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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勇主席製造假車禍詐保.地院依貪汙判4年半

林智勇主席製造假車禍詐保.地院依貪汙判4年半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因自撞毀損個人車輛,與被告陳志偉、鄧詩翰共謀,利用宜蘭市代會配予主席使用之公務車,與被告林智勇個人車輛製造假車禍,以謀取林智勇個人車輛及公務車之保險金。案經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林智勇遭判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林智勇地院雖判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但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林智勇須俟判刑確定,才會有「解除職務」的問題,目前林智勇代表會主席職務並不受影響。

 

判決書指出,被告林智勇於110年6月17日16時許,駕駛其所有車號APW-1111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宜蘭市大福路某處時,不慎自撞路旁電線桿、水泥護欄,致私家車車身嚴重毀損(嗣後經評估約需新臺幣1,401,777元之修繕費用。然因私家車僅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丙式車體損失險,自撞非理賠範圍,無法申請私家車保險理賠。

 

被告林智勇為了以保險金支付全部維修費用,竟將宜蘭市代會主席所配之公務車(車號AGW-7293)與主席私家車製造假車禍,以詐取私家車及公務車之保險理賠金。俟於同日20時5分許,被告林智勇駕駛私家車至宜蘭縣宜蘭市大福路1段265號對面路旁,被告陳志偉則駕駛公務車搭載被告鄧詩翰駛至私家車後方,於被告林智勇調整私家車角度後,被告陳志偉即駕駛公務車撞擊私家車製造發生車禍之假象,並報警處理。

 

然而被告陳志偉前因拒測酒駕,汽車駕駛執照遭吊銷,而無照肇事係泰安產險公司之不保事項,遂推由被告鄧詩翰出面向到場處理員警佯稱其係公務車駕駛(冒用其胞弟「鄧至皓」之名義),被告鄧詩翰、林智勇均謊稱車禍經過是公務車為超車不慎撞擊私家車。

 

被告林智勇、陳志偉、鄧詩翰均明知私家車與公務車未真實發生事故,仍以假車禍為保險出險事由,分別向富邦、泰安產險公司申請私家車及公務車之保險理賠,欲用以維修私家車。嗣因富邦產險公司發覺異常,經警方調閱車禍現場附近民宅監視器,認為有異而不願賠付而未能得逞。

 

地院的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智勇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二、被告陳志偉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叁年。

三、被告鄧詩翰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本件兩造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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