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周龍/宜蘭報導】國內某家電子媒體昨日報導,國民黨宜蘭縣長候選人林姿妙公然說謊,宣稱自己在羅東鎮長任內「勤儉持家」,沒賣過一筆土地,因為她要「顧鎮產」,媒體披露林姿妙從105年開始賣了四筆土地,今年8月還有一筆剛通過即將賣出。三年五塊土地出售,還公然說沒賣地,讓宜蘭縣民代痛批鎮長累了嗎?針對羅東鎮「土地讓售」乙案,羅東鎮公所今(2)日提出聲明如下:
一、本所於林姿妙鎮長任內期間辦理土地出售事宜,係屬維護民眾權利之土地「讓售行為」,並非「標售」土地以求財源。
二、依宜蘭縣羅東鎮鎮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可向本所申請讓售鎮有土地;本所受理申請並審核文件後,依第66條規定提送鎮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宜蘭縣政府核准,再據以辦理。
三、民眾有合乎下列規定,可向本所申請讓售鎮有土地:
1.鎮有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二款)
2.持有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公有畸零地鄰地所有人。(五款)
四、有關媒體報導上述期間,民眾依上開規定申請讓售鎮有非公用土地,本所辦理之案件計有6件,其中2件代表會未通過讓售案。(民眾申請書詳如附件)
五、本所係基於維護民眾權益辦理土地讓售,依法送代表會審議,並非本所主動處分鎮有非公用土地。林姿妙鎮長任內期間並無主動標售任何鎮有非公用土地,特此聲明。
附件
羅東鎮公所標(讓)售非公用土地一覽表(105年-1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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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日期 |
地段 |
地號 |
面積(m²) |
售價 |
標讓售 |
備註 |
1 |
105.04.12 |
東光段 |
1065-3 |
9 |
0 |
代表會未通過讓售案 |
黃○方承租人申請讓售 |
2 |
105.08.12 |
東光段 |
466-4 |
11 |
1,572,244 |
讓售 |
吳○庚承租人申請讓售 |
3 |
105.08.31 |
東光段 |
466-7 |
6 |
857,588 |
讓售 |
石○○碧承租人申請讓售 |
4 |
106.06.27 |
南昌段 |
157 |
22 |
0 |
代表會通過讓售案,申請人未承購。 |
林○榮取得公有畸零地核定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 |
5 |
106.08.15 |
東光段 |
1013 |
62 |
0 |
代表會未通過讓售案。 |
李○娥承租人申請讓售 |
6 |
107.09.25 |
興東段 |
420、436 |
12、58 |
|
代表會通過讓售案,目前辦理中。 |
○○寺承租人申請讓售 |
註:
宜蘭縣羅東鎮鎮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十四條
前條規定出售之不動產其處理方式依左列規定:
一.空屋、空地應予標售。
二.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承租人不依規定承購者,照現狀標售。未建有房屋者,一律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購買之權。
三.出租房屋及基地均屬鎮有者,照現狀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購買之權。
四.被占用房、地不合第三十五條承租規定者,照現狀標售。
五.畸零地依建築法有關規定,以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認定之。鄰地所有權人不願申購或有數人爭購,無法認定時,應予標售。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讓售之土地,各依其規定辦理。
七.非公用之房屋其基地私有者,讓售與基地所有權人,如基地所有權人放棄承購時,讓售與有租賃關係之房屋承租人。
前項不動產之估價一律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其讓售之不動產繳款時間限於承購人接到繳款通知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繳清,如逾期不繳款承購者,註銷承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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