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er

宜蘭縣政府“寬以待己〞“嚴以律人〞公文見證

宜蘭縣政府“寬以待己〞“嚴以律人〞公文見證

【記者趙奇濤/特稿】

宜蘭縣政府最近發了兩份公文,一份是通知他人來開會“急如星火”,開會前兩天才發通知,周四發文,周六假日開會;一份是民間申請為普悠瑪罹難者舉辦法會借場地的公文,8 天後才通知對方補件“慢如牛步”,補件的內容也頗”深奥”像是要求寫論文,依縣府公文往返推算,法會將無法如期舉辦。

 

縣府兩年前將委外經營的礁溪溫泉公園案中止,收回自營,縣府於11月15日通知”協調委員”們開會,開會的時間是11月17日星期六,縣府也知道乙方一名委員已請辭(按,縣府自營後,協調會亦無存在必要,協調會功能是為處理甲乙雙方不同意見),公文中竟要求乙方王迪之在一天內找一名委員,豈不強人所難?顯示縣府要求民間處理事情要多快速,以及縣府發文”效率”之高。

 

另外民間大中華產業協會等單位,於11月14日發文給縣府,要為普悠瑪罹難者舉辦法會,將於12月8日(距罹難日七七49天)在武荖坑停車場舉辦,請縣府協助。縣府到11月22日發文,要求補送資料,依發文日計算相隔8天,實際上大中華27日下午才收到公文(原因不詳)兩者相距是14天。

依這個速度推算公文再一來一回,豈不已逾法會舉辦的時間。

 

縣府要求補送的資料有兩大項:(一)請補充本活動與所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之關聯性,以強化公益活動辦理之必要性及無可替代性。

(二)另請說明辦理活動之參與人員估算、安全與救護計畫及各聯合主辦單位之工作分工及權責。

 

縣內舉辦法會的場次甚多,光是普悠瑪事件就公辦、民辦了好幾場,請問縣政府都有提出前兩項要求嗎?如果沒有,是哪個單位失職?如果都不需要,又為何有此差別待遇?自曝行事不公?還是縣府法令甚多,想用哪一項就用哪一項?

 

這兩份公文均屬同一單位,對這兩份公文的處理速度,先自我檢討一下,何以會”寬以待己”到如此草率的地歩,而”嚴以待人“ 到超乎常理的程度。是該公務機關的常態,還是因即將改朝換代,主管都無心管理導致?

 

茲將縣府兩份公文的重點,節錄如下──

縣府致王迪立公文:

「受文者:王委員迪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 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旅商字第1070 1935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有關「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温泉公園營運移轉(OT)案」第二任協調委員會,謹訂107年11月17日(星期六)

上午10時整,假本府102會議室召開,請查照。

說明:

一、本次會議討論議案;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105年01月29日由本府委託履約管理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查獲販售未經本府核定之預售票種,違反102年10月18日提送「逕發行仍於市面流通預售票券─風險降低改善─修正計畫」

(102年7月18日協調委員會決議事項二、三 ),爰提請認定

為重大違約。

 

二、另依旨案協調委員會第二任沈委員妍伶107年11月14日電子郵件說明:「因故無法繼續擔任本案協調委員,謹此向貴府表達辭任之意 」,爰請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於旨開

會議是日再推派1名委員,並邀請其出席本次會議:本府推…。」

 

縣府致大中華協會公文:

「受文者:大中華產業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旅管字第10701943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會申請107年12月5日至12月8日借用武荖坑風景區停車場,舉辦【蓮池會上超渡安靈收圓法會】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7年11月14日大中華(總)字第20181114001號函。

二、經檢視貴會所附計畫內容,仍有以下數點未明,惠請貴公司補充後再送。

(一)請補充本活動與所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之關聯性,以強化公益活動辦理之必要性及無可替代性。

(二)另請說明辦理活動之參與人員估算、安全與救護計畫及各聯合主辦單位之工作分工及權責。

正本:大中華產業協會

副本:本府工商旅遊處」

網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