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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城封宇」案檢方起訴12人~黨工聯手造假名.地檢起訴揪內情

「滿城封宇」案檢方起訴12人~黨工聯手造假名.地檢起訴揪內情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地檢署偵辦中國國民黨宜蘭縣黨部涉嫌偽造立法委員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一案,19日偵結,將主任委員林明昌等12人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另罷團正副領銜人李惠玲、官天德等6人因無積極證明參與,不起訴。

 

檢調查出,國民黨中央去年底下令宜蘭縣黨部在春節後須送交足額罷免立委陳俊宇的提議人名冊。為達成目標,林明昌主委等人明知短期內難以募集,竟在黨部內號召正職黨工以黨籍系統下載約4,000名黨員個資,連續兩日在會議室內抄寫填入罷免提議書,並偽造簽名。

 

為掩飾造假痕跡,抄寫者被要求每頁隨機挑選數名黨員資料,以不同筆色填寫,並每人發給1,000至1,500元報酬,費用來自黨部零用金。完成約4,000份名冊後,實際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偽造份數約1,106份,併同向民眾實際募集的約3,100份,合計4,206份,成功通過第一階段罷免門檻。

 

檢方指出,罷免制度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民主權利,涉案者集體抄寫名冊、偽造個人資料,形同以「集體作弊」方式扭曲選民意志,嚴重侵害公民參政權並動搖國會代表制根基,危害民主價值甚鉅。

 

起訴書提到,林明昌主委身為最高負責人,不僅知情還親自下達指令,監督抄寫進度並核章支付報酬;俞凌傑前書記長、陳堅豐總幹事等人則負責下載黨籍資料及分配抄寫工作,其餘基層黨工則因服從上級壓力而配合造假。部分黨工供述完整,檢方建請從輕量刑;但對主導與隱匿事證者,建請從重論處。

 

目前偵查顯示,偽造提議人名冊在完成任務後,多餘的份數已被焚燬滅證,檢方提醒,各政黨應正視罷免程序的誠信與合法性,切勿再有類似違法情事發生。

 

宜蘭地檢偵辦偽造罷免提議人名冊案,並製作Q&A,供大眾了解~

  一、起訴罪名?

  林○昌等12人共同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起訴被告12人職稱?

  1.林○昌(國○黨宜蘭縣黨部主任委員)

  2.俞○傑(國○黨宜蘭縣黨部書記長)

  3.陳○豐(國○黨宜蘭縣黨部總幹事)

  4.李○慧(國○黨宜蘭縣黨部秘書暨礁溪鄉黨部主任)

  5.林○平(國○黨羅東鎮黨部主任)

  6.汪○均(國○黨宜蘭縣黨部退伍軍人委員會【原黃國  蘭黨部】總幹事)

  7.麥○萍(國○黨宜蘭縣黨部退伍軍人委員會第一區主任,負責宜蘭市、大同鄉、員山鄉)

  8.陳○惠(國○黨宜蘭縣黨部退伍軍人委員會第二區主  任,負責礁溪鄉、壯圍鄉、頭城鎮)

  9.李○燕(國○黨宜蘭縣黨部退伍軍人委員會第三區主   任,負責五結鄉、羅東鎮、三星鄉)

10.詹○華(國○黨宜蘭縣黨部退伍軍人委員會第四區主任,負責冬山鄉、蘇澳鎮、南澳鄉)

11.謝○木(國○黨五結鄉黨部主任)

12.沈○珍(國○黨頭城鎮黨部主任)

 

三、檢方認定被告林○昌涉案證據?被告林○昌與其餘起訴被告間之犯意聯絡為何?

  1.林○昌身為宜蘭縣黨部主委,於114年1月22日即自俞○傑、陳○豐處知悉國○黨中央要求於春節後送交立委陳○宇罷免提議人名冊一事,亦知悉宜蘭縣黨部根本尚未籌措擺攤蒐集提議人名冊一事,仍於114年1月22日下午主持正職黨工參與之工作會報,以主席身分指示依照俞○傑及陳○豐在會中所提出:全體正職黨工於114年1月23日及24日在宜蘭縣黨部會議室集合抄寫黨員名冊,以完成提議人名冊之蒐集。

  2.林○昌於114年1月24日下午,前往宜蘭縣黨部視察抄寫進度,知悉黨工完成約4,000份名單抄寫作業,並目睹會議室長桌上整齊擺放已依地區整理排放完成之偽造提議人名冊。

