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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區大量製毒竄改電表~6嫌犯先後羈押

山區大量製毒竄改電表~6嫌犯先後羈押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蔡 明儒於今(111)年 3 月間,指揮警察人員在宜蘭縣南澳鄉山區,查獲製毒組織集團,除當場逮捕被告蔡男、游男、洪男等 3 人,查扣製毒原料逾千桶、重量逾 22 公噸,仍 鍥而不捨持續追查共犯,最近又溯源查獲古男、張男、游男等 3 人,全案 6 人均先後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

檢察官蔡 明儒於今年 3 月間,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 大隊及宜蘭縣刑事警察大隊,在宜蘭縣南澳鄉高峰路山區,查獲製毒組織集團租賃房屋暨倉庫,作為囤放化學原料及製造毒品之據點,除當場逮捕被告蔡男、游男、洪男等 3 人,查扣大批製造第 3 級毒品愷他命原料逾千桶(重量逾 22 公噸)、各式製造毒品器具及製造成品愷他命、大麻等物外,仍鍥而不捨持續追查幕後共犯,於 7 月間再溯源查獲古男、張男、游男等 3 人及將之拘提到案。

 

嫌犯被移法辦羈押獲准/檢方提供

該製毒組織集團為躲避查緝,於荒僻深山租賃無門牌號碼民宅,在周遭遍布監視器進行監控,且因製毒有大量用電需求,竟竄 改臺電公司花蓮營業處所設電表,使電表計量失準而詐得不法用電 利益。

嗣檢察官認為時機成熟,指揮司法警察持法院核發 之搜索票,進入山區攻堅搜索,一舉查獲製毒工廠及相關機具、原物 2 料等犯罪證據。該案 3 月間經當場逮捕之被告蔡男、游男、洪男等 3 人 業據檢察官起訴,認被告蔡男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之製造第 三級毒品及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被告游男、 洪男則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等罪嫌。

由於這件查獲化學原料數量鉅大,倘全數製造成毒品流入市面,將嚴 重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後果難以想像,因此檢察官請求法院從重量 刑,以昭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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