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對於惡意脫產的義務人絕不寬貸,今日再次以拘提管收手段,展現強力執法決心。
執行分署表示,這個案子的義務人曾姓男子,現年52歲,居住於新北市瑞芳區。109年9月間,曾姓男子因運輸、意圖轉讓並儲藏總值新臺幣(下同)1,001萬元的私菸,遭海岸巡防署偵防分署臺北查緝隊(下稱海巡署)查獲。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依《菸酒管理法》裁罰600萬元,加上其滯納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罰鍰,曾姓男子移送宜蘭分署執行的案件總金額高達602萬餘元。
宜蘭分署深入追查其財產流向後發現,曾姓男子於109年9月間遭查獲走私菸品後,隨即在同年10月將其名下新北市瑞芳區的不動產持分贈與其姊。宜蘭分署於114年4月29日將曾姓男子拘提到案後,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宜蘭分署收案後,立即著手執行曾姓男子名下的所有財產。經執行其人壽保險解約金及租金債權,僅追回77萬餘元。然而,宜蘭分署承辦執行官並未放棄,持續追查曾姓男子的財產狀況,發現曾姓男子在109年9月間被海巡署查獲藏匿私菸當日,海巡署查緝人員即告知其行為已違反《菸酒管理法》,將面臨高額罰鍰。宜蘭分署認定曾姓男子已知悉其法定罰鍰義務。經進一步追查,發現曾姓男子在海巡署人員詢問後,隨即將其名下新北市瑞芳區不動產的應有部分贈與其姊。
承辦執行人員多次詢問曾姓男子轉讓不動產的原因,曾姓男子起初聲稱「沒有任何原因,是我主動過戶」,之後又改口說是為了償還積欠其姊的債務,但無法提出任何借據或金流證明。承辦執行官認定曾姓男子的行為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3款所規定的「處分、隱匿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等法定管收事由。此外,曾姓男子經宜蘭分署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宜蘭分署遂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拘提,並於114年4月29日由承辦行政執行官親自帶隊至其住處將其拘捕。由於曾姓男子不願提出任何清償方案,承辦執行官隨即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並將曾姓男子移送至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
宜蘭分署在此呼籲民眾,切勿滯納稅費、罰鍰。若不繳納,案件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進行強制執行。收到各分署或相關單位的公文時,切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理。若無力一次清償,應主動聯繫各執行分署洽詢分期付款事宜,以免愛車、存款、薪水、不動產甚至壽險利益遭到執行,更可能面臨拘提、管收,喪失人身自由,並耗費國家社會資源,實屬不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