3.林○昌就俞○傑及陳○豐於114年1月24日,以時薪    100元至150元計算,發放每名抄寫黨工1,000元至1,500元之報酬,於黨部零用金之收支憑證上蓋立林○昌主委之職章,表示同意支付黨工抄寫偽造報酬。

  4.林○昌明知宜蘭縣黨部取得之提議人名冊係抄寫偽造   而來,不敢由宜蘭縣黨部出名行使,運用自己人脈商請不知情之李○玲及官○德擔任名義上之領銜人及備補領銜人,實則李○玲、官○德之私章均由宜蘭縣黨部刻印,並保存在宜蘭縣黨部辦公室內,由陳○豐收執使用。

 

四、何人指示抄寫偽造?

俞○傑接獲國○黨中央指示須於114年2月3日送出立委陳○宇罷免提議人名冊,俞○傑獲悉後通知林○昌,為求能在期限內完成任務,林○昌於114年1月22日下午召開工作會議時,俞○傑表達欲以抄寫黨員名冊之方式,完成罷免提議人名冊,林○昌以會議主席身分,向俞○傑指示「書記長,這件事交給你處理」等語,裁示在場之人關於罷免提議工作應聽從俞○傑之指揮安排。

 

五、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之個人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由陳○豐以宜蘭縣黨部辦公室之公務電腦輸入自己帳號密碼後,連線至國○黨中央之黨籍系統下載所轄區域之國○黨黨員名冊約4,000份。

 

六、抄寫偽造之時間、地點?

114年1月23日、24日,俞○傑、陳○豐率領其餘起訴黨工共11人(主委林○昌除外),在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2段之宜蘭縣縣黨部會議室內,聚集分工抄寫。

 

七、抄寫偽造之方式?

  抄寫黨工自每頁黨員名冊中,挑選出不連續之3至5人(每頁中跳過未被挑選之黨員資料,再由其他不同黨工予以抄寫),以不同顏色原子筆,將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填寫至立委陳○宇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各欄位內,並在提議人名冊之「簽名或蓋章」欄位偽造黨員署名。

 

八、立委陳○宇罷免案第一階段應備妥幾份合格提議人名冊?

    至少應備齊3,653份合格提議人名冊。

 

九、抄寫偽造之數量、行使偽造之數量?

偽造約4,000份、行使偽造約1,106份。

俞○傑等11人(主委林○昌除外)將陳○豐自國○黨中央下載約4,000份黨員名冊全數抄寫偽造完畢,並按地區整理分類,交由陳○豐保管。於114年2月19日送件時,自偽造約4,000份提議人名冊中使用約1,106份,併同自行募得之約3,100份提議人名冊,合計遞交4,206份提議人名冊予中選會,剩餘之偽造提議人名冊由陳○豐指示汪○均帶回住處後方空地焚燬。

 

十、獲得之報酬、報酬來源?

抄寫黨工以時薪100元至150元計算報酬,每人獲得約1,000元至1,500元之報酬,費用係由林○昌認捐供國○黨宜蘭縣黨部運用之10萬元零用金中支出,並由林○昌在相關之收支領據上核章確認支用。

 

十一、何以宜蘭縣黨部於114年1月24日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完成後,未依國○黨中央指示於114年2月3日繳件至中選會?

    林○昌見抄寫偽造之提議人名冊數量龐大,且未尋獲名義領銜人,並擔心未實際擺攤募集一事遭到質疑,遂指示小心辦理送件,直至林○昌、俞○傑及陳○豐親自拜訪李○玲;林○昌親自致電請求官○德,獲得2人同意出名擔任領銜人與備補領銜人後,林○昌、俞○傑及陳○豐見時機成熟,且為避免適用114年2月20日生效、門檻加嚴之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遂於114年2月19日送件至中選會。

 

十二、不起訴領銜人李○玲、備補領銜人官○德之理由?

    李○玲、官○德僅為名義上之領銜人、備補領銜人,渠等114年2月6日參與蒐集罷免提議人名冊之行為,係於114年1月24日林○昌等人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之後,縱李○玲、官○德之私章均由宜蘭縣黨部刻印,並保存在宜蘭縣黨部辦公室內,依照現有之證據仍難認渠等知悉林○昌等人之犯行,經審酌相關被告供述及證人證述後,認犯罪嫌疑不足,均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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