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奇濤/宜蘭報導】
五合一選舉今(24)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縣長選舉的選民數共373,510人,全縣共設置投開票所399處。全國性公民投票共10案,選民數386,089人(因公投案年齡降低至18歲,致選民數更多)。
縣選委會指出,※請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圏選工具圏蓋選舉票,選舉票”蓋私章“或”按指印”,無效。前往投票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票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領取選票用) 及投票通知單;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碼,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㈡、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三)、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五)、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選舉人在投票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而不退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七)、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
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各項選舉票的顏色不同──縣長選舉票為淺黃色;區域議員選舉票為白色;山地原住民議員選舉票為淺綠色;平地原住民議員選舉票為淺藍色;鄕(鎭、市)長選舉票為金黃色;鄕(鎭、市)民代表選舉票為淺粉紅色;村(里)長選舉票為白色。




全縣399個投開票所均已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