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er

屬下VS長官 未分勝負 日本清酒使珐濟因禍得福

屬下VS長官 未分勝負   日本清酒使珐濟因禍得福

記者趙奇濤/獨家報導

 

宜蘭縣政府「小蝦米VS大鯨魚」事件,前原民所所長珐濟,因不服縣府將其降調,向銓敘部保訓會提起復審,雙方唇槍舌劍,戰得難解難分,正當縣府員工看得津津有味之際,保訓會卻因珐濟已調升台北市更高職等職位,復審案已無實質意義,全案以「駁回」結束,至於雙方在論戰中引發的許多疑點,其真相為何?只能留待各位看倌各自解讀。

 

 

全案饒有趣味的插曲是珐濟的「官運」相當好,珐濟是今年3月13日被降調,從8職等的所長降為7職等的科員;台北市政府原民會主委陳士章是今年元月上任,9月1日請辭,陳士章於5月間甄選珐濟擔任原民會視察(8~9職等),有人認為如果珐濟是9月被降調,可能就沒有機會高升到台北市政府,而且終生的仕途可能就在宜蘭默默而過,難有翻身之日。陳士章在原民會僅8個月,珐濟就遇上了這位「救星」,前途也呈現一片光明,是難得一見的巧合。据了解珐濟在台北表現不錯,市議會開會期間還擔任府會聯絡工作。

 

 

保訓會指出,珐濟原係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薦任第八職等所長,被宜蘭縣政府調任民政處薦任第七職等科員,珐濟主張其無收受餽贈酒類及與民間團體、廠商飲宴應酬之情事,且調任令並未記載降調其職務之事實及理由,顯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 1項第2款規定,請求撤銷調任令。

 

 

保訓會表示,珐濟提起復審後,另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同年5 月 26 日,核派其調任該會薦任第八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且已於同年6月1日到任該職。顯無回復系爭職務之可能,提起本件復審已無實益,核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珐濟是今年3月間被降調,後為了復職與縣府相互爭辯,縣府最後一次答辯,則是在6月初,珐濟已調到台北市政府任職,但縣府之後答辨的措辭中,卻令珐濟有被持續「追殺」的意味, 縣府的用辭包括「所舉數例,適證其習於爭功諉過」、「領導統御能力欠佳,內部管理作法迭有爭議,猶圖混淆視聽」、「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行為屬實」、「補充理由,均係託詞狡辯,核無足採」…。等等,珐濟認為縣府的措辭似乎已欠缺理性思維,而且自己已調到北市,也不可能返回,對縣府的用辭決定「不予理會」,不再向保訓會答辯。

 

 

珐濟在3 月被降調後,當即向保訓會說明事實經過,並提出他的主張及理由;保訓會又請縣府答辯,接著又由珐濟說明,再由縣府補充答辯,雙方針鋒相對、見招拆招,纏鬥得難分難解,從日本清酒疑雲,到高麗菜、大白菜疑雲;從縣府查珐濟接受招待,到珐濟自扮偵探反搜證。雙方在你來我往輪番攻勢中,過程曲折精彩,環環相扣、疑雲重重,高潮迭起,猶如現代版官場現現形記。茲將珐濟和縣府雙方的答辯,摘取重點,與各界分享。

 

 

珐濟答辯的重點如下:

 

一、職珐濟自去(105)年7月從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調宜蘭縣政府,獲林前縣長聰賢、民政處長邵治綺同意,擔任原住民事務所8職等所長職缺,是高雄市布農族人,和宜蘭地方沒有任何淵源,也沒有政治包袱,在行政工作上一如往常謹守公務人員本分,且林前縣長聰賢亦曾特別交代復審人,來此當所長,資源分配應當公平,勿人謀不臧,復審人也都謹記在心如履薄冰,這也是職擔任主管之處事原則。

 

 

二、3/7收到派令;3/13交接,不清楚為何被降調,直到3/24通報開考績會,職要求人事處提供資料以利回應,3/27由人事處提供政風簽辦資料,才知道重點是「受贈財務及核銷」及「有關飲宴應酬」二個部分。

 

 

