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市陳姓民眾在宜蘭市農業區有一塊舊竹圍地,內有民國39年就已設籍土磚造合法房屋,去年向縣政府申請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建築物基地」認定,結果200多坪的竹圍地,僅同意他16坪,他認為縣府認定錯誤,正努力爭取中。
陳姓市民說,他多年前買了一塊舊竹圍地,在北津段853地號,其中農舍16坪、晒榖場、倉庫、豬舍等,合計約235坪,一般竹圍地都是全部作為建地使用,他申請的時候,卻只核准了他16坪。
該竹圍地是縣政府70年間辦竣農地重劃後所保留,他向縣政府申請都市計畫實施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認定,的土地是一塊小竹圍地,這種幾十年前就存在的竹圍地,在民國90年條文還沒修改前,程序上係應先變更「建」地目後才能申請建築;到了民國90年間,中央為了便民修法,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條條文,刪除農業區合法建築基地應變更建地目程序,得由土地所有人,直接檢附實施都市計畫前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以合法建築物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對於合法建築物基地的認定,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和(地政司)的解釋也是一樣以「合法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認定。
陳姓市民表示,由此可見,一樣的竹圍地、一樣日期納入都市計畫農業區、適用一樣的法規條文、有同樣的合法建築證明文件、適用內政部(營建署)和(地政司)一樣的解釋認定,且在條文立法旨意未變、及為便民刪除變更地目程序下,它的「合法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認定當然也一樣,這是很簡單的邏輯。
他表示,為何他的竹圍地認定方式,和全縣其他竹圍地認定不同,天底下豈有一個法規實施幾十年後,在立法旨意沒變及條文修法便民,以及內政部地政司和營建署均作一樣的認定解釋下,焉會唯獨產生陳情人竹圍地使用,發生差別待遇之理?

上圖853地號,有200多坪,旁邊為農業區,如果只有16坪屬建地,那其他的部分屬什麼地?
陳情人認為他的竹圍地,理應作為建地,他向縣府一再訴說,縣府卻不予「正面」答復,整個過程如下~
宜蘭市陳姓民眾投訴,在宜蘭市農業區有買一塊舊竹圍地,內有民國39年就已設籍土磚造合法房屋,是縣政府70年間辦竣農地重劃後所保留,於民國72年納入都市計畫農業區,去年曾檢附該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條規定,向縣政府申請都市計畫實施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認定,依據縣府110年9月3日會議決議:「1.參照內政部89年9月13日地政司函釋認定方式辦理(亦即只能按原土磚造房屋面積新建)。2.其他縣市執行經驗」。
陳姓民眾說他的案件是依都市計畫法令申請「合法建築物基地」認定,並非依地政法令申請變更地目或法定空地分割。而「合法建築物基地」認定,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解釋,係依「合法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認定。
他的土地是稻田間一塊小竹圍地,這種早實施都市計畫幾十年前就存在的竹圍地,於「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條條文在民國90年還沒修改前,程序上係應先變更「建」地目後才能申請建築;而變更「建」地目範圍,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的解釋,同樣也是以「合法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認定,此項認定,依縣政府對竹圍地實際執行認定標準,都是以一完整竹圍(包括倉庫、曬穀場、家禽寮舍…等)認定作變更。
嗣於90年間,中央修法旨為便民,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條條文,刪除農業區合法建築基地應變更建地目程序,得由土地所有人,直接檢附實施都市計畫前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以合法建築物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對於合法建築物基地的認定,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和(地政司)的解釋也是一樣以「合法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認定。
由此可見,一樣的竹圍地、一樣日期納入都市計畫農業區、適用一樣的法規條文、有一樣合法建築證明文件、適用內政部(營建署)和(地政司)一樣的解釋認定,且在條文立法旨意未變、及為便民刪除變更地目程序下,它的「合法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認定當然也一樣,這是很簡單的邏輯。因差異僅是刪除變更地目程序,則陳情人的竹圍地,因法規條文修法刪除變更地目程序為便民,並不會改變認定結果。
然依縣政府決議,唯獨他的竹圍地認定方式,和全縣竹圍地認定不同,天底下豈有一個法規實施幾十年後,在立法旨意沒變及條文修法便民,以及內政部地政司和營建署均作一樣的認定解釋下,焉會唯獨產生陳情人竹圍地使用差別待遇之理?
