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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溫泉公園燙手山芋.專案探討錢坑奥祕

礁溪溫泉公園燙手山芋.專案探討錢坑奥祕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將「委外經營的礁溪溫泉公園」強制接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裁定縣府輸了,縣府提起撤銷仲裁之訴,近亦經最高法院駁回三審定讞,縣府將如何處理該案,會不會有賠償問題,後續會如何發展,議會要求縣府作專題報告,議員對該案發言有許多不同看法,有的認應追究行政責任,有的認為不該由全民買單,有的認為應盡速善後,有的認應俟行政訴訟定讞再作處理…,縣府也作了完整的報告。礁溪溫泉公園原本應是縣政府的「金雞母」,而今卻成了「大錢坑」,關心的縣民也不少,因此本網作比較詳盡的報導,讓民眾有更深入的了解。

 

工旅處長李東儒首先針對「縣府收回“礁溪溫泉公園委託經營”致生訴訟及賠償之處理」,進行專題報告。

壹、前言

縣府與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輕車公司)於101年8月1日簽訂「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T)案投資契約」,特許年限10年,因廠商於102年、105年間2次違約賣票,縣府於105年8月17日終止契約,並於105年9月1日強制接管。

 

貳、過程概要說明

一、本案大事紀

(一)101年8月1日:縣府與輕車公司簽約。

(二)101年9月16日:輕車公司於案地開始營運。

(三)102年5月27日:第1次查獲輕車公司行販售未經縣府同意之票券,經查私自販售溫泉券28萬7,111張,並無列入營業收入,規避契約規定之每年應繳交縣府1%之經營權利金。

 

(四)102年7月18日:協調委員會決議:

1、民間機構輕車公司未依據「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营運移轉(OT)案」投資契約規範及未取得縣府同意,以縣府名義發行預售票,且於事後未盡充分告知之義務,諸項作為確有不當。

2、民間機構輕車公司同意限期提出~可充分降低縣府承擔相關風險之具體改善措施,提送縣府審核。

3、該具體改善措施若經縣府審核符合縣府規範、達到縣府風險降低之目的與標準,則此次預售票發行事件以一般違約認定之。

4、未來民間機構輕車公司倘再違反上述第3點所提具體改善措施之內容,協調委員會授權縣府行以重大違約處理,不再另行召開協調委員會認定。

 

(五)102年10月18日:輕公司提出「逕發行仍於市面流通預售票券-風險降低改善-修正計畫」(依102年7月18日協調委員會第3點決議辦理)。

1、基於以降低縣府最大風險為考量,保全金額以平均成本單價新臺幣68.97元,乘以在外流通票數28萬7,111張,保全金額總計為1,980萬2,045元。

2、票券印量管制、信履約及票券格式。

 

(六)原保全金1,980萬2,045元經扣除102年7月至10月回收票2萬8704張(每張單價新台幣68.97元),輕車公司已於102年12月3日缴納保全金額1782萬2,331元,。

 

(七)105年01月29日:第2次查獲輕車公司行販售未經縣府核定之頂售票票種。經查乃輕車公司103年11月間以愛思博得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自行印製「礁溪溫泉公園一森林風呂美人湯券」96萬張用以抵債、販售或贈送。至此,輕車公司違反102年7月18日協調委員會決議,未按自提之「逕發行仍於市面流通預售票券風險降低改善-修正計畫」實行印量管制、信託履約等規定辦理,嚴重影響縣府、縣民及遊客的權益,並造成後續履行票券服務之疑慮,爰緊急要求輕車公司立即改善。

 

(八)105年05月27日及06月29日縣府2次發函輕車公司要求改善重大違約情事。

(九)105年8月10日:因輕車公司皆未依函辦理重大違約改善事宜,事態緊急恐因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爰依據促參法第52條及本案契約第12.5.2(4)規定,函發輕車公司將於105年8月17日終止契約。

 

(十)105年9月01日:縣府強制接管。

(十一)105年11月17日:重新開園。

 

二、相關訴訟

促參法原意為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經濟發展,但亦明訂民間機構有其重大情事發生,政府機關得強制接管营運,以防止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訟訴之途乃縣府為維護縣府及縣民權益之必要作為。

 

(一)行政訴訟:

1、105年11月28日交通部駁回輕車公司訴願:

原處分機關按系爭投資契約第12.5條第2款(4)規定,於105年8 月10日通知訴願人輕車公司終止契約,並依促參法令规定,以系爭處分書予以強制接管,於法並無不合。

2、106年9月2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原告輕車公司之訴駁回:102年7月18日協調委員會並非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決議並非不存在。協調委員會已授權被告自行認定原告有無重大違約,被告終止系爭投資契約並為系爭接管處分並無違誤,因此維持原訴願決定。

