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獨家新聞分析】
★林姿妙案二審準備庭結束
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涉貪案二審審理持續進行,臺灣高等法院於115年8月14日開庭進行「準備程序」,法官在庭上勘驗相關偵訊錄影並整理後續證據調查事項後,諭知本案「準備程序」終結,並排定10月7日、10月21日及11月4日三個庭期密集審理,案件將正式進入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階段。
隨著二審進入實質攻防階段,本案爭點也逐漸集中在相關公務員是否具有「明知違背法令」的主觀犯意;以及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圖利犯罪構成要件,是否仍有進一步釐清空間。其中,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回覆高院的一份公文,成為對相關涉案人員較為「有利的關鍵資料」。
高院先前函詢水保署,要求確認宜蘭縣羅東鎮公正段1558地號土地,在農地資訊管理系統中是否留有違規裁罰註記。農村水保署於115年7月16日正式回函,明確表示:「查該系統無旨揭土地之註記違規裁罰紀錄。」
這項官方回覆,使1558地號土地相關承辦人員在辦理「農地農用」證明時,究竟是否知道該筆土地過去有遭裁罰、列管等問題,成為二審可能重新檢視的爭點之一。
因為地院一審認為,部分縣府及羅東鎮公所人員明知1558地號土地曾遭裁罰、列管且未完成改善,仍參與核發農地農用證明及後續行政處理,因此具有「圖利」犯意。
然而,中央主管機關正式回覆,農管系統內並沒有1558地號土地的違規裁罰註記。相關承辦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是否確實知道該土地曾遭裁罰及列管,換言之,爭點並非單純「土地過去有沒有遭裁罰」,而是進一步涉及承辦人員當時是否知道、透過何種管道知道,以及知道的內容與程度為何。
這也牽涉圖利罪主觀犯意的認定。若高院認為相關公務員當時並無充分資訊可以確認土地過去的違規裁罰狀況,是否仍能認定其具有「明知違背法令」的主觀犯意,將成為二審重要法律爭點。
★監察院調查報告 揭農用認定存在標準爭議
除了水保署回函,監察院公布的調查報告也提供另一項有利於涉案人員的官方資料。
監察院114內調0055號調查報告也是本案後續攻防受到關注的重要官方資料。
監察院的官方資料指出,本案農地農用證明的核心爭議,在於土地上的碎石及原有鋪面是否已達到妨礙農業經營、不得認定為農業使用的程度。
調查報告指出,相關人員108年9月16日現場勘查時,土地上共種植99棵芭樂樹,航照圖也能看出農業使用情形;相關承辦人員向監察院說明,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主要是依土地申請時的實際使用狀況進行判斷;現場已有芭樂園,芭樂樹高度約2公尺,少量碎石並未妨礙農作,因此依現況認定符合農業使用。
監察院並未直接認定相關人員是否構成犯罪,而是指出現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標準」不夠明確,要求農業部檢討修訂,建立更清楚的執行標準,以協助基層承辦人員辦理農地農用證明的審查及核發。相關報導亦引述調查內容指出,監察院認為現行農地農用認定規範存在灰色地帶。
★「行政判斷」還是「明知圖利」 成二審關鍵
監察院這項調查結果,對二審的影響在於,如果農地農用認定本身存在專業判斷及標準不明的問題,相關公務員依現場芭樂園狀況認定符合農用,究竟是明知違法仍刻意圖利,或只是行政與專業判斷不同,便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監察院因此認為,相關規定確實存在「執行」及「認定」爭議,要求宜蘭縣政府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檢討修正,建立統一標準。對於涉案公務員的行政責任,監察院則以犯罪事實仍有待釐清為由,決定待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再行處理。
水保署回函與監察院調查報告,分別從「農管系統查無裁罰註記」及「農用認定標準不明」兩個面向,對一審判決的部分基礎,提出新的檢視角度。
圖利罪除須有客觀上的違法行政行為,也必須證明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仍有意使特定人士取得不法利益。如果二審高院認為,相關人員未必知道1558地號土地曾遭裁罰,農用規範又存在合理解釋空間,一審地院所認定的「明知違法」及圖利犯意即可能受到動搖。
對林姿妙而言,如果二審認定相關公務員的行政處理是基於專業判斷或法規不明,而非出於圖利犯意,共同圖利的犯罪結構也可能受到改變。這兩份官方文件的效果的確會使圖利部分的二審改判空間,比一審宣判時更為明顯。
★二審三庭期排定 後續攻防聚焦證據與犯意
從8月14日準備程序終結及高院接連排定三個庭期來看,合議庭似有集中調查證據、加速完成審理的規劃。10月7日、10月21日及11月4日的庭訊,預料將針對水保署回函、監察院調查報告對農地農用認定標準所提出的調查意見,都可能成為二審重新檢視本案的重要資料。
對林姿妙及其他被告而言,後續核心問題仍在於法院如何認定相關人員當時的主觀認知,以及行政處理是否已達到刑事圖利罪所要求的違法及犯意程度。
需要強調的是,監察院調查報告並非刑事法院判決,水保署回函也僅針對農管系統內是否存在裁罰註記作出說明,兩者都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林姿妙或其他被告無罪。
最終是否足以動搖一審判決對於「明知違法」及圖利犯意的認定,仍須由高等法院經過完整證據調查及法律辯論後作出判斷。
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實質審理階段,10月及11月接連排定的庭期,將成為觀察1558地號農地農用證明案是否出現不同認定的重要關鍵。
據熟悉司法程序人士表示,如果11月4日順利辯論終結,後續沒有補充調查或另行開庭的必要,二審最快可能於115年年底宣判;若合議庭仍須整理龐大卷證,判決時間則可能落在116年年初。
整體而言,水保署確認1558地號土地在農管系統內查無違規裁罰註記,加上監察院認為農用相關規範存在認定爭議,已為相關涉案人員增添兩項重要的有利資料。二審高院是否因此對一審地院認定的知情程度、違法明確性及圖利犯意產生合理懷疑,將成為二審判決最受關注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