三、有關受贈財務及核銷部分:

*1.民國105年8月3日左近,南澳鄉林金助代表向職溝通協調文化健康站經費尚未核撥(積欠工資5-6個月,30餘萬元),惟職記得早已核撥,因此當下撥打電話向承辦人員查證,並將手機擴音讓大家聽,當場確認補助經費早已核撥,並無所謂經費遲未核撥甚而心生不滿等情。抑且,職為免再度發生相類事件,嗣後並再特別要求相關承辦人員,撥款之後,亦須做好連繫,以免滋生誤會。

 

 

*2.事隔多日,林金助代表為就上開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之誤會除表達歉意(我說向承辦人道歉即可)外,並就復審人陞遷之禮貌性道賀,於105年9月12日左近攜帶一瓶日本清酒(市價新台幣400餘元上下)前來職所長辦公室,惟職人當場即以不喝酒為由婉拒,並未收受該酒,而因職趕著外出開會,林金助代表並未立刻離開所長辦公室,職因林金助代表另有業務要請教相關承辦人聯繫,爰請同仁幫忙接待,故林金助代表應是利用其間空檔而將該酒私下偷偷放在職人之所長室櫃子下方,此可參照林金助代表之聲明書所示:「本人曾因誤會法濟所長刁難……,為表歉意當時有攜帶一瓶日本清酒,而所長以不喝酒為由當場婉拒,因當時法濟所長隨即外出開會,本人思考之後仍將該禮物放置所長室櫃子下方空間後離開,本人之後也忘了告知所長。法濟所長多次造訪部落,本人及地方族人皆可證明法濟所長為人簡樸清廉,造訪部落不飲酒亦不願意接受款待。聽聞法濟所長被降調非主管職務,特立此書,說明相關過程,以免法濟所長遭人誣陷,並還所長清白。」)。是以,林金助代表顯然係乘職並不知情之情況下,而將日本清酒放進所長室櫥櫃之下層;由於所長辦公室之該櫥櫃不常使用,且上層放置物品雜亂,下層比辨公坐椅還低,下層所置物品顯然不易發現(證2),何況林金助代表離開之後並未告知職,離開之後也未再跟職提起,職當然無從知悉。

 

 

*3.其後,宜蘭縣政府邵處長治琦及游副處長宏隆詢問職:「有人檢舉你收了酒?」,職回說:「沒有」,惟為期慎重,職仍然仔細清查辦公室所有櫥櫃及各個角落,而於106年2月17日下午5時10分許,赫然發現所長室內無上鎖設施之櫥櫃的最下方、最底層,竟然放置白色塑膠袋裝的日本清酒1瓶,令職至為震驚。茲經查詢,該酒市價約新台幣400元上下,未達新台幣500元(證3)。

 

 

*4.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例外規定,上開物品縱認係屬贈與,亦屬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可得受贈,而可不用申報;且該日本清酒市價亦不超過正常社交禮儀標準(新台幣3000元)。然則,職從來不曾收受上開物品,亦不知悉係由何人放置,仍旋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規定,於三日內(即106年2月18日)將清酒送交政風處處置,應無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相關規定。

 

 

四、有關飲宴應酬部分:

*1.依政風處之調查結果指稱:〞據原民所內部人員及碧候站督導林志傑指稱,職不時要求工作站人員、地方人士及廠商贈送物品及飲宴應酬吃飯等事。〞職七月上任,林八月詢問,經費早已核撥,碧候站地處偏遠,從未故意延扣其經費,也鮮少交往,怎麼可能不時要求工作站人員…則林志傑為何以會作出” 職不時要求工作站人員、地方人士及廠商贈送物品及飲宴應酬吃飯等事。〞之偽證?合理懷疑,是受到民政處官員施壓授意。

 

 

