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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也按呢? 罵警察「有牌流氓」法院判無罪?【影音新聞】

哪也按呢? 罵警察「有牌流氓」法院判無罪?【影音新聞】


哪也按呢? 罵警察「有牌流氓」法院判無罪?
https://youtu.be/PPLlA-C5Xjc


【記者陳宣良 / 蘇澳報導】
宜蘭縣蘇澳警分局員警處理一件盤查案,有一名男子不滿警方似在找麻煩,竟當場辱罵員警是「有牌流氓」,當場惹毛員警遂以公然侮辱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法辦,結局出乎大家意料之外,近日法院判決出爐,作出無罪判決;此項判決似與社會輿情及民眾觀感差異甚大,引發各界紛紛議論。

哪也按呢? 罵警察「有牌流氓」法院判無罪?


蘇澳分局員警為此項判決,員警士氣因而深受影響,該分局更在新聞記者聯繫群組貼文披露此案,雖未就判決是否妥適作出任何評論,但將本案事發當初員警盤查過程攝錄影片特別公布張貼,其意欲訴諸媒體公評不言可喻。

哪也按呢? 罵警察「有牌流氓」法院判無罪?

該貼文僅簡短數字如下:蘇澳警分局報告:本案為本(108)年2月份本分局南方澳所移送妨礙公務案「有牌流氓」,經宜蘭地院無罪判決。


不只警方對公然辱罵員警是「有牌流氓」無法容忍,外界亦咸認此風不可長,否則以後豈不讓「有牌流氓」因此項無罪判決而從此成為警察另一封號?但熟悉法律人士對此則有不同見解,他認為法官會做出無罪判決必然有其法律依據及論證考量;這位不願透漏姓名人士指出,最主要關鍵在於,從警方蒐錄影片可窺知,犯嫌確有口出辱罵該員警是「有牌流氓」言詞之事實,但是否構成刑法公然侮辱之要件?

哪也按呢? 罵警察「有牌流氓」法院判無罪?

按,第 140 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140條第1項與第2項(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59號參照)  按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須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構成要件...又刑法第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需行為人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輕蔑之言語、舉動等方法使公務機關難堪,以減損公署之威嚴,始足當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59號參照)


不構成侮辱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五七四號) 二、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不服法官勸阻為前揭怒擊法庭桌板時,復同時對於法院辱稱:法庭有什麼了不起之語,隨即轉身欲離庭而去,法官遂飭令法警將其帶往法警室看管,嗣於當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法官退庭至法警室訊其先前應訊之態度時,其又在多位法警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另行起意公然對於法院辱稱:如要辦我,我沒有意見,法庭沒有什麼了不起等語。因認其尚涉犯有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對於公署公然侮辱之罪嫌云云。經查依前揭證人及筆錄等證據,固足以證明被告有為各該公訴意旨所指之言語;惟按所謂侮辱必也其內容有輕蔑而使人難堪之情事,始足當之;又法庭係供法官審理民刑案件之地方,與其他公務機關之辦公場所相若,本無大小之分,更無何特別了不起之處 ...




另,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4號供參~
刑法第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之要件
        刑法第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需行為人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輕蔑之言語、舉動等方法使公務機關難堪,以減損公署之威嚴,始足當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4號)


換言之,構成公然侮辱妨害公務,需行為人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輕蔑之言語、舉動等方法使公務機關難堪,以減損公署之威嚴,始足當之。而本案發生時是否行為人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輕蔑之言語、舉動等方法使公務機關難堪,則恐是法官判決是否有罪之法理論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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