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er

陳傑麟議員遭判刑、要不要補選? 由陳決定

陳傑麟議員遭判刑、要不要補選? 由陳決定

【記者邱淑珍 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議員陳傑麟因渉嫌以人頭冒領助理費一案,最近經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傑麟2年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4年。陳傑麟是大同鄉選出的縣議員,這一席議員,要不要重新選舉;或是由落選頭遞補;或持續由陳傑麟擔任?目前都由陳傑麟決定。

 

陳傑麟是大同鄉選出的山地原住民議員,大同鄉僅選一席,陳議員若喪失議員資格,依法都要「重新選舉」或「遞補」,為什麼說未來採取那一種方式,決定權都在陳傑麟手上?

 

★因為宜蘭地方法院已經判決,如果陳傑麟不上訴,即屬判刑確定,依選舉罷免法第74條規定──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

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

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

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

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

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

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

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

二分之一。」

 

則落選的另一候選人王進生,即有遞補機會。

 

★陳傑麟議員如果主動辭職,則依地方制度法須辦理補選,並非由落選頭 遞補,其第81條的規定如下──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

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

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

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

面向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

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陳傑麟議員目前是一審判決,仍有上訴的權利,如果他繼續上訴, 則他的議員資格持續存在,職務並不受影響。

 

宜蘭縣第十八屆議員選舉時,頭城鎮即有某林姓議員當選人,因渉及搓圓仔湯案被判刑,他就採取「辭職」的方式,(必須重新補選 ,不上訴) 避免讓對手輕鬆上壘,當然這也是地制法和選罷法,仍有扞格不足之處。

 

陳傑麟議員是在第18屆議員任內,將支付議員助理的費用,以親戚的名義領取3百萬餘萬元,卻由自己使用,被依貪污治罪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4年;其妻 是公務員,也被判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3年;另同案,沈男。林女均處有期徒刑1年, 褫奪公權2年 ,緩刑3年。

網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