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蘇澳區漁會會員林永寶,登記參選漁會代表選舉,經漁會審查認定他「不符候選人資格」,他舉證漁會「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向漁會和縣政府提出申復,希望恢復他的候選資格,否則漁會這次的選舉因作業有嚴重瑕疵,他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林永寶說,他申請登記為漁會第二十屆漁民代表候選人,經漁會召開審查會,並於110年3月4日以宜蘇漁會字第1100002258號函覆「不符候選人資格」,第二天他即提出申復在案,漁會於3月10日仍函復「經本會召開複審會審查結果,不符候選人資格」。
林永寶指出,漁會以他曾於92年11月10日至96年4月10日,將戶籍遷到花蓮,已經「出會」,所以「不符候選人資格」。對此,他礙難接受,爰提申復理由如下:
1.他為了讓孩子到花蓮唸書,確曾於92年11月10日至96年4月10日,將戶籍遷至花蓮縣,但喪失會員資格要經理事會通過,而理事會從未討論過他出會的事,由於他實際上都在蘇澳區從事漁業工作,每年也繳會費,漁會也發給紀念品。
2.他在96年4月16日已將戶籍遷回南澳所居住地,按期繳交會費及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會員代表之權利義務,足證他甲類會員資格是存在的,而且漁會也發給他投票通知單,漁會會員只要滿六個月就有被選舉權,就算從94年4月從花蓮遷回來開始計算,漁會憑什麼說他「不符候選人資格」?
3.他自86年11月入會至今,均從事近海沿岸漁撈作業,不曾間斷,有漁民小組長及出入港證明,足證是符合漁民代表候選人資格之合法正式會員,漁會審查指他「漁民代表候選人」「不符資格」一事,其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請漁會盡速撤銷「原不符資格」之不當決議,以維護他合法權益,否則他將提起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以彰法紀。
林永寶並隨文檢附下列資料:
1.海巡單位出港安檢證明影本一份
2.會員從事漁業證明書影本一份
3.蘇澳區漁會會員證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