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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村長許正東罷免案下月投票.兩派互鬥白熱化

中華村長許正東罷免案下月投票.兩派互鬥白熱化

【記者趙奇濤 譚杰/宜蘭報導】

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案本週六即將登場,引起全國注意,員山鄉中華村長的罷免案,將在7月4日舉行,也引起宜蘭縣民的關切,中華村長許正東已經向選委會提出答辯書。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是政治因素,許正東村長的罷免案是選舉恩怨,本屆村長選舉時,落選最高票的現任中華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陳明華,跟許正東只相差8票。 許正東村長說選舉結束,陳明華的支持者就表示要罷免村長。

40年前就在中華村開礦的永侒礦業,因為要移動開採的位置,必須要做環境評估。中華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陳明華在多次的公開場合反對開礦,並發起聯署 要求政治人物簽署 護水源反開礦活動,在地方上掀起極大的迴響,陳明華陣營 同時以許正東村長支持永侒礦業,作為罷免案的主要理由。

許正東村長在罷免案答辯書上,也毫不客氣地反擊陳明華,緊咬最支持永侒礦業的就是陳明華理事長,永侒礦業的回饋金,也多是經由陳明華處理;同時也說明地方需要發展,永侒礦業如果經過政府嚴格的審查,准許開發,他身為村長當然歡迎永侒來繁榮地方,來照顧、關懷、回饋中華村民。

宜蘭縣選委會主任委員林茂盛指出,許正東答辯書的內容如下~

被罷免人宜蘭縣第 21 屆員山鄉中華村長許正東提出之答辯書 如下: 為阮淑玲君提出罷免本人宜蘭縣第21屆員山鄉中華村村 長職務一案,茲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4 條之規定,提 出答辯如下

  • 罷免案是選舉恩怨的延伸

關於本人擔任村長被罷免一案,是村長選舉恩怨的延伸,也 是現行選舉罷法的立法疏漏之處,使得有心人可以任意鑽法 律漏洞,造成社會不寧。關於罷免理由,更是與事實諸多不 符,玩弄法條徒增社會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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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理由說我支持永侒就要被罷免,沒有站出來反對一家計 畫到村裡開發的公司也要被罷免。全中華村都知道,五年多 來最支持永侒公司的就是中華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跟主要 幹部,那理事長是不是應該先辭職。因為這幾年全中華村就 是她最支持永侒,103 年永侒公司的環評說明會就是在橋頭 風味館舉辦的。永侒問卷調查是她帶著永侒公司去找村民簽 的,永侒公司對中華村的幾百萬回饋金也大多數由她經手。 108 年 8 月 29 日理事長還帶著所有環評委員上山勘查,她還讚美永侒是好公司。本來差不多全村都支持或不反對永侒開 發案。卻到了 108 年 9 月,社區發展協會一夕之間轉變立場,多數幹部全部反對永侒,全村到現在還是議論紛紛。大家都 很好奇到底變卦的原因是什麼?理事長一句{不知道永侒要 開礦}難道就能解釋自己純真被騙了五年,卻要求業者花了 幾百萬元回饋地方,到底是誰騙誰?理事長至少也應該先為 自己立場反覆跟村民道歉吧!理事長五年多來就是永侒在 中華村的唯一窗口,這是所有村民都知道的事實。我跟大部 分村民都沒變,變的是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跟主要幹部,試 問他們誠信在哪!

  • 堅持厚道尊重民意

從人情義理來看,社區發展協會認為我要支持永侒公司開發案,應該先問過全體村民,試問過去理事長帶領中華社區發展協會全力為永侒公司開發案謀畫,難道有問過全體村民嗎?況且理事長及其幹部多年受到業者的回饋和資助,例如社區巡守隊得到的贊助,而今一夕反目,難道是講究人情義理的台灣人所應該有的做法嗎?不會太不厚道嗎?

  • 對村民有幫助的事都歡迎

做為村長,只要是對村民有幫助的事我都歡迎,因此我還是 肯定中華社區發展協會協助永侒公司五年多以來,贊助老人 營養午餐餐,提供學童獎助學金,以及三節慰問金和年節禮 物等善行。理事長五年來也公開表揚永侒公司多次。理事長 經手的回饋款項,除了永侒公司之外,還包括垃圾場回饋 金,總金額龐大,居然拒絕監事會查帳,相關主管機關難道 不用去了解嗎? 

 對村民有一絲危害的事都反對

至於反對中華村的山坡地被劃入國保一,這是身為村長的職 責,守護村民的生活與財產。只要有一位村民權益受損,我 就應該勇敢站的出來。然而主張把自己村莊劃入國保一,並 積極奔走讓此一想法實現的人,才是需要向村內農民與造林 人道歉的吧!

  • 尊重專業環評強化在地監督

至於永侒公司應不應該或可不可以在中華村進行開發,政府有一套完備的審查評估的機制,就是環保署的環境影響評 估,都是由政府邀請各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專業的評估,所 有的評估內容,要求極其嚴格,是針對國家的全盤發展而不 只是一村一鄉的狀況做的規畫,我們應該相信政府的公信力,而非為一己之私破壞國家整體的發展規畫。做為村長的 我,如果政府一旦通過環評,我們會全力監督,不容業者破壞中華村!

林茂盛主委指出,罷免提議領銜人阮淑玲女士提出罷免理由書如下~

(一)  因案被羈押嚴重影響村譽,實已不適任村長職務。

(二)  以私有土地提供不明業者傾倒不明廢棄物,一審遭判刑 1 年兩個月(緩刑中),回顧村內村長從無被判刑者,許村長為首 位被判刑的村長,如此結果實讓全村村民顏面無光,不罷免 無以召炯戒!

(三)  永侒公司採礦案嚴重威脅居民飲用水安全,未積極參與協調 廠商放棄採礦或協調運礦路線改道,反而透過鄰長會議要和 廠商談回饋相關事宜,實已不適任村長職務。

 (四)  永侒採礦案的影響充耳不聞,置身事外,謊稱不知情,置村 民生命威脅於不顧,實不適合繼續擔任村長職務。

(五)  永侒公司採礦案對學校學童的影響漠不關心,亦無積極作 為,實不適合繼續擔任村長職務。

(六)  先連署反對永安公司採礦案,後又於宜蘭縣政府舉辦的國土 規畫公聽會上發表贊成永安公司採礦言論,立場反覆,有違 政治人物『誠信』至上原則,實不適合繼續擔任村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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