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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騰煌議員賄選案峰迴路轉~高院更一判有罪.最高法院撤銷

林騰煌議員賄選案峰迴路轉~高院更一判有罪.最高法院撤銷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議員林騰煌涉及賄選一案,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有罪,林騰煌上訴,最近最高法院已經判決,判決的主文是~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該案又呈現峰迴路轉的情況。

 

宜蘭縣議員林騰煌,被檢舉涉嫌在民國107年11月間,曾往林姓選民家裡借廁所,拿出現金5000元,向林姓選民一家六口「買票」。案經宜蘭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並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民事部分已經高等法院判決「當選有效」定讞。

 

宜蘭地院審理時認定林騰煌對林姓選民的行為構成「行求賄賂罪」,對林姓選民的4名家人的行為構成「預備行求賄賂罪」,判林騰煌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林騰煌上訴,指該5000元是要交林姓選民作選舉文宣使用,高等法院改判林騰煌無罪;檢方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改判林騰煌有罪,刑期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林騰煌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已經判決,撤銷高院的有罪判決

 

最高法院最近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主要的理由如下:

  ⒈依林0山、李0珠、林0蓉上開證詞,林0山並未證稱上訴人委其轉達李0珠等4 人於投票當日投票給上訴人,李0珠、林0蓉亦未證述上開情節。原判決未說明所憑依據,遽認   上訴人委由林0山對李0珠等4 人行賄犯行,而成立預備行求賄賂罪,已嫌無據。

  ⒉李0珠在第一審審理時證稱:家裡平日住我們夫妻、婆婆(    林張00)、2 個兒子、1個女兒,我們家有6人有投票權;林0山沒有說5,000元要怎麼分(見第一審卷一第252頁反面、第253 頁)。如李0珠所證上情可採,則林0山全家可能共計6 位有投票權人,上訴人如何得知林0山一家有投票權 人數?其究係對林0山行賄及李0珠等4 人預備行?或係就李0珠等4人其中1人或數人預備行賄?尚非全無疑義。

    此攸關上訴人行賄之對象究係林0山1 人,或兼有預備行賄李0珠等4 人,或其中數人,影響上訴人成立之罪名,自有加以調查、釐清之必要。原判決未詳加調查、審認,逕行認    定上訴人係對林0山行賄、李0珠等4 人預備行賄,又未就    此為必要之說明,致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難昭折服,而有調查職責未盡、理由不備之違誤。

最高法院指出、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屬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具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原判決    係以林0山、李0珠、林0蓉之證述,認定林0山與李0珠    等4人係有投票權人(見原判決第2頁第12行至19行),其等所述是否與實情相符?宜有其他確實資料佐證,案經發回,併請注意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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