*2.惟查,原民所去(105)年「多元原住民廊道及公共空間會議室設施工程」案,關於政風處所引證人指稱職要求廠商贈送物品及飲宴應酬云云,實屬子烏虛有,蓋因上開小型工程案件均由原民所行政股簡士峰股長洽尋廠商《之前還遭民政處邵處長誤會是我找認識的廠商,我有澄清是簡股長找的,跟我毫無任何關係》,該案由簡股長全程處理,職採購前後均未曾接觸任何廠商;且原民所採購案件之訂底價、議價及驗收均請時任之行政股簡股長及經建股江股長負責處理,職更無要求廠商贈送物品及飲宴應酬,詳附晉森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明杰聲明書表示:「日前承攬原民所……會議室設施工程,施工期間及前後均無受法濟所長提出任何回饋私人物品或飲宴等事情,而今特立此書說明相關過程,以免影響法濟所長及本業之清白」(證4)。

 

 

*3.再者,政風處之調查結果指稱:職曾要求贈與私人物品和飲宴之廠商為「豪成木業」。而查該木業雖曾協助原民所地下會議桌子及椅子規劃,且均與行政股簡股長及承辦人接洽,詳附豪成木業代表人吳俊成聲明書表示:「……日前幫原民所規劃地下室會議室,都與業務單位接洽如何省錢方式建設之建議,規劃前後決無受法濟所長提出回饋贈與私人物品和飲宴等事情,而特立此書、、、以免影響法濟所長遭人誣陷,並還所長清白」(證5)

 

 

*4.上開事件經政風調查,廠商負責人皆否認證人指證,亦無具體事證,更無對價關係;況所謂與工作站人員或地方人士飲宴,均係空言指摘。抑且,政風處調查過程中,未曾約詢復審人或上述相關人員陳述意見,亦未提供具體人、事、時間、地點、圖片、影像及錄音等相關查證資料,僅依並未具名縣府同仁及碧候站督導林志傑(其虛偽不實已如前述)之傳聞指述,並無互相對質,亦未給予職說明機會,實難遽認復審人有何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8.9.10點規定,縣府對職調降處分之依據,顯然是未經合法程序即擅作不利職之認定,其處分自屬自始無效。

 

 

*5.另查,府內傳言指稱職愛應酬、愛喝酒及要求廠商飲宴等云云,職對此傳言甚感驚訝,亦警覺似有人蓄意在搞破壞,蓋因職自來宜蘭從不喝酒(職因宗教信仰受持5戒,其中一項即是酒戒),多年來也一直希望原住民要自我節制,改變社會一般人對原住民喜歡喝酒的印象,故於出差參加活動,所有的午晚宴,不管是地方人士或公部門安排的飯局,職都堅持另有公務要趕著離開,第一是因不喝酒不喜歡應酬,其次是初到宜蘭擔任主管,參加公務活動都穿著原住民服裝,就是時時提醒自己應潔身自愛 ,不能讓人家說閒話,進而樹立原住民在政府部門的廉能聲譽。因此經進一歩追查,發覺流言是自民政處傳出,由於是長官口中流出,聽者誰都相信,若非此次向保訓會陳述,引發議會、媒體關切,經外界深入了解後,認為是民政處長官對職追殺,紛紛伸出援手,否則職很可能含冤終生。

 

 

*6.記得前縣長林聰賢有一次在縣府文康中心邀請一、二級主管以上人員請吃晚宴,林前縣長一一跟縣內各主管同仁敬酒時,只有職不喝酒,林前縣長還上台公開消遣復審人不給面子。

 

 

五、結論

*1. 府內員工職務調動本來就是長官的權責,可由長官主觀認定,只要以能力不足、適才適用,即可降調定讞。但從這一次縣政府的答辯,可以看出此次調動,是以受廠商招待、愛喝酒、要求他人請客等為重點依据。

 

 

*2.縣府的調查證据只有一項具體事證──:〞據原民所內部人員及碧候站督導林志傑指稱,職不時要求工作站人員、地方人士及廠商贈送物品及飲宴應酬吃飯等事。〞,職七月上任,林八月詢問,經費早已核撥,碧候站地處偏遠,也鮮少交往,怎麼可能不時要求工作站人員、地方人士及廠商贈送物品及飲宴應酬吃飯等事?林志傑之證詞疑竇重重殊無可採,且事涉偽證。

 

 

