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南澳鄉長李0雄,因於民國110年間以具性意味言詞對女性下屬發言,遭認定構成性騷擾,經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一、二審均判決罰款新台幣25萬元,全案確定。
監察院指出,李0雄於110年4月22日外出考察期間,對隨行女員工發表具有性暗示的言語,已侵害對方人格尊嚴,並造成具敵意與冒犯性的職場環境。案件經宜縣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後,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
監察院進一步表示,李0雄身為機關首長,理應謹言慎行並負起防治性騷擾責任,卻未能以身作則,影響機關形象與聲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因而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認定,相關言詞確具性意味,已使當事人感到不適與受冒犯,並破壞上下屬應有的分際與職場秩序。雖考量李0雄事後有所改善,仍認其行為不當,判處罰款25萬元。
李0雄上訴主張並無性騷擾主觀意圖,且依客觀情況不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請求撤銷原判。不過,懲戒法院二審審酌後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理由不足,最終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