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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縣長林姿妙秘書名號詐財~宜縣府前專員許智信 更一審重判73年

假借縣長林姿妙秘書名號詐財~宜縣府前專員許智信 更一審重判73年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前專員許智信,任職期間對外打著縣長林姿妙秘書、助理名號,涉嫌向17人詐騙金錢,得款高達65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於10日就其餘10案改依《貪汙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7年2月至7年10月不等徒刑,總刑期合計73年2月,尚未定應執行刑,並褫奪公權5年,追徵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智信原為宜蘭縣政府聘任之公共造產基金僱用專員,後支援縣長室,擔任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對外自稱縣長秘書、助理,藉由綜理業務之職務機會,於民國110年6月至112年9月間,向10人佯稱可投資尚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進行詐騙;另於113年1月至9月間,再向7人以民間投資名義詐財。

 

許智信因積欠高利貸,於112年9月底曠職失聯,被害人陸續報警後,最終於台北車站落網並遭羈押。

 

該案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定17案皆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12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則認定貪汙罪不成立,改依《刑法》詐欺罪判處應執行4年10月,並沒收追徵6500萬元。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其中7件詐欺罪判決確定,並於114年10月裁定應執行2年6月徒刑,許已入監服刑;另10案因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檢方指出許男利用縣府頭銜及職務上機會詐取鉅額財物,嚴重敗壞公務員形象,侵害國家法益,犯罪情節重大,請求從重量刑。合議庭最終採信檢方見解,改認定該10案構成貪汙罪,重判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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