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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傑麟涉詐領議員助理費.最高院定讞議員職位確保

陳傑麟涉詐領議員助理費.最高院定讞議員職位確保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大同鄉選出的縣議員陳傑麟,被控將議員助理費透過沈姓姪子、林姓阿姨充當人頭,詐領342萬4258元一案,一審重判2年、褫奪公權4年,二審改判6月,沒有褫奪公權,三審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亦即陳傑麟在該案沒有被褫奪公權,已確定保住議員一職。

陳傑麟議員在偵審時,對議員助理費坦承犯行,並繳回詐得助理費用,宜蘭地院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陳傑麟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緩刑4年。

一審判決指出,陳傑麟當選議員後,透過妻子沈姓姪子、林姓阿姨等人擔任人頭,將兩人登記為縣議員公費助理,薪資入帳後,兩人將費用領取後再轉交給陳傑麟或羅女,總計4年期間,從103年12月至107年12月25日,包含年終獎金等部分,沈男、林女合計詐領共342萬4258元議員助理費。

陳傑麟議員則表示,他有另外聘請兩位助理,還聘請一位司機,給付他們的薪資已超過助理補助款。

宜蘭地院考量陳傑麟沒有前科,在檢方偵查時承認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審酌陳因一時失慮才觸法,應無再犯之虞,因此雖對陳判刑2年,但認為以暫不執行為當,故給予緩刑4年機會。但因有“褫奪公權4年”議員的職務即不能擔任。

案經陳議員上訴,高等法院以宜蘭地院認事用法有所違誤,因此改依刑責較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對陳傑麟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3年,另向公庫支付20萬元。

案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

由於陳傑麟被宣告刑期未達1年以上,依法不須褫奪公權,故陳傑麟確定保住本屆議員一職,屆滿亦可參選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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