*3.我國的法律,犯罪必須要有事實認定,沒有犯罪事實即不得推定其犯罪,此乃「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多起關了多年的嫌犯,法官最後以證据不足宣判無罪,司法界也一再要求對嫌犯有利之證據、法條,不得拒絕適用。而本案在未調查有具體違法事證的情形下、也未約詢職陳述意見,並對職有利之條文迴避引用,調查結論僅論述「復審人缺失事項應斟酌『可預期』發生之危害程度、領導統御與個人操守上有未當,勢必影響推動原住民事務之妥適性」等臆測性論述,作為處分依据,程序上嚴重違失,內容亦與事實不符,其處分自屬無效。

 

 

*4. 原住民在社會上並未被平等看待,仍處於弱勢,要培養到博士學歷者亦屈指可數,宜蘭縣前原民所長廖朝興也是博士,同遭打壓的命運,已有原住民感受到部分漢人刻意貶抑原住民,形塑原住民的能力不好,僅「愛喝酒」一句話,即能為社會接受,此案保訓會委員務必重視,秉公處理,否則原住民在宜蘭縣將難有抬頭之日。

 

 

*5. 綜上所述,復審人實無所謂收受贈與之酒類,亦無與民間團體、廠商飲宴應酬之情事,職實係遭以莫須有之理由調降,尚敬請各委員明察,誠如縣府所言職已調任台北市原民會視察(8、9職等),本案就恢復原職一事,已無實質意義,然貴會的決議若能抑制政府部分長官恣意濫權,當能收整飭官箴、紓解民怨,減少社會亂象之效。

 

 

五、縣府處分之後

*1.106.3.23下午2點游宏隆副處長與張建修科長找我、游副座說:調查官及政風找他,希望勸職能停止調查相關事證,不要把事情擴大。游副說:他相信職是清白的,如職能停止調查及不要找相關人尋問相關事宜,他說他曾經當過縣長室辦公室主任及政風出身他這種事情見多,他很有經驗處理此事,他擔心我爆衝說出許多事情,繼續追下去對職當事人非常不利,他說為避免職受此事受到懲處,影響職後續公務生涯留下汙點,他願意協調檢調單位及政風單位重起調查還職清白,職當下即反應,他的說法好像有《恐嚇》之嫌,要把這件事情要我吞下去,我當時甚為恐懼,不明不白下來,又不准我調查我的清白、還被告知會要懲處,這有天理嗎??。

 

 

*2.3/29我告知政風處欣諭我要找林志傑,當日政風科長為避免爭議請我不要再找原民所的人及林志傑求證一些事情。

 

 

*3.4/6有人告訴我民政處的長官有召見林志傑交代不要跟我連繫,經我4/9連繫林志傑仍未正面回應我

 

 

4.之前民政處長官有跟我原民所同仁要求原住民手工藝品,及一些珍貴木頭,是否也涉及利用權勢...等

 

 

縣政府除了之前向保訓會答辯,在珐濟調到台北之後,最後向保訓會的補充答辯內容如下:

 

 

聲明:請駁回珐濟之復審。

 

事實:珐濟原係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以下簡稱本縣原民所)薦任第8職等所長,經本府以106年3月7日府人力字第1060036309B號令調任本府民政處委任 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科員,並自106年3月13日生效。

 

 

嗣珐濟不服,於106年4月5日經由本府向貴會提起復審,經本府106年4月25日府人力字第1060053885號函檢附相關資料答辯,珐濟復於106年5月5日提出補充理由。(珐濟業於106年6月1日調任臺北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視察)

 

 

所舉數例,適證其習於爭功諉過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珐濟所舉數例,適證其習於爭功諉過;

*1. 珐濟稱其就任本縣原民所所長後,克盡職守,積極作為,使該所於各項中央政府評鑑考核均獲得超越以往之亮麗成績,惟查該所於104年獲評為績優項目計有5項,105年則減為3項,且等次亦降低,何來「突破以往幾年之績效」?以105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本縣原民所獲全國丙組優等為例,實係珐濟就任該所前,時任代理所長吳清結督導、完成相關準備工作,此由該案敘獎吳員而非珐濟,即可為證。