3、107年8月30日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栽定停止訴訟:

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规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因此本件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號之民事訴訟事件

終結前,停止訴訟。

 

(二)仲裁:107年2月9日106年聲和字第008號伸裁人:李復甸、謝定亞、顏玉明)

1、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101年8月1日民間自行规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营運移轉(OT)案投資契約」關係存在。

2、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確認102年7月18日協調委員會決議有效)。

3、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十,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

4、裁判斷書中之新台幣2億4,427萬8,000元乃仲裁庭為計算本案仲裁費用,採自輕車公司自縣府強制接管案地起至促參契約約滿日止(即自105年9月至111年7月止)之預估總營業額,以用來核算裁標的價額,非指補償或賠償費用。

 

(三)撤銷仲裁之訴:

1、108年5月7日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宇第1號(撤銷仲我之訴一審),原告宜蘭縣政府之訴駁回。

2、109年12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66號(撤銷仲裁之訴二審),原告宜蘭縣政府之上訴駁回。

3、110年4月15日台灣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224號(撤銷仲裁之訴三審),原告宜蘭縣政府之上訴駁回。

4、撤銷仲裁之訴判決確定後,僅確認仲裁判断「契約存在」,並未涉及補償或賠償事宜。

 

三、撤銷仲裁三審之訴被駁回後因應作為

於不減損縣民及遊客的權益下,尊重審判結果,依原契約權利義務賡續履約。

 

四、結論

110年4月15日撤銷裁之訴第三審裁定駁回,縣府將於不減損縣民及遊客的權益下,尊重審判結果,依原契約權利義務續履約。

 

議員質詢部分

★陳鴻禧議員:處長講了一堆話,總歸一句話,現在三審定讞,當初信心滿滿說,仲裁會贏,從頭到尾,我就告訴你們官員,你們穩輸的。

等一下請法制科科長來回答,雙方的私契約可以用行政處分來處置嗎?怎麼可以用行政處分來片面終止契約,所以一開始就輸了。

再來雙方仲裁的標的,也是縣政府同意以2億4千萬來作基準,顯示標旳物有獲利價值,你們也是同意對方,現在你們說請對方回來履約?怎麼會沒有賠償?這是前朝政府的事,工旅處長,你不要害林縣長,已經吿訴你們,要不要跟對方談,你說好要跟人家談,結果你,我行我素,你責任最大,你「母湯」(台語音 不要)這樣子搞法,最後輸的一定是我們縣政府,從頭到尾,輸到現在,你們現在說叫他回來履行契約,你們有跟他談過嗎?叫別人走別人就得走,要人回來人家就得回來?豈有此理!

以兩億多元計算比例,仲裁費要140萬,各付一半,你們輸了還不想付,輕車悠遊公司說要來查封,你們才勉為其難的繳交了70萬。

關於票卷改善計劃,你們當初要人家繳交1980萬,有答應現在公司要給人家印票卷,贈票10萬張,你們的協調紀錄上都有寫,最後你們也是出爾反爾說,這些贈票你們都沒有同意,

關於接管的這五年來你們縣政府一年虧損了300萬,這又要向誰討?這也是要向你們討!請縣長幫忙不要這樣子浪費錢,好好協議,希望縣議會成立ㄧ個專案小組,看看過程內容,誰的錯誤,因為經過了不同的主管,很多的官員,要好好調查,對人民才有交代,建議議長成立專案小組,追究問題在那裡!

 

★黃定和議員:輕車悠遊公司的爭議,我們來看這件事的錯誤,在102的7月18日協調委員會決議,當然這個協調會的前置條件,要先講清楚,當然這是前朝的事情,現在出事了現任要善後,現在的縣政府要來處理這件事情,前朝簽的合約裡面,到底他的委外委員是怎麼個安排法,有爭議時委員總共幾個?縣政府派幾個?輕車悠遊公司又派幾個,共同推舉的又是派幾個?這個共同推舉的就是不公平,因前朝的宜蘭縣政府,去給人家變更遊戲規則,縣政府跟輕車公司他們的指派委員沒有問題,但是共同推舉的委員規則去更改,顯然就違約,改成外部委員由縣政府指派不需外部公正獨立人事,造成了傾斜現象,這樣子一點都不公平,造成縣政府的委員特別多,這樣子的外部委員,造成縣政府的委員佔多數,超過一半,這樣子造成縣政府的官員有恃無恐,不管如何雙方爭議,都應該回歸到協調委員會,這樣子在不平等的條件下,就產生了不公平及壓迫的行為出來,這樣子的不公平及壓迫的行為,就造成了後面的仲裁會輸。

 