因此,對縣政府上揭會議決議,除了引用內政部(地政司)的公文有問題外,和縣內所有竹圍地變更地目認定標準也不同。陳情人就透過陳歐珀立委協助向中央陳情,依據內政部(地政司)110年12月13日回文,該部(地政司)89年9月13日的公文早在107年已經停用,直接打臉宜蘭縣政府;既然縣政府決議第1點誤引內政部公文及該公文早已停用無效,而一紙經停用的公文,當然不能作為行政處分依據。那剩下決議第2點其他縣市執行經驗,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得作為行政處分,縣府官員應心知肚明,但陳姓市民說,他還是慎重向縣府請求解釋回復清楚。
詎料,縣府建設處官員,對會議決議僅剩的第2點其他縣市執行經驗,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得據以作為行政處分,支字都不敢回覆,對法制室會簽意見也不處理,就一字不漏全文照抄如下:「按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本件陳情人詢問以「參照其他縣市執行經驗」為處分之理由,是否具備法律效力1節,宜請建設處審認個案事實情節,補充敘明該處分理由是否妥適,抑或尚有其他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回復陳情人」。亦即建設處官員從下到上都裝傻,沒人敢表示意見,卻矇著眼睛瞎蓋章,隨便拿來呼攏人民,欺負咱宜蘭百姓。
陳姓民眾說,像濫發這種亂七八糟的公文,在以前陳定南縣長主政時代,是絕對不可能發生,這種公文稿呈到他手上一定被批「倒退重擬」,並影印放大張貼在縣府入口公佈欄,絕對出不了縣府大門,而且單位主管都會被叫去痛罵!想不到以前出不了縣府大門的公文,現在官員隨便寫就可隨便發。陳情人說他這幾個月來,明明指陳某些事實請縣府查復,縣府不是不敢答覆,就是故意扯一些不相關事來虛應。因為首長都不把老百姓的事當一回事,底下的官員相互擺爛,能拗就拗,民眾如不服就去訴願,反正每月薪水還照領。當事人說過去宜蘭縣優良官場文化及公文品質,已淪喪到這般地步!真令人痛心!也是縣民不幸!無辜百姓必定會陸續遭殃!

早期的空照圖~竹圖地
陳情人說縣政府建設處為處理業務上疑義,在府內自行有頒訂「宜蘭縣政府建築法規研討小組設置要點」,這個小組雖然不是法定授權成立的委員會,但對適法有疑義案件,如能經由小組委員討論作成決議,亦屬縣府內部基於行政權運作一環,但建設處對自己訂的遊戲規則卻又不遵守,大家都便宜行事,反正沒人在乎,無須負什麼責任。
陳姓民眾控訴他的申請案,就是建設處草率處理,作出來一個很明顯的案例,所以決議才會荒腔走板,不僅將原本就沒有疑義的案件,憑空製造出很多的疑義,且推翻縣府過往執行全縣之例,致當事人提出很多事實指控後,縣府反而無法自圓其說,連答覆都不敢答覆。顯建設處濫用委員會無中生有,假藉委員會審查,讓不明案情來攏去脈委員揹黑鍋,才會錯引用內政部函及早已停用的無效公文,並作出超乎職權、違背立法旨意、踰越法律不朔既往、公平原則而不知。
陳姓民眾說,依據縣府建築法令小組設置要點規定,建設處在會議前應製作書面「提案表」(即應就案情適法疑義作分析及初核意見)供委員審議,但建設處關乎人民土地使用權益案件,完全沒製作書面提案資料,會議召集人建設處長也不在乎,就任由小組委員在毫無書面提案,未全盤了解整個案件所涉法律、法規及實務執行案例下,就隨便照業務科室口頭隨便說隨便作決議,所以該會議的程序上即已不合法,會議程序一旦不合法,實體就不遑多論了。
再者,縱依會議決議第1點所引用內政部公文函釋既早已停用;決議第2點所引用外縣市執行經驗,經當事人要求建設處提出案例,建設處又提不出來,所以綜合縣政府建設處召開的會議,其程序與實體均不合法已甚為明確。經當事人指摘為無效力行政處分後,縣政府均不敢作抗駁,不敢為其程序與實體之合法性作辯護。
陳情人不滿說,縣政府對這麼明確不合法、無效力的決議,理當依法行政趕快檢討改進,另作適法處分才是正辦。但縣政府完全不檢討不改進,不把人民權益當作一回事,竟然還可以發公文,仍要陳情人依不合法、無效力的決議去辦理的大笑話?這種公文業務單位怎能呈的上去壹層?而壹層卻也照樣可以批的下來,要陳情人依那無效力行政處分辦理。請問縣政府,如果這不是濫用職權,什麼是濫用職權;如果這不是公然蓄意刁難百姓,什麼才是刁難百姓?
