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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溫泉案業者錯誤的第一步~相信縣政府另繳1980萬

礁溪溫泉案業者錯誤的第一步~相信縣政府另繳1980萬

【記者趙奇濤/專題報導】

礁溪溫泉公園委外經營案,縣府和業者經過多年訴訟,縣府錯誤的第一歩已於上一篇專題報導作分析,業者錯誤的第一歩又是什麼?~當初接受縣府意見,提供約兩千萬元的現金,供縣府「質押(壓)」,以至引來了一路的「驚濤駭浪」。

 

業者輕車公司依促參條例和縣府訂約後,第1年營運就有突破性的成長,業者的經營策略是先把人潮引進,有人潮才會有錢潮,因此大量印製預售票和贈送票,原本一年的泡湯人數才1萬多人,第1 年就成長了10餘倍,縣府認為預售票發售太多,會有後遺症,例如以後消費者來泡湯時,換了老闆怎麼辨?;持預售券到現場卻因人數太多,無法泡湯怎麼辦?…後來縣府就行文業者「不准賣票」。業者才剛開始經營,也不想和縣府「撕破臉」,也就暫時不賣。

 

縣府拖延業者商機數月,業者的生意大受影響,然後雙方又進行協商,開了兩造協調會,協議了要業者寫ㄧ份票卷銷售計劃,業者也给了厚厚的赠售票計劃,雙方都同意依照票卷計劃~售票與贈票,縣府要求輕車將已經賣出的預售票金額,「押(壓)」在縣庫,以後消費者來使用了,再將錢退還給業者;未來出售的預售票,則將票款信託給銀行,消費者使用後,業者持票根向縣府退款。雙方並約定,業者將「押(壓)金」1980萬元先繳交縣府,繳錢之後,業者即可「印贈送票」10萬張。業者負責人王迪立遵照縣府的意見將1980萬元繳交縣府,不意繳了之後,縣府卻突然「反悔」了,不知什麼原因又不同意「印贈送票」,造成業者票卷回收緩慢,票卷成本加鉅,營運行銷完全停頓,自縣府「片面違約」後,雙方開始糾紛不斷。

 

縣府不同意「印贈送票」之後,使得業者不能再推賣預售票,因為每賣一張預售票,票款要信託到銀行,卻要先扣1%給縣政府營運權利金,要先支付業務人員抽成獎金等,但預售票卻不確定何時來消費,但業者 平時的員工薪資、水電、環境維護等費用卻必須支付,不能「印贈送票」,人潮進不來,業者即無從施展,預售票賣越多就虧越多,形同得了「癌症」,業者為了求生存,且協調時,縣府白紙黑字有同意「印贈送票」,即自行印製,縣府又以私印票券一方面進行接管、一方面移送司法偵辦。

 

業者和縣府訂立契約,已付了200萬保證金,另投資1000萬,業者對縣府「超前布署」的思維,感到很無奈,先預設~預售票賣得太多,老闆捲款而逃怎麼辦?持贈送票預售票到現場的人數太多,無法泡湯怎麼辦?所以想方設法另外來管控業者,礁溪溫泉的生意才剛開始引進人潮,縣府就先預設「生意太好」怎麼辦,那縣府豈不是在控制「生意別太好」?

 

縣府和業者訂的是「私法」契約,形同民間私人訂立契約,譬如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房客只要不違反合約約定的內容,房東無權額外干渉。業者和縣府雙方合約上並沒有另付「押(壓)金」的規定,業者當初如果未支付,縱使雙方仍有糾紛,情況不至如今這般「遍體鱗傷」。業者萬萬想不到縣府會「翻臉不認帳」,居然在業者繳了1980萬元之後,才不照約定,不准「印贈送票」,縣府這一招「回馬槍」著實刺中業者要害。只是縣府事後既然不能「履約」,應將業者 的繳款退回才是,縣府佔這個便宜,會令人覺得縣府的公信力還不如民間的誠信。

 

礁溪溫泉公園委外經營案,業者和縣府纏訟多年,錯誤的第一步,就是太相信縣府,將1980萬元另提供縣府作「押(壓)金」,從此陷入泥淖,業者隨後還被控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背信等罪名、幸而檢方不起訴,諷刺地是業者一直認為~縣府「詐欺」他們1980萬元、縣府「背信」不准他們「印贈送票」。

縣府為什麼不照雙方的協商的結論進行,似乎應公開說明,對社會大眾有個交代。

(關於礁溪溫泉公園OT案,縣府官員倒底還有哪裡出錯?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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