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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公文惹的禍?縣府強制接管礁溪溫泉公園

看不懂公文惹的禍?縣府強制接管礁溪溫泉公園

【記者譚杰、趙奇濤/專題報導】

宜蘭縣政府將礁溪溫泉公園委外經營案,縣議會已通過成立專案小組調查,除了議長張建榮之外,全體議員都是專案小組的成員,有議員已經開始搜集資料,並從縣政府的一份公文中,發現一個重大疑點~縣府不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不能自行中止契約、強制接管?不無疑義。

 

礁溪溫泉公園縣政府是依“促參法”,委外給民間公司經營,該議員說,縣府的這一份公文,是依促參法第53條要強制接管溫泉公園,給輕車公司等相關單位的「行政處分書」,從縣府公文中就可以看出~縣府很明顯地已涉濫權。大家可以一起看看這張公文,下圖為公文影本。

 

 

縣府這份公文的主旨,內容是~“有關「礁溪温泉公園營運移轉(OT)案」已於105年8月17日終止契約,為後續繼續營運,本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及民間参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規定強制接管,請查照。」”

 

主旨沒有問題,有問題的部分在接下來的「說明:一」,它的內容是~“一、依促進民間参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资契約时,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围、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定之。」、民間参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必要時,得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通知民間機構: 有本法第五十二第一项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者。…」規定,辦理強制接管。”

 

我們上網查一下促參法第53 條,它的全文是~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促參法第53條規定的重點內容是~民間公司經營不善或有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所以說,必須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才得以下令民間機構停止營運,縣府當然不是中央主管機關,能不能“下令”不無疑義。

 

該議員說,促參法第53條同時也提到~停止其營運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也就是說,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也都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縣府焉能自以為是、我行我素?

 

縣府的這紙公文,發文日期是105年8月18日(見圖),文末也寫著「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拆願。

副本送本府警察局,強制執行接管時,請派警力助處理。」

 

縣府8月18日通知要強制接管,也告知民眾如果不服,有30天的訴願期限,那為什麼不到半個月(9月1日)就去強制接管?這個數字的計算方式,小學生都會算的事情,縣政府官員不會算嗎?為什麼要急急如律令地搶著去執行?有那麼急嗎?連程序正義都可以不顧?

 

宜蘭縣政府於2012年8月1日,以「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 (OT)案」投資契約,委託輕車悠遊公司經營,契約期限10年,輕車悠遊公司每年須支付縣府100萬元權利金及10萬元土地租金,同時亦須支付百分之一的營業收入當成經營權利金給縣府。

 

輕車公司經營的第1 年,果然將礁溪溫泉公園改頭換面,不但由虧轉盈,前往消費的遊客也從1 年1萬餘人,暴增至20餘萬人,而且售出大量預售票券。或許縣府擔心以後老闆易人,買預售票的遊客沒地方可泡湯,或許擔心老闆「捲款」…,於是縣府要求輕車預售票要押現金(合約中並無此規定),輕車要求准予印贈送票10萬張等等,雙方達成協議。

 

不料輕車繳了近2千萬的押金給縣府之後,縣府卻悔約了~不同意輕車印10萬張贈送票。雙方開始糾紛,最後縣府以這紙行政命令,強行接管。延伸出一連串仲裁、訴訟的問題,造成輕車虧損、縣府接管後年年虧損、地方遊客減少等局面,如果終止合約、強制接管真的是中央的權限,縣府當時沒有權作這個「錯誤的」決定,「中止契約」、「強制接管」必須由中央來下令行文,則情況勢必完全改觀。

 

縣政府官員自以爲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片面認定輕車違約,並濫行中央的權限,可能就是這件「三輸案」(投資業者、縣政府、地方經濟)的起始原因。

 

(關於縣府官員強制接管礁溪溫泉公園,還有哪些地方有問題?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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