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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何以長期建設落後? 林錦坤擬創制宜蘭縣新法!

宜蘭何以長期建設落後? 林錦坤擬創制宜蘭縣新法!

【記者陳宣良 / 宜蘭報導】
宜蘭縣長候選人林錦坤突發奇想,今(8)日提出「宜蘭縣土地開發管理商業貿易法」創制草案,請求縣民鄉親共同支持,以增加福利增值縣民之財產價值,讓大家得過富足之生活!

宜蘭何以長期建設落後? 林錦坤擬創制宜蘭縣新法!
(本圖片獲得mira liu合法授權使用)

林錦坤抨擊指出,中央政府立法怠惰,財政統籌劃分不公,致地方政府長年負債無力照顧百姓,嚴重損及宜蘭縣民權益;他並細數宜蘭縣長年懸而未決多項民生建設缺失,皆因中央政府立法怠惰,財政統籌劃分不公,致使地方政府長年負債無力照顧百姓及無法增進宜蘭縣民福益;諸如:


一、中央政府長年漠視宜蘭縣建設開發,致宜蘭縣山腳道路23年未構築完成,影響宜蘭縣西部開發經貿交易。

二、台北、宜蘭縣間隧道工程要開,此民國92年11月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指示後,國家所定之新十大建設計劃,至今15年未執行完畢,500億元預算中央政府不編列、不核撥。

三、民國98年6月9日立法院立委要求之宜蘭鐵路高架計劃,至今9年了,預算500多億元中央政府不編列、不核撥。

四、致宜蘭縣宜蘭河要打造成第二條冬山河之計劃未有能力及經費去執行。

五、致員山童玩公園之建園計劃至今17年未定案落實以完成。

六、致宜蘭縣醫療院所要提升至醫學中心,至今8年中央政府不敢明白確定撥補此近40億元之預算。

七、農業土地政策長年侵害農民,致令宜蘭縣農地土地平均每坪降縮近10000元,使宜蘭縣光農地全部共26000多公頃,之價值產值減損縮水了近8000多億元,亦影嚮到建地價格降低,使宜蘭縣人民財產貶值縮水。

八、至今仍令勞工基本工資僅定23100元,使工資落後近21年,勞工工資偏低而沒救助,漠視勞工生活基本權益,勞工生活無保障,使宜蘭勞工長期處於弱勢低貧之途。

九、軍公教退休金被剋扣低發,至民生痛苦生。

十、宜蘭縣工商不發達,工作就業機會少,致宜蘭縣人外出他鄉謀生者眾,至使與家人團聚時間減少,老人家無人照顧,更至共食午餐之事增生。

十一、致年輕人低薪不敢多生子,平均人口老化,致生國安危機,衍生國安問題。

十二、都市開發、更新不前,致經濟商業無法繁茂昌旺。

十三、中央政府來台後,大砍我宜蘭縣山林檜木珍貴資材,淘空宜蘭縣縣政財富。卻未用心培育再造森林高級材木以復育,中央造林政策草率,至宜蘭縣可再多年養育儲蓄之森林財富多年不植,宜蘭縣人的森林資產未再創置。造林政策不力盡實至宜蘭縣需厚累積之財匱無。

十四、宜蘭縣縣地下具豐沛地熱發電及温泉泉源其所在地歸宜蘭縣轄,理應由宜蘭縣縣政府主導開發、建電廠,為宜蘭縣全縣民共有資產,開源建廠以厚植縣力計。

十五、民國85年4月12日大法官釋字第400號公佈,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公佈違憲後,時至今日22年既成道路,缺錢而不徵收。


林錦坤指出,為增進宜蘭縣縣民福祉,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創制權之權利實施,增加宜蘭縣民財富,開拓宜蘭縣政府財源,增加宜蘭縣政府税基,照顧縣民百工百業,促進經貿商業之發展,創造國際化城市,接軌世界,建立宜蘭東方都城;為此,林錦坤認為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創制及複決之權利,他將創制:「宜蘭縣土地開發管理商業貿易法草案」。


林錦坤表示,本法乃屬中華民國憲法《創制權》之行使。

宜蘭何以長期建設落後? 林錦坤擬創制宜蘭縣新法!

