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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跨港大橋坍塌案宣判 承包商四人遭判刑一年6個月至二年【影音新聞】

南方澳跨港大橋坍塌案宣判 承包商四人遭判刑一年6個月至二年【影音新聞】


南方澳跨港大橋坍塌瞬間驚恐畫面
https://youtu.be/3bM6ivZFh2k

(本網檔案資料)

【記者陳宣良.李寶琴/羅東報導】
備受全國矚目,發生於108年10月1日上午的南方澳跨港大橋坍塌,造成6名外籍漁工重傷死亡案,業經宜蘭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宣判,承攬南方澳大橋工程之立永公司之負責人林O峰、現場工地主任吳O乾,及監造單位亞新公司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陳O雄還有分包主橋吊索端錨系統工程之九鼎公司之現場工地負責邊O耕等四人,分別遭判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至二年罪責。
南方澳跨港大橋
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就判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一、林O峰、吳O乾、陳O雄、邊O耕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林O峰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吳O乾、陳O雄、邊O耕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二、方O堂、黃O力被訴過失致人於死部分均無罪。
三、方O堂、黃O力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南方澳跨港大橋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林O峰係承攬南方澳大橋工程之立永公司之負責人;吳O乾係立永公司之現場工地主任;陳O雄係監造單位亞新公司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邊O耕係分包主橋吊索端錨系統工程之九鼎公司之現場工地負責人。

二、林O峰、吳O乾、邊O耕本應注意依照施工說明書及核定工程圖樣施工、陳O雄本應注意監督營造業者按圖施工,且其等均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卻疏未注意,未依照施工說明書及核定工程圖樣,在吊索端錨系統上、下錨碇構造之錨頭處,裝設一與錨頭固定密接、長度最少為120公分之錨碇套筒,並在其末端外部包覆一類似喇叭狀防水罩元件,實際僅於吊索外部,被覆無法與錨頭密接且會滑動之紅色高密度聚乙烯套管,再於大梁橋面板上方之套管外部,裝設一白色方型金屬材質箱體,而白色金屬箱體與套管、橋面板之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充填,導致下錨碇機構之防水效能不佳。又南方澳地區靠海且潮濕多雨,長年受高鹽量海風及雨水侵蝕,下錨碇機構之防水效能劣化後,含有鹽分之水沿套管外壁滲入下錨碇構造處,錨座進而積水,復因該處鋼絞線外圍未按圖施作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亦無裝設喇叭狀之防水罩,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之積水接觸,銹蝕嚴重,使吊索所能承受之總拉力大幅減少。

三、於108年10月1日9時30分許,中油公司員工張O昌駕駛油罐車由西往東方向行經南方澳大橋,因吊索端錨系統由西往東編號7、10至13號之鋼絞線已銹蝕嚴重,所能承受之拉力大幅減少,油罐車行至編號11號吊索附近時,編號10號或11號之吊索所承受之拉力,已超過所能承受之極限負載,先行斷裂,經應力重新分配,引發連鎖之吊索斷裂及錨頭破裂等效應,橋體因此斷裂坍塌,壓毀當時停泊在大橋下方之數艘漁船,油罐車亦跌落地面,使漁船上之6名外籍漁工因創傷性休克,傷重不治死亡(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均據傷者撤回告訴)。
南方澳跨港大橋
判決書指出被告罪名係為:林O峰、吳O乾、陳O雄、邊O耕均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其等均以一過失行為造成6名被害人死亡,均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
南方澳跨港大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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