陳情人說,建設處召開會議前,依規定應製作「提案表」,他是案件的當事人,何以未通知陳情人列席,他有權利了解業務單位要討論的疑義在哪裡?但縣政府自始就不答覆。一方面告知陳情人案件要開會,同一件公文卻說委員開完會,對陳情人申請列席會議事,根本就是蓄意不讓參加,豈不方便他們自行閉門造車?
又建設處既然未製作「提案表」,純係用口頭向委員陳述而已,那口頭陳述內容是什麼?案關陳情人權益,及案件疑義究竟在哪?縣政府始終不答覆。
依建設處決議,陳情人比實施都市計畫至早少卅年前就存在的竹圍土地,僅能依原有土磚造房屋面積作新建,與縣內相同竹圍地得全部申請建築完全不同,姑且不論其會議決議係無效力,當事人仍陳述案情事實,請縣府對該決議是否違背法條立法意旨、法不朔既往原則、公平原則等作釐清,縣政府始終不答覆。
依建設處決議,陳情人竹圍土地,僅能依原有土磚造房屋面積作新建,那剩下既不是能耕作的稻田,也不能建築使用的土地,法規從來沒這種地的名稱,則這部分究竟算什麼地?當事人陳情縣府說明,縣政府始終不答覆。
依建設處決議,陳情人竹圍土地,僅能依原有土磚造房屋面積作新建,那縣政府在民國70年間辦理農地重劃時,既已將整個竹圍地保留,重新規劃地籍為一筆地號,並於四周施設農田灌溉水路,證明縣政府當時即已將整個竹圍地,認定是一完整合法建築物基地,怎料時隔卅於年後,得否定它不是一完整合法建築物基地,前後認定完全不同,這是什麼道理?縣政府始終不答覆。
依建設處決議,陳情人竹圍土地,僅能依原有土磚造房屋面積作新建,陳情人質疑同樣的竹圍地,同時間納入都市計畫農業區,有相同的合法證明文件、適用相同的法規條文,則縣內相同的竹圍地有哪一塊地,是用如此怪異的方式來認定,麻煩請縣政府舉出一例來,縣政府為什麼不舉出來?縣政府始終不答覆。
依建設處決議,陳情人竹圍土地,僅能依原有土磚造房屋面積作新建,陳情人質疑同樣的竹圍地,同時間納入都市計畫農業區,有相同的合法證明文件、適用相同的法規條文,則縣內竹圍地於變更地目時,依據內政部地政司及營建署同樣的函釋,所有竹圍地都可以變更建地使用,為什麼唯獨他的竹圍地,只能按原有房屋面積新建,理由為什麼?縣政府始終不答覆。
同樣的竹圍地,同時間納入都市計畫農業區,適用相同的法規條文,適用內政部(營建署)和(地政司)相同認定解釋,且在條文立法旨意未變及為便民刪除變更地目程序下,它的「合法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認定當然相同,這是很簡單的邏輯,因差異僅刪除變更程序,則刪除程序為便民,並不會變更認定結果。以上是陳情人的邏輯推論,曾於多次陳情中提及,如此推論係錯誤的,建設處理當主動予以駁斥,但建設處從不主動加以駁斥,甚至當事人再拜託縣政府來函駁斥,縣政府始終不駁斥。
陳姓民眾說,他提出的都是事實有所本,要的是一個是非公道,不是故意要和縣府作無理取鬧。公務人員處理公務要依法行政,認真積極辦事,不是身上掌握著權力,就忘了職責所在,應作為而不作為,而不作為也是一種作為,不是不作為就沒事,沒作為就不違法。既然你們官員明知自己行政處分無效力,就要趕快依法行政做修正,絕對不能明知故犯,如還繼續蠻橫不講道理硬ㄠ,最後恐會循司法途徑解決。

縣府只同意16坪的土角厝屬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