迫、綑绑及摩擦,避免緊急時刻致機器無法正常運行,進而造成休克等意外情事發生。因此我為保護心臓除顫器置放,將原固定於左胸上之安全帶改繋於腋下方,以確保心臓與生命之安全,此係基於安全之考量,並無違法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监理所則以~

經審視採證照片,未見原告將駕駛座之安全帶,從車輛B柱延伸至胸前,原告若將安全帶置於腋下,即屬違规行為。雖原告稱因左胸置有心臓除颤器,惟原告所提供之診斷證明書內,並未敘明是否無法繫安全帶,原告駕車時仍應依規定繋妥安全帶,原處分合法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承回。

 

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断~

(一)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例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第7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1,500元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带者,處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第1項、第2項繁安全带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繋安全带之處理、宣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1)第3條第1項第3款:「汽車行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带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2)第5條第1款:「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4歲以上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3條之規定:―、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繁安全帶者。」

(3)上開辦法係依道交條例第31條第7項授權訂定,核其內容未逾母法授權範圍,自得援用。

 

(二)前提事實: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原處分、辦理歸責文件、駕駛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原告趙00得不適用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訂定之有關繫安全帶之規定:

1.經查,原告於上開時間,駕駛系争車輛行經系争路段時,固未將肩部安全帶置於手臂上端以上,即從系爭車輛B柱延伸至胸前配載,此有取締相片1張在卷可考(本院卷第55頁)。然原告前於110年7月7日至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行心臓除顫器置放術於左胸後,由門診持續追蹤中乙節,此有羅東醫院112年5月30日診斷證明書1份、術後照片1張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羅東醫院,原告因有心臓除顫器置於左胸,故依醫學常理,其主張如繫安全帶則需繫在胸部下方是否有據一事,經原告之主治醫師覆以:「根據醫學常理,為避免去顫器摩擦受損,其主張合理。」此有羅東醫院113年1月29日羅博醫字第1130100147號函在卷可憑,足見原告本件遭取締時,因有「心臟除顫器」置放術於左胸,依醫囑確實不適合遵照宣導辦法之規定方式,將肩部安全帶置於手臂上端以上,核屬該辦法第5條第1款所稱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之情形。

 

 2.據上,原告依宣導辦法第5條第1款规定,可免依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方式使用安全帶,被告以原告未依上開規 定繫妥安全帶,依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以原處分裁處原告,難認有據。

 

五、综上所述,原告不應受罰,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錢3,000元,尚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撤銷。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訴訟資料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

 

七、本件栽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30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趙00被罰後,找蘇澳鎮「陳鴻禧縣議員.陳金麟前鎮長聯合服務處」協助,終獲勝訴。

網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