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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公司不付租金.竟引用45年前法令矇混

電信公司不付租金.竟引用45年前法令矇混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市一位李姓婦人的土地上,被中華電信公司設置電桿電線,她去函請求支付租金,電信公司卻以民國66年的電信法回覆~「礙難照辦,敬祈諒查」。而電信法迄今已修改了8次之多,令李姓市民看了傻眼, 將循法律途徑催討。

 

中華電信回文

 

李姓婦人土地遭中華電信公司設置電桿電纜線多年,幾次催討均相應不理,不得已去找議長張建榮,議長交代特助陳金麟處理,陳金麟協助她寫了一封存證信函,內容大意是~「貴公司未經本人許可,擅自在本人所有兩筆土地上,私自架設電線桿及電纜線,雖經本人再向貴公司請求給付租金,均以莫須有的理由拒絕給付,請於文到十日內,依當年度土地公告地價的百分之五乘以土地面積,給付法定租地金額,逾期將提出竊佔賠償之訴」。

 

李姓婦人收到電信公司回函,今天又跑去找陳金麟,陳金麟一看公文就有問題,充滿解嚴前的語氣,公文上竟然用民國66年修訂的電信法,當下即查電信法,果然66年迄今已修訂了8次,23 條的內容已經不是公文上的內容。

 

中 電信公司的回函說明如下~

一、復臺端111年8月17日存證號碼第000160號存證信函。

二、考量臺端訴求,本公司經審慎評估已變更纜線路由、並拆遷主旨所述地號上本公司所屬架空桿線。

三、電信法賦與電信事業得使用公、私土地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權利,俾利保障全民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之權益。依據66年1月25日公布修正之電信法第23條規定:「電信事業之架空、地下、水底線路及公用電电話得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本公司為提供電信服務建設架空線路並免付租費,符合電信法規範。

四、綜上,本公司依電信法第23條規定建置線路免予租費,,臺端請求給付租費尚乏依據,本公司礙難照辦,敬祈諒查。

 

陳金麟對於電信公司如此輕忽的、引用45年前的舊法規來唬弄人民,不重視民眾權益,就想欺騙了事,甚為不滿,不管電信公司有沒有遷移,以前佔用是事實,對過去的行為仍應負責,既有不當得利,自應繳付租金,建議李姓婦人韓接循法律途徑催討。

電信法修改條文的時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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