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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溫泉案錯誤的第一步~從縣府的一封郵電開始

礁溪溫泉案錯誤的第一步~從縣府的一封郵電開始

【記者譚杰、趙奇濤/專題報導】

宜蘭縣政府將礁溪溫泉公園委外給輕車悠遊公司經營一案,雙方纏訟了數年,最近經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縣府敗訴定讞。這件委外案,租約十年,幾乎從第二年開始雙方就就開始糾纏不清,縣府強制收回自營後,最後幾年雙方更是水火不容。這件原本為促進地方觀光發展的委外案,會導致這樣的發展,相信雙方都始料未及,經由雙方的訴訟和仲裁,倒也抽絲剝繭地可以看出事件發展的脈絡,也值得政府官員和業者引以為鑑。

 

礁溪溫泉公園委外OT案,整個事件中錯誤的第一步,起因於縣府的一封電子郵件……。

宜蘭縣政府2012年8月1日以「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 (OT)案」投資契約,雙方並約定在「簽訂本契約時,應同時簽訂本計畫之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雙方就契約履行的任何爭議,都必須先提交協調委員言處理。

 

雙方對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都有規定,其中第3條第1 款規定:「 (1)本委員會設置7人。雙方各自推薦2人。另雙方共同選任3人,召集人自該3位委員中選出。雙方應於委員任期居滿前3個月推薦選任下一任期之委員。」

雙方於101年8月1日簽訂系爭投資契約後,業者輕車即以101年10月29日101 北輕字第01003號函检送「自推2人委員名單」、及「共推3人委員建議名單(包括顏高明、周慧瑜)」;縣府工商旅遊處於101年11月6日寄送电子郵件予業者王迪立詢問:「雙方共同選任3人部分:101年10月29日贵公司業以101北輕字第01003號函,提送 20 位建議共同聘任委員名單至府,惟本府基於提高本協調委員會之組成層級,貴我雙方建議之共同聘任委員名單中,增列本府之一層主管(副縣長、秘書長),惠請貴公司合意予以確認,並電郵回復本府」,經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王迪立回覆「同意」。縣府因而再從前揭業者提供之建議名單中,選出(勾選)宜蘭縣政府副縣長吳澤成及顏高明、周慧瑜為共同委員,是已依約完成第一屆協調委員之選任程序,該協調委員會之組成應屬適法並無疑問。

 

協調委員會由七人組成,縣府各業者各推兩人,另外三人由雙方共推,應是學術界等社會公正人士,才能更公正地處理雙方的不同意見。縣府為什麼想將“一層主管(副縣長、秘書長)”增列到名單內?縣府承辦人員的想法可能是正向的,讓事情處理更快速,一個會中自己人佔多一點,也較佔優勢,何況對主管也「拍馬」了一下;業者王迪立對提高層級一事,才簽了約,為了以後和縣府合作愉快,讓未來能更快速地解決問題,自然也不得不表示「同意」。

 

如果當初縣府承辦人員沒有發這一封電郵,如果縣府的一層主管沒有進入協調會,如果承辦人員沒有這麼「畫蛇添足」,這麼過於「深思熟慮」,一切照原本的約定進行,相信就不至於發生縣府強制接管收回自營情事,也不會導致今天這樣「覆水難收」的結果。

(關於礁溪溫泉公園OT案,縣府官員倒底還有哪裡出錯?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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