「宜蘭縣土地開發管理商業貿易法草案」條文如下:

第一條:
宜蘭縣縣轄内,屬中央政府所屬等各機關單位之所有土地之所有權應移轉核撥至宜蘭縣政府之所有,宜蘭縣内林區之國有公有等土地、風景區所等所屬土地等,凡屬中央土地產權者皆劃歸宜蘭縣政府所有。但中油、台電、郵政、金融、國防、軍隊、港務、鐵路、公路、學校、學術、法院所屬、法務部所屬、地檢署所屬等單位屬中央所有者除外。

第二條:
宜蘭縣縣内土地之劃分編定由宜蘭縣縣政府管理規劃編定之,不受中央政府法規包括國土計劃法,及農業法規、都市計劃法規、非都市土地法規、區域計劃法規、工業土地及工業法規及環境保護等法規所約束。

宜蘭縣為中華民國之一縣,屬中華民國所有。
宜蘭縣縣法規創制後,法規之施行可獨立自制並自訂,但不得侵害宜蘭縣民權益及侵害人權,應以宜蘭縣民福祉為依歸。


第三條:
宜蘭縣之土地其建蔽率、容積率宜蘭縣政府得比照台北市、直轄市等法規自定建築管理及獎勵規定,訂定都市更新、開發許可等相關法規。


第四條:
宜蘭縣都市計劃應全面檢討,公共設施等配合宜蘭縣整體規劃,獎勵都市更新,訂定綠美化政策,加速土地發展活化。


第五條:
宜蘭縣土地政策可自訂方案檢討,農地廢除編定,土地持有人使用比例,以持有土地中之30%預留以備政府之所需要,在政府未徵收成公共設施或使用前產權仍為所有權人之所有,但以農業生產或綠美化為宗旨。

土地持有之比例中之40%所有人自留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有處分收益及排除他人之權利,如要建築開發時定有一定之建蔽率及容積之一定限制,仍要留設農業或綠地相當之比率為相對設置。

持有土地中之30%可買賣建屋、建築及農業或綠地使用,開發建築時定有一定之比率之建蔽率、容積率之規定並訂有相對之綠化、農務及設施等比例。

開發之建築其建蔽率、容積率、公共設施、綠美化、農用、污水、通路等比例規定或規範另定。

土地可以調整及細分割使用,不受最小單位0.25公頃之限制。
土地面積小於0.35公頃預留公設備用之比率要低,而土地持有所有超過1.5公頃以上要預留比例要高些,其比例另定。

第六條:
宜蘭縣政府為發展業務需要,可另組公司為商業行為。並必要時可設立金融機構並發行公債,獎勵投資。並可發行股票上市上櫃為交易買賣。

宜蘭縣政府可將縣民土地上市上櫃換成股份股票交易買賣,其辦法另定,以利土地增值及投資開發利用。

縣民持有之土地之30%以外之部分可藉由土地股市交易買賣,招商募資,縣府並定土地保價之護盤機制措施,不得使土地價值太低,侵害縣民權益。

第七條:
宜蘭縣内工廠用地、法規要訂定討檢方案,以利商家及住民,以保權益及環境生態。

第八條:
宜蘭縣政府可設電廠公司開發地熱能源以發電及温泉之開發使用。
宜蘭縣縣民可以以現金、股票、提供土地同意貸款書等方式投資持股參予開發建設。相關金融機構中央政府應協助專案低率貸款之配合。

宜蘭縣地熱盈利所得為全縣民福利政策之財源,為全縣民投資之所有,利潤全民共享。

第九條:
宜蘭縣政府可設水資源開發公司經營水利事業及水礦事業 ,可開發並行交易銷售商業行為。
宜蘭縣政府亦可找適合之開發合作對象或縣民共同投資開發,為宜蘭縣民創造財源歲收,以加福縣民。

第十條:
宜蘭縣境内之高、中、低海拔林業地要落實種植高經濟林木,以厚植縣有財富,宜蘭縣政府設專職單位以造林養林,以謀種宜蘭縣千年之財富。

第十一條:
宜蘭縣政府可自定環保及礦物法規,不受中央法規所限制,但不得侵害人民權益。

第十二:
本法通過後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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