 

 

*2. 珐濟於105年10月25日本府第667次縣務會議中提出《原住民族轉型 導讀》專案報告,係由民政處處長邵治綺提供方向, 並由邵處長親修簡報,並叮嚀相關注意事項後完成,獲本府長官嘉許,實非其一人之功。

 

 

*3.珐濟表示不解本府民政處長官何以對其核閱公文多次退回,實則其指導部屬撰寫公文之方向及架構均有問題,邵處長及副處長游宏隆不辭辛勞,費心輔導,珐濟也在農曆春節期間,以通訊軟體向邵處長拜年時表達感謝之意。

 

 

領導統御能力欠佳,內部管理作法迭有爭議,猶圖混淆視聽

 

二、珐濟領導統御能力欠佳,內部管理作法迭有爭議,猶圖混淆視聽:

 

*1.宜蘭縣原民所所長並無配置駕駛,復審人要求該所協辦全民造林地撫育管理 業務之王姓臨時人員擔任其駕駛及隨行秘書,於外出開會或至原鄉訪視時均須隨侍在側,致王員自身承辦業務公文逾限情形嚴重,因民政處對於指揮監督之二級機關均定期稽核公文時效,邵處長於發現此一 現象後,立即進行瞭解,並偕同游副處長介入輔導珐濟及王員,將所積壓公文儘速辦畢。另珐濟補充理由稱王員為約僱人員,惟王員實則為臨 時人員,復審人對所內人員情形之掌握度,由此可見一斑。

 

 

*2.民政處將珐濟列入該處進駐輪值縣災害應變中心人員,珐濟卻託詞其須坐鎮指揮本縣原民所災害應變中心,不克進駐,希由該所股長代為輪值縣級災害應變中心;按縣府所屬各機關於天然災害期間之縱向指揮督導、橫向協調聯繫及各項災害應變措施,均係 由縣災害應變中心整合辦理,該所無須自行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經民政處長官多次勸誡,珐濟始同意進駐輪值。

 

 

*3. 珐濟列席本縣議會第18屆第4次大會第19次會議備詢時,議員邱嘉進詢問相關原住民事務,自其詢答中認為珐濟對於主管業務未能掌握,其後邱議員並提醒其注意領導統御問題,縣議會第18屆第10 次臨時會聯席審查原民所106年度預算時,議員陳鴻禧首先詢問復審人該所106年度及105年度歲入差異,復審人急促翻閱資料,仍瞠然不知如何應答,多位議員見珐濟竟不解此一基本問題,完全不懂預算,遂拒審該所預算,經聯席審查委員會決議該所預算全數保留,會後,珐濟急於怪罪該所會計員未提供資料,直至李員於珐濟手頭資料指出議員所詢事項之資料後,珐濟始停止責罵。

 

 

有關「山上的菜大不全然是產銷班的……」之發言

 

 

*4.本(106)年1月19日本縣時任縣長林聰賢指示邵處長立即研議協助大同鄉高麗菜農辦理促銷活動,因當日復審人出差【如附件101,邵處長遂請 本縣原民所行政股股長洪。芬先行負責規劃,洪員於復審人返所後亦旋即回報,何來「架空」之說?另珐濟舉證游副處長於通訊軟體群組中有關「山上的菜大不全然是產銷班的……」之發言,懷疑本府促銷之高麗菜並 非全然產自南山村,亦係珐濟之誤解;按該次討論係因本府預計辦理高麗菜促銷活動後,南山村農民復請本府協助促銷該村生產之「大白菜」,且「不全然是產銷班」亦不等同大白菜「不全然產自南山村」,僅係未知 是否均為產銷班所生產而已,此點見諸所附匯款單及通訊軟體截圖可為證。【如附件11】

 

 

*5.丁酉年農曆春節起日(除夕)為106年1月27日,邵處長於106年1月 16日晨報會議,及17日處務會議接連指示,該處指揮監督之各所屬機關應 積極辦理辦公處所春節應景佈置工作,至106年1月20日,珐濟仍未 積極處理,經邵處長多次催促,珐濟始於23日有所動作,又因復審人 於106年1月25日出差、26日休假【如附件12],,是項工作均係由該所 行政股游股長於25日晚間督導完成。

