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買賣沒有辦理保存登記、俗稱「沒有建物權狀」的房屋,雙方簽訂的讓受契約需要繳印花稅嗎?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在買賣移轉時所書立的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因此免繳印花稅;不過,房屋移轉仍須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財政稅務局說明,依規定,買賣、贈與、交換、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以房屋來說,所稱「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是指房屋已向地政機關辦妥保存登記後,再辦理移轉時所書立的契約書。
至於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由於沒有建物所有權狀,買賣移轉時所簽訂的契約書,無論之後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都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因此免繳印花稅。
不過,「免印花稅」不代表房屋移轉完全不用辦理稅務申報。財政稅務局提醒,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後,仍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完成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可洽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03)9325101轉211、215,或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2226轉113,或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