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議員陳鴻禧到 一家餐廳旁停車場停車,僅停留了8分鐘就離開,卻要繳費50元,他認為太貴了,經向縣府反映,縣府交通處調查後發現該停車場未經 「申請」,要求停車場負責人立即停止收費,並在本月底之前提出陳述,如果陳述不符規定,將依法開罰。
交通處發文給停車場負責人指出,有關台端等於宜蘭縣羅東镇興東段1580及1581地號土地設置停車收費告示,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惟未領得登記證逕為營業,已涉違反停車場法第25條規定,請立即停止收費,並於113年3月30日前陳i述意見,逾期未陳述或陳述不符規定,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處罰,
交通處同時說明,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42條规定,在3月30日之前,提出陳述意見書,若以言詞代替陳述書,應指派熟悉本案之人員(負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於期限內至縣府陳述(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倘非負責人,請攜带委任書。

交通處表示,停車場法第25條規定略以:「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停車場法第37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规定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营業之一部或全部或禁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陳鴻禧 議員同時在議會提案,建議縣政府訂定相關規範或建請中央修正相關規定,於私有停車場業者申請停車場設立許可、或核發停車場證時,要求業者比照公有停車場~提供停車30分鐘內免費服務,以解決週邊停車亂象及增加交通順暢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