 

 

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行為屬實

 

三、珐濟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行為屬實:

 

*1.珐濟辯稱其係於不知情下,遭南澳鄉民代表會鄉民代表林金助放置日本清酒1瓶,於其辦公室座位後櫥櫃下層內,且未獲告知,惟核本府政風處調查報告所附多位相關人員訪談紀錄,【如附件13]可證 珐濟所言顯與事實不符,純屬誑語。另有關珐濟與地方人士飲宴應酬 乙節,係本府政風處依民眾陳情,經調閱相關案卷及訪談本縣原民所員工、及地方人士實際見聞情形所得結論【如附件14】。

 

 

*2.本府政風處調查結果有關珐濟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部分,係針對廉政倫理事件發生後,有無依規定簽報及知會政風單位妥善處理,非僅針對收受餽贈行為本身;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受贈財物處理程序,僅發現受相贈物即需依規定辦理,無需探討雙方當事人有無合意,亦非以成立民法上贈與契約為要件。

 

 

*3.至珐濟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懲處乙節,經106年4月11日本府 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106年第8次會議審議,結論亦非珐濟揣度之「免予議處」【如附件15】。

 

 

四、本府所屬機關首長之任免遷調事項,係由縣長核定,本調任事件係機關長官 本於人事權限,對所屬人員是否適任主管職務之判斷;珐濟由本縣原民所 薦任第8職等所長(銓敘審定薦任第7職等,權理第8職等)降調為本府民政處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科員,屬同官等範圍內低一職等職務之調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無須經珐濟同意,亦無公務人員陞遷法有關甄審程序之適用。

 

 

補充理由,均係託詞狡辯,核無足採 

五、綜上,有關復審人所提補充理由,均係託詞狡辯,核無足採;本府以106年 3月7日府人力字第1060036309B號令,將復審人由本縣原民所薦任第8職 等所長,調任本府民政處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科員,於 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又珐濟業於106年6月1日調任臺北市原住民族 事務委員會視察,爰本件復審案已無實益。

 

 

相關附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6年5月26日北市原人字第10631409700 號令。

2、本縣原民所104及105年獲獎紀錄。

3、本府106年1月21日府人考字第1060006945E號令。

4、邵處長指導復審人準備縣務會議報告之通訊軟體截圖。

5、邵處長指導復審人公文修改方向資料。

6、復審人於106年1月30日向邵處長拜年表達感謝指導之通訊軟體截圖。

7、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民政處輪值人員一覽表。

8、本縣議會第18屆第4次大會第19次會議議事錄。 錄影畫面請參閱: http://modilcc.gov.tw mod from2016 vod show, mp4 play asp?id-2063&rule-l &film spec 14 , 11分15秒至14分23秒。

9、本縣議會第18屆第10次臨時會聯席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02>。 錄影畫面請參閱: http://mod. i lcc. gov, tw/mod/ front2016/vod-show, mp4-play, asp?id-219 Krule-1&filn_spec-MP4 , 36分0秒至40分20秒。

10、復審人106年1月19日出差單。

11、本府辦理高麗菜促銷活動之匯款單及通訊軟體截圖。

12、復審人106年1月25日出差單-26日請假單。

13、本府政風處調查報告有關復審人收受財物之訪談紀錄。

14、本府政風處調查報告有關復審人飲宴應酬之訪談紀錄。

15、本府人事處106年4月11日簽。 附件3, 13, 14, 15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 2項規定,不得提供當事人閱覽。 

珐濟質疑縣府促銷的高麗菜,不全然是南山地區的

珐濟質疑縣府促銷的高麗菜,不全然是南山地區的

被放置日本清酒的櫃子,在「透明」的所長室內(右)

被放置日本清酒的櫃子,在「透明」的所長室內(右)

陳歐珀立委(左)曾勉勵珐濟,不要因一瓶清酒灰心

陳歐珀立委(左)曾勉勵珐濟,不要因一瓶清酒灰心

網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