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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寶拿出漁會發的會員證.反駁漁會說他無會員資格

林永寶拿出漁會發的會員證.反駁漁會說他無會員資格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蘇澳區漁會會員林永寶,登記參選漁會代表選舉,經漁會審查認定他不符候選人資格」,他向漁會和縣政府提出申復,漁會召開複審會審查結果,認定他已「出會」,「不符候選人資格」;林永寶認為漁會對他刻意打壓,損害他的權益,已再舉“漁會發給的甲類會員證”為證,向漁會提申復,並副知宜蘭縣政府,要求恢復他的候選人資格,據理力爭。

 

林永寶指出,他自民國86年11月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至今一直從事沿岸漁貨捕撈不曾中斷,雖曾於92年11月10日因子女唸書的關係,及擴大漁業經營,乃將戶籍遷至花蓮,至96年4月10日孩子畢業後,就把戶籍遷回宜蘭;而他自入會迄今,都在宜蘭縣內從事沿海魚貨捕撈作業,也都按期(年)繳交會費及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會員代表之權利及義務,足證他甲類會員資格是存在的、合法的。

 

林永寶表示,107年他因會員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漁會亦依相關法令及程序補發會員證給他,自不得再以距今10餘年前之遷出戶籍事由,來否認他的會員身份(即出會)。倘漁會依法令所發的會員證,卻不能證明是會員,那漁會發給漁民的會員證,有何意義?

 

林永寶憤慨地說,再依“區漁會會員審查及認定辦法”第8條「漁會會員有本法第19條出會情形之一者,會員資格當然喪失,並隨之「出會」,其「出會」事實理由,由理事會確認」。但,漁會自他入會後,歷經多屆理事會在多次會議中均從未對他「出會」一事,提出討論,亦未曾提及,更從未確認他「出會」 。顯然理事會多年來亦不曾認為他「出會」、或喪失會員資格,此乃不爭事實。

 

他表示,在「歷屆歷次理事會在審查會員資格」時,沒有將他剔除,即等同無異議通過他「重新入會」申請之事實,加上漁會至目前為止所掌管(保有)之會員名冊中~林永寶(編號:1600784),是存在的。因此,他自始至終都是漁會合法正式甲類會員,歷屆會員代表及漁民小組長之選舉時,也都通知他前往指定投票所投票。懇請縣府加強對蘇澳區漁會就會員會籍管理之輔導,並對前項缺(疏)失予以糾正,盡速恢復林永寶參選漁會代表的資格,以資導正漁會會務正常推展,進而維護全體會員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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