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一陳姓女子在臉書上爆料,本月初她在縣長兒子家中遭到性暴力,她並說「這是愛人親密關係最大的諷刺」,當天即驗傷,次日即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要她補正資料,她認為法院有吃案之嫌,令她心寒。;宜蘭地方法院也發出澄清稿,就這一事件之處理流程提出說明,表示並無延宕,亦未因相對人之身分而做不同考量,均將依法秉持公正客觀法定程序進行。
陳姓女子爆料的內容如下~
我是陳XX,女性。2023年9月3日,我在羅東新群三路縣長兒子家中遭受他的性暴力,這是愛人親密關係最大的諷刺。事發當日驗傷後,隔天我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就算暫時保護令也可以,請法律保護受暴力的人,這不是政府一直宣導的政令嗎?但3天後也就是昨天,法院告訴我證據不足,甚至暗示我明知道縣長兒子在宜蘭,為什麼不向其他縣市聲請保護令?發生性暴力當晚我就去博愛醫院驗傷,內褲也收走當做物證,棉花棒深入我的陰道採檢,都是我獨自完成這些程序直到翌日凌晨,除此之外還要我做什麼?當時我的無助和惶恐又有誰明白?我只是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為何還要苦苦相逼,要我再提出被性暴力的證據?
因為縣長兒子的背景人脈,讓我再次受傷害是對的嗎?我只是想保護自己居住的安全和人身的不受威脅騷擾這麼簡單,法院為什麼要為難我?!他對我的性暴力比一般家暴還惡劣,我到底哪裡證據不足?因為他是縣長兒子,所以宜蘭地方法院就想阻止我嗎?我和他只認識2個月,沒同居的照片就無法證明兩人有親密關係嗎?宜蘭地方法院寧願選擇相信縣長兒子是清白的,而我被性暴力就被法院貼標籤,認為分手後就會沒事了!這樣算不算法院吃案?宜蘭地方法院的不公不義讓我心寒。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對我來說,我是受害者,被性暴力早生不如死,縣長兒子未經我的同意,侵犯了我的身體,這種痛苦,宜蘭地方法院能感同身受嗎?
可以不要這樣對待我,我真的只是希望先有暫時保護令能讓自己免於恐懼害怕,難道非要我想不開走上絕路?如果暫時保護令對宜蘭地方法院來說有那麼困難,那麼請法務部或婦女團體告訴我,我要怎麼做!?

宜蘭地方法院發表的澄清稿,內容如下~
關於陳姓女子於112年9月8日在臉書上貼文指控其於112年9月3日在宜蘭遭縣長之子性暴力,驗傷後於同年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懷疑本院故意為難、吃案等乙事,本院澄清如下:
一、本院立場:
本院審理各類案件,不會因相對人之身分而做不同考量,均依法秉持公正客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關於當事人誤解本院吃案、推案說明:
1、陳姓當事人於112年9月7日致電本院,係由宜蘭縣政府駐本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員提供諮詢,並非本院所屬同仁對陳姓當事人作任何說明服務,先予澄清。
2、據上開宜蘭縣政府駐本院之社工表示,當初與陳姓當事人接觸時,因她住居於外縣市,且表示擔心安全問題,社工員乃基於關心而向陳姓當事人表示亦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之規定,就近向住居所所在地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社工並非法院人員只是提供以上善意建議。
3、又據社工員表示,依其先前協助其他當事人進行保護令聲請之經驗,當時社工員告知陳姓當事人,法院收案後,須進行分案、審查等程序,均需要時間處理,社工員並詢問陳姓當事人是否有其他證據資料可補正,以說明其聲請暫時保護令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另並告知若有需補正之事項,法院會發公文通知補正等情。
4、上開宜蘭縣政府社工員提供之諮詢意見,係社工員過往協助其他當事人之經驗,所回應陳姓當事人有關安全之疑慮,或係為免去當事人後續若需開庭的舟車勞頓之苦。
5、本院再次重申,陳姓當事人以其與宜蘭縣政府駐本院社工員之對話,誤認係與本院人員之對話,而懷疑本院承辦人員就其暫時保護令之聲請案有故意為難、吃案等情,顯有誤會。特此澄清。
三、本件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辦理情形:
陳姓當事人係向本院聲請暫時保護令,而非聲請四小時內就需決定是否核發之緊急保護令,且本院於收受陳姓當事人之聲請書狀後,立即於112年9月5日分案處理,惟因聲請人於書狀雖有檢附驗傷診斷證明書,然並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與相對人之關係、以及聲請暫時保護令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承辦司法事務官乃隨即於112年9月7日以郵寄方式發文通知陳姓當事人於文到3日內為相關事項之補正,故本院就本事件之處理流程並無延宕,亦未因相對人之身分而做不同考量,均將依法秉持公正客觀法定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