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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檢署偵結起訴二件現金賄選案

宜蘭地檢署偵結起訴二件現金賄選案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宜蘭地檢署今天偵結起訴二起候選人及其樁腳賄選案,其一為頭城鎮長某候選人買票的劉黃姓樁腳,其二為壯圍鄉鄉民代表張姓候選人及其藍姓樁腳買票,均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

頭城鎮劉黃姓鎮民為使某鎮長候選人能順利當選,分別對具有投票權的朱姓、劉姓、郭姓等選民,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及按照戶內之有投票權人之人數,交付1,000元、5000元、6,000元現金,約定將票投給林姓候選人。

宜蘭地檢署表示,被告劉黃某所為,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因劉黃某已年滿80歲,且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刑法第18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另扣案之1萬2,000元,為本案犯罪所用之賄賂,併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另收受賄賂朱姓、劉姓、郭姓等選民均係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檢察官審酌其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各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即不法所得總計6,000元或退回賄款6,000元,犯後態度良好,均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另外,壯圍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張姓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交付2,000元給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藍某,約定將票投給張姓候選人,另交付2,000元給藍某,請託藍某轉交有投票權的子女,將票投給張姓候選人。張姓候選人張交付6,000元給藍某,將6,000元轉交給某選民,請求該選民將票投給張姓候選人,但該選民並未應允。

宜蘭地檢署表示,張姓候選人及藍姓樁腳所為,均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藍姓樁腳另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因張姓候選人及藍姓樁腳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另扣案之現金1萬元,為本案犯罪所用之賄賂,併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

宜蘭地檢署表示,本周末即將舉行本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檢察長已指示檢察官全面進駐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轄下各分局,嚴密監控並迅速查緝賄選。宜蘭查賄團隊本著「有聞必查、有據必辦」之精神及「嚴查速辦」之原則,全力打擊賄選,請候選人及樁腳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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