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燿華電子遭重罰 2月257萬 4月403萬

燿華電子遭重罰  2月257萬   4月403萬

 

【記者王名煒、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利澤工業區內的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廠,繼今年2月6日因排放強鹼性高錳酸鉀廢液,被縣政府開罰257萬4000元,環保局16日再度發現,燿華未依規定繞流排放廢水(已經過處理),開罰372萬元,加上其他項目合計403萬元。

 

以製作印刷電路板(PCB)為主的燿華公司,4月14日晚間被民眾檢舉排放白色泡沫廢水,環保局於4/16進該廠查核,查出違反規定的情節如下:

 

  • 使用異丙醇進行設備清潔之用,每週使用約64.8公升;另在B棟4樓發現新增-坎銅區製程機台(代號E042 ),並於該裝機完設備發現曾有使用硫酸銅、自來水等涉及設備操作行為。(應於異動前依相關程序申請,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核發後,始得為之)

 

  • 現場發現廢水自藍色軟管直接排放到雨水溝,追查源頭時業者已立即拆除,經查來源為砂濾塔,已涉及廢水繞流排放。

 

  • 現場設施新增一股「含鈀廢水」進入「調勻槽2」,「放流槽」後跳過「沙濾塔」直接排放,各單元間廢水流向部分與許可不符。

 

環保局表示,以上各項未依許可登載事項運作者,因涉及工程部分限期1個月內改善完成,另部分管線標示不清或誤繕者,限期於3日內改善完成,逾期者依法處分。

 

環保局進廠深度查核違反情節及處分情形如下──

  • 未依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内容設置、許可證用容設置,變更或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罰10萬元。

 

  • 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水汙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裁罰21萬元。

 

  • 以專管方式使廢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1條規定裁罰372萬元。(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燿華公司說明,該公司宜蘭廠因更換容量更大的沙漏塔,作業人員未依規定將放流槽的水直接排放到雨水道,但那些水都是已經過處理的,並非公司故意繞流迴避。

環保人員深度稽核

 

燿華處分情形

 

環保人員深度稽核(圖片表格/保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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