仲裁輸了之後,我們就上訴,法院的判決就是要讓你回到合約公平的基本面,但那個基本面已經被你們破壞了,最後為什麼打不贏官司,因為在委員會的組成公平性,你們就把它給故意忽略跳過去了,才會造成今天這樣子的情形,就是你們鴨霸的結果,這樣鴨霸的結果,就是爾後輕車公司又在違反票卷改善計劃結論時,「協調會授權給縣府以重大違約處理,不再另行召開協調會」,這個就是鴨霸的證據。

如果兩造的委員都是有公平性,當然不是縣政府片面的說了算。你們改變了遊戲規則,佔了多數,剛開始你們認為會贏,贏在哪裡?贏在倚靠自己的強勢作為,忽略了公平性;後來為什麼會輸,就是因為沒有照合約上的程序規定,否則怎麼會輸?那些官員都落跑了,賠償要兩億四千萬呢?未來要向誰追討呢?由全民買單嗎?議會沒辦法通過這筆2億4的錢讓你們去賠,記得上一次議會,你們的法律預算,就已經給你們刪除了1百萬,怎麼可以持續跟民間打官司,又不是穩贏,怎能用國家的錢無限制的浪費,這樣就大大的不對了,所以這一些彼此之間的爭議,你們還是要趕快回歸到合約內的規定。

 

★陳俊宇議員~業者經營不到8個月,就未經縣府同意私自大量印票,縣政府當初應該掌握的相當的資訊,這個訴訟照說應該贏的機會很大,為什麼縣政府拖到現在、十年來,這個訴訟陷入膠著狀態,令人非常納悶。

這個OT案, 我們直接給民間經營,我們一年大概有200萬的收入,但是現在租金什麼都收不到, 連續幾年都看到縣政府在做維修 ,今年還編了850萬,  現在縣政府訴訟的情況看起來是輸得「土土土」(台語一塌糊塗), 到底是什麼狀況?收回來之後, 也沒有實際去做維修, 造成很多鏽蝕。

 

★謝燦輝議員~處長報告時都不用看稿,表示你對這件事很了解,很深入,但大家對你的寄望是失望的。我們是原告,都被撤回,我覺得很奇怪,對方都偷印票了,還要跟人家說什麼,我們的訴訟卻打輸了。

 

★陳傑麟議員~礁溪溫泉公園的OT案,宜蘭縣政府當時標榜說是一件很成功的促參案,但是沒有想到這個下場這麼淒慘,我們都知道契約是一種法律行為,不能用行政處分、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終止合約,強制接管,這第一步就錯了。

整個仲裁和訴訟的過程, 其實並沒有把原因臚列出來,我們為什麼會輸?是因為我們架空了協調委員會啊,合約裡面有寫遇到重大爭議時要送到協調委員會去協調,達成共識後再進一步處理,你們沒有這樣做直接就強勢接管,造成仲裁徎撤銷仲裁都一敗塗地。但是你沒有把問題講出來,其實在訴訟期間有轉寰的餘地,對方不是要跟你們和解嗎?也許和解的條件不能接受,但應該要談談看,你們連談都不談。就趕快讓法院來判決,那當然會輸嘛。

你們的結論寫得一點都不誠懇,你說在「不減損縣民及遊客的權益下…」,這個權益都損失這麼大了,還有什麼不減損的,這個是縣民的損失吔,縣政府無法賠得起, 對方會採取怎麼樣的攻勢,法制單位你們要講啊,對方會不會要求國賠?很可能啊?如果提國賠怎麼因應,還有財稅局 也要提供意見,對方不提國賠,如果提損害賠償之訴,你們怎麼面對?兩億多人要給嗎? 將來他們要提出訴訟你們要怎麼面對,講都沒有講, 該協調的事情你們不協調,就等著人家來告我們,你們沒有任何因應的作為,對方心裡面早就有準備, 這個契約是 不可能用行政處分就直接讓你們接管, 人家胸有成竹, 你們當初的 協調委員會成員, 縣政府一意孤行,就像黃定和議員說的,你們都沒有給對方合理的談判空間,就希望直接交給法院來處理, 就以為一定會贏, 結果就是這樣。我們還要推很多的OT案、BOT案,法制要提供法律的意見,當初縣府要打官司的時候,你們要跳出來說不可以這樣做。

 

★副議長陳漢鍾~ 縣政府 一再的上訴 花了好幾百萬的律師費,如果一開始就還給對方經營,縣政府也不要每年虧損,縣政府哪有那麼多錢去虧, 而且 還可以跟業者收權利金、 租金,現在輸了, 輸到脫褲子,最後還是給你建議,給你一個提醒, 你在議會公開表示不用賠償業者,到時候要賠償的話怎麼辦, 請你自己付?你休想給縣政府或是全民買單。

 

★簡松樹議員~宜蘭縣政府所有的契約難道都沒有經過法院公證?如果有經過法院公證,就比較單純 。輕車公司曾經兩次違約賣票,偷印有價證券 這屬於刑事的法令,應卡到刑事責任, 為什麼還要開協調委員會來決議, 協調委員會決議之後, 又偷印有價證券去賣。後來, 縣政府又強制接管, 縣政府這個合約如果有經過法院公證, 法院有強制權,可以介入強制接管, 我們縣政府怎麼能夠以一個合約就強制接管 ?我覺得是匪夷所思 。

 

★林義剛議員~契約存在必須要執行,進行訴訟勝訴的可能性都要作詳細的評估,一錯不能再錯,再搞下去搞得灰頭土臉,更加沒面子,對整個官署的威信,對百姓對縣府的權益也有所損害,希望能謹慎評估。

 

★松王淑珍議員~這個案子之前有找我陳情過,去年業者已經提過希望和縣府談,他們本意並不想縣府賠兩億多,也願意談換經營年限的可能性,結果你們談都不談、理都不理。這件事情除了刑事民事以外,很重要的站在公務員的立場,這個行政責任是要追究的,不管是前朝或現在。最重要的是問題發生了,該怎麼去解決最重要。

 

★吳宏謀議員~縣政府處理該案,到現在打官司也輸,還要還給人家做,還要貼人家錢,這是非常不應該的。 最重要的是礁溪所有溫泉泡湯業者,大家都賺翻了, 只有縣政府的溫泉泡湯,虧本虧的「唏累累」(台語音很慘之意)這是非常不應該,沒有專業,沒有好好去經營。官司打輸人家,以後還要負擔。

我個人的看法 是要依法,依法能賠嗎?這個很重要,要好好去研究,要還給人家做要怎麼還? 最重要把它做好,業者違法在先,但是我們的手段太匆促,以為是穩贏的, 結果不可能穩贏, 我跟你說法院都同情弱者,人家認為是政府機關是欺負弱勢團體,你就輸了,輸了以後要怎麼善後是很重要的,善後最重要也是依照法定程序來,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 ,要弄清楚,不是你想怎麼賠就怎麼賠,不該賠,你賠了也有事。

 

★莊淑如議員~這是前朝的事,前朝的錯誤,現任的也要概括承受,輕車公司有明顯的違規,當時縣政府為什麼沒有提出刑事訴訟,而繼續協商,最後我們強制接管,然後導致我們沒有履行合約,十年的簽約案,縣政府強制介入之後,導致業者不滿,反告縣政府違約, 接下來的這五年當中他們沒有營業收入,所以要求我們兩億多的賠償金額,處長認為未涉及到賠償或補償 ,輕車認為是這幾年他應該得到的一個金額,但是因為被縣政府強制收回,所以導致他損失,我們還要繼續上訴,接下來費用又遙遙無期,希望能有更好的方式,作一個溝通解決。

 

★陳文昌議員~當時處理這件事的人現在都不在這裡了,我們不對只有一項=力強制接管時,沒有再開一次協調會,這樣整個就「去」了,仲裁已確定輸了,但是大家聽清楚,在行政訴訟的部分我們是贏的,因為在仲裁所以停止訴訟。縣長要注意,這家公司是不良的,提公事包族的,票一直印,印鈔票比較快,沒有實力,「黑白武」( 台語意亂來 )的公司,要注意。業者重大違約是事實,我們還沒有輸,說什麼要賠兩億多誰要負責,這完全是黑白講,危言聳聽的話,根本沒有這回事。建議等行政官司結束了,再作處理。

 

★劉添梧議員~對方是偷印入場券,結果我們玩到輸,是不是仲裁委員有問題?我們只少開了一次協調委員會而己,為什麼會變得這麼淒慘,縣長忙都在外面,祕書長你也要幫縣長處理一下,不要隨便就和人家商量,要賠人家錢,

 

主席議長張建榮最後徵詢大會意見,要不要成立專案小組來做調查; 另外將所有相關資料,由議員同仁或是議會同仁整理後 移送宜蘭審計室調查。

 

陳文昌議員表示,仲裁已經確定,行政訴訟的部分 輕車不同意處分,還在訴訟階段。仲裁也還沒到賠償的程度,等待行政訴訟的結果即可,無需節外生枝。

 

陳鴻禧議員說, 行政法院為什麼停下來,就是我們濫用行政權,當初如果是經過法院去強制執行就沒有問題,我們用行政處分去強制執行就不對了。仲裁的基礎兩億多計算,是縣府和業者雙方同意的。打這個官司誰要負責這個損失,經歷了那麼多縣長、副縣長、處長,誰做的決策?我們縣民需要去了解,應該要成立一個專案小組調查。

由於陳文昌和吳宏謀議員表達不贊成,議長隨後宣布散會。

 

議會直播連結

https://youtu.be/9Q6QBxGKL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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