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針對「羅東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光榮路以西地區)」市地重劃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114年8月27日)作出更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束貞、鄭資英、瑞豐製衣公司及林澤賢等人之訴,維持宜蘭縣政府及內政部相關裁決結果,全案確定。
該案起因於原告等人不服宜蘭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時之地價評定與土地分配比例,質疑重劃估價程序違法、公共設施負擔分配不均,認為行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及重劃決策時未充分掌握交易實例資訊,導致受益與負擔不平衡。
法院審理後指出,宜蘭縣政府重劃估價程序均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進行,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依比較法、開發分析法及公告現值等方式查估,程序合法且具專業判斷依據。內政部及縣府之重劃分配、公共設施負擔均符合法定原則與比例原則,並未違法。
法院強調,重劃區內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受益,建蔽率及容積率提升,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增值利益,應負擔相對公共設施比例及開發費用,位次分配調整,並無違反平等與受益負擔原則。
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維持先前訴願及行政處分結果,確認宜蘭縣政府於該市地重劃案中之作業並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