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地方法院8月12日下午2時30分針對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涉入宜蘭河濱公園採購等弊案宣判,共渉9罪,刑期重判28年1月,因最高法院仍另有詐取財物案審理,為避免重複裁定,暫不予定應執行刑,共有7名被告遭判刑,部分並褫奪公權與科處罰金,全案可上訴。
宜蘭地方法院宣判,林智勇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共4罪,分別被判刑5年6月、5年10月、5年6月及5年4月,均褫奪公權6年。另犯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犯政府採購法共4罪,分別判8月、9月,8罪合計沒收不法所得838萬8688元。
另外,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選,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部分,判3年2月,褫奪公權5年。由於林智勇另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上訴最高法院,宜蘭地院針對9罪暫不予訂應執行刑期。
時任宜蘭市公所主秘楊秀川、時任宜蘭市公所秘書室主任黃仁甲、時任宜蘭市公所清潔隊長周舜虞等人,明知林智勇借牌投標卻未揭露,均涉犯貪污圖利,但合議庭考量他們當時身處的環境及壓力,加上偵查中自白,均處以緩刑~楊秀川涉犯圖利2罪,應合併執行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4年;黃仁甲犯圖利1罪,判1年8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周舜虞犯圖利2罪,應合併執行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
林智勇前司機陳志偉犯圖利、政府採購法共4罪,分判圖利2罪各1年8月,另2罪各6月,褫奪公權3年,因仍有案在最高法院,地院暫不予訂應執行刑。
另外,吳品憲與陳鄭玉鳳涉「111年宜蘭市民代表選舉」賄選案,分別判刑2年6月與1年8月,陳鄭玉鳳獲緩刑3年,並須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法院指出,本案事證明確,涉案人等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行為嚴重敗壞官箴,亦破壞選舉公平,對社會觀感及公信力造成深遠負面影響,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