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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被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

宜蘭縣長林姿妙被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地檢署指揮續查宜蘭縣長林姿妙相關人員涉弊案,偵訊20餘被告與證人,於今(23)日上午 5 時許結束,認被告林姿妙、其女林○伶及縣府農業處處長康○和等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 1 項第 4 款圖利罪,被告林姿妙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均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滅證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宜蘭地檢署表示,財稅局局長盧○龍、縣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龍○池亦涉圖利罪嫌,各命具保15 萬元;被告林○澤、楊○雄、楊○火涉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 應先命具保規定,被告林○澤具保 200 萬元,楊○雄、楊○火各具保 150 萬元。其餘人員訊畢後均請回。

 

有關宜蘭地檢署偵辦宜蘭縣長等機關人員涉弊乙案,檢察官於昨(22)日上午指揮法務部廉政署續行調查,傳喚、拘提包括縣長林姿妙等 20 餘名被告與證人,依法搜索 6 處有關處所。

 

宜蘭地檢署指出,這次除對宜蘭縣政府 108 年某羅東土地免徵增值稅貪污等弊

案、若干疑似財產來源不明等案續行追查,辦案人員發現前(1)月14 日偵訊結束後,被告林○妙之子林○澤甫離去本署,即與被告楊○雄、楊○火等人涉嫌共同藏匿本案證據,這次併此部分進行調查。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縣長林○妙、其女林○伶及縣府農業處處長康○和等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 1 項第 4 款圖利罪,被告林○妙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均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滅證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財稅局局長盧○龍、縣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龍○池亦涉圖利罪嫌,各命具保15 萬元;被告林○澤、楊○雄、楊○火涉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 應先命具保規定,被告林○澤具保 200 萬元,楊○雄、楊○火各具保 150 萬元。其餘人